一般来说,双方领了结婚证,就是法律意义上的夫妻。但是在一些特定情形下,即使领了结婚证,也因为其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从而导致不是合法的夫妻,具体来说有下面两种情形。
1、婚姻关系无效。如果出现婚姻无效的情况,那么无效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无效的婚姻分别是指重婚状态下的婚姻关系、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下的婚姻关系,未到法定婚龄的婚姻关系。这三种情况下的婚姻是无效的,这些无效的原因都很好理解。首先,一夫一妻是基本原则,任何人不得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配偶,有配偶者在前一段婚姻关系未终止之前不得再次结婚,否则构成重婚,后一段婚姻关系当然无效。其次,《民法典》第1048条则明确规定,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此种情况下的婚姻也是无效的。最后,没有到法定结婚年龄就领证结婚的,一方申请宣告婚姻无效,也应当依法获准。
2、婚姻关系可撤销。可撤销的婚姻关系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指存在因胁迫而结婚的情况,此时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这种情况下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如果是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还有一种情况就是一方患有重大疾病,但却未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此时请求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如果存在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情况,不仅婚姻关系自始无效,而且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过错方需要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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