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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执行依据主文
执行主体
(2021)闽0581执5016号
一、石狮泰禾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应支付王安娜租金146560.25元;二、石狮泰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在石狮泰禾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经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仍未能履行支付租金146560.25元的义务时,应对该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申请执行人:王安娜; 被执行人:石狮泰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石狮泰禾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2021)闽0581执5026号
应支付工资胡波20000元、杨涛40580元
申请执行人:胡波,杨涛; 被执行人:四川京鸿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2021)闽0581执5029号
应支付货款44230元及利息
申请执行人:福建石狮晨光化纤染织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李建平
(2021)闽0581执5030号
支付加工款19240元及利息
申请执行人:何雪国; 被执行人:柯竹松
(2021)闽0581执5032号
偿还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
申请执行人:邱世荣; 被执行人:陈建国
(2021)闽0581执5033号
支付货款82275元及利息
申请执行人:石狮市侨星服饰织造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蔡阿清
(2021)闽0581执5035号
应支付20000元及利息
申请执行人:周雨兰; 被执行人:郭丽兰
(2021)闽0581执5036号
支付货款170000元及利息、律师费6000元
申请执行人:厦门市益富商贸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南平市星雨服饰有限公司,孙里林,李霞
(2021)闽0581执5037号
支付货款72738元及利息
申请执行人:蔡炳伟; 被执行人:郭金兰
(2021)闽0581执5038号
支付货款163119元及利息
申请执行人:泉州市宝升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张添梁
(2021)闽0581执5039号
支付货款66553.9元及利息
申请执行人:洪光东; 被执行人:刘华秀,刘南海
(2021)闽0581执5040号
应偿还借款276000元及利息
申请执行人:李罗虎; 被执行人:卢章善
(2021)闽0581执5062号
赔偿交通事故造成各项损失280826.61元、121639.97元共计402466.58元
申请执行人:佘盛洋; 被执行人:漳州市凯盛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石狮分公司,付玲
(2021)闽0581执5064号
一、石狮泰禾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应支付柯灿鑫租金69616.95元及违约金;二、石狮泰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在石狮泰禾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经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仍未能履行支付租金69,616.95元的义务时,应对该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申请执行人:柯灿鑫; 被执行人:石狮泰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石狮泰禾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2021)闽0581执5065号
支付款项983.03元
申请执行人:福建百德置业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邱允筑,邱国彬
(2021)闽0581执5074号
扣押在案的火柴一盒,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石狮市公安局依法处理
被执行人:高蒙蒙
(2021)闽0581执5075号
应偿付申请人信用卡透支产生的本金149999.57元及透支手续费
申请执行人:福建石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陈翚
(2021)闽0581执5076号
扣押在案的营业执照正副本、公司公章、私章等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石狮市公安局依法处理
被执行人:沈绪
(2021)闽0581执5077号
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手机一部,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石狮市公安局依法处理
被执行人:周求远
(2021)闽0581执5078号
应偿付申请人信用卡透支产生的本金111704.80元及透支手续费
申请执行人:福建石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黄少为,王少青,王明注
(2021)闽0581执5079号
应偿付申请人信用卡透支产生的本金185283.88元及透支手续费
申请执行人:福建石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叶金剑
(2021)闽0581执5080号
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手机一部,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石狮市公安局依法处理
被执行人:何圣斌
(2021)闽0581执5081号
应偿付申请人信用卡透支产生的本金112367.47元及透支手续费
申请执行人:福建石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王传锡,王礼杰,张爱华
(2021)闽0581执5082号
扣押在石狮市公安局的违法所得人民币405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被执行人:赖志强,林贵水
(2021)闽0581执5084号
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手机一部,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石狮市公安局依法处理;扣押在案的被告人厉浩文退赔款人民币20700元,由扣押机关石狮市公安局发还给被害人陈员梅
被执行人:厉浩文
(2021)闽0581执5085号
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银行卡4张,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石狮市公安局依法处理
被执行人:万建龙
(2021)闽0581执5086号
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手机一部,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石狮市公安局依法处理
被执行人:李永权
(2021)闽0581执5087号
偿还借款本金400万元及利息
申请执行人:王月云; 被执行人:黄样花,王水喷
(2021)闽0581执5088号
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手机1部,由扣押机关石狮市公安局依法没收
被执行人:黄培鑫
(2021)闽0581执5089号
扣押在案的手机一部、涉案公司公章八个,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石狮市公安局依法处理
被执行人:王培堃
(2021)闽0581执5090号
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手机一部,由扣押机关石狮市公安局依法没收
被执行人:陈腾
(2021)闽0581执5091号
扣押在案的被告人陈丽军、许亚智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九千四百元,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石狮市公安局上缴国库
被执行人:许亚智
(2021)闽0581执5092号
偿还借款本金300000元及利息(截止至2021年9月1日的利息为490000元)
申请执行人:王如意; 被执行人:张健,陈一文
(2021)闽0581执5093号
一、石狮市佳龙石化纺纤有限公司应向陈跃彬支付剩余工资5820元;二、石狮市佳龙石化纺纤有限公司应支付王建宇101110.4元、陈跃彬111856.8元、陈其堆29059元、许冰涛67515元、颜敏静4629.3元、许雅伦15435.6元、蔡婷婷45753.3元、蔡雅琳82597.6元、杨一洋39359.7元、赖昌森59695.15元、黄全盛37894.5元;三、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申请执行人:石狮市佳龙石化纺纤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杨一洋,陈其堆,王建宇,蔡雅琳,颜敏静,许雅伦,赖昌森,许冰涛,陈跃彬,黄全盛,蔡婷婷
(2021)闽0581执5095号
扣押在公安机关的作案工具银行卡四张、手机两部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被执行人:李剑宇
(2021)闽0581执5096号
扣押在案的营业执照副本四套,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石狮市公安局依法处理
被执行人:谭亚松
(2021)闽0581执5097号
应偿付货款151542元及利息、律师费8000元
申请执行人:曾齐良; 被执行人:刘梅芳
(2021)闽0581执5098号
一、石狮泰禾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应支付黄金玉、林志聪租金103525.39元;二、石狮泰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在石狮泰禾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经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仍未能履行支付租金103525.39元的义务时,应对该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申请执行人:黄金玉,林志聪; 被执行人:石狮泰禾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石狮泰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
(2021)闽0581执5099号
扣押在案的1056件假冒注册商标的服装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石狮市公安局依法处理
被执行人:万张飞
(2021)闽0581执5100号
应支付借款105000元及利息
申请执行人:蔡英伟; 被执行人:许秀勉
(2021)闽0581执5101号
扣押在石狮市公安局的违法所得人民币82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作案工具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含正副本及公章、私章)1套、手机1部等,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石狮市公安局依法处理
被执行人:赖镇铭
(2021)闽0581执5102号
被告人马成昊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5700元,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石狮市公安局上缴国库。扣押在案的手机1部、10张银行卡,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石狮市公安局依法处置
被执行人:马成昊
(2021)闽0581执5103号
偿还借款本金534375元及利息
申请执行人:李文博; 被执行人:蔡培杰
(2021)闽0581执5104号
扣押在石狮市公安局的被告人丁先美名下奔驰牌小汽车一辆(车牌号闽C272FZ)予以没收,依法处置后用于赔偿被害人
被执行人:丁先美
(2021)闽0581执5105号
偿还借款本金1839572元及利息(截止至2021年8月16日的利息为2412292元)
申请执行人:王金潮; 被执行人:吴榕彪
(2021)闽0581执5106号
扣押在案的手机、银行卡,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石狮市公安局依法处理
被执行人:吴均先,佘海文,吴爱金,石胜锋
(2021)闽0581执5107号
应赔偿的经济损失1654343元、鉴定费16555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申请执行人:睿能太宇(沈阳)能源技术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石狮市佳龙石化纺纤有限公司
(2021)闽0581执5108号
偿还借款本金28000元及利息、律师费3000元
申请执行人:徐钢华; 被执行人:陈诗佳
(2021)闽0581执5109号
被告人曾祥生、胡志遵分别退出在石狮市公安局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二千元、四千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被执行人:胡志遵,曾祥生
(2021)闽0581执5111号
扣押在案的手机2部及黑色塑料袋1个(内装印花纸1张、锡纸1张、吸管6根),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石狮市公安局依法处理
被执行人:王为楷,吴乌奴,詹清林
(2021)闽0581执5112号
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螺丝刀一把,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石狮市公安局依法处置
被执行人:王玉虎
(2021)闽0581执5113号
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电子门禁卡一把,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石狮市公安局依法处置
被执行人:唐玉承
(2021)闽0581执5114号
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手机一部,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石狮市公安局依法处理
被执行人:林钦法
(2021)闽0581执5115号
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车钥匙一把,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石狮市公安局依法处理
被执行人:龚正明
(2021)闽0581执5116号
一、石狮泰禾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应支付赖瑞芳租金23378.55元及违约金;二、石狮泰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在石狮泰禾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经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仍未能履行支付租金23378.55元的义务时,应对该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申请执行人:赖瑞芳; 被执行人:石狮泰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石狮泰禾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2021)闽0581执5117号
偿付申请人截至2021年1月21日透支本金298983.49元、利息51350.44元,并按月利率1.125%及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支付自2021年1月22日起计算的利息、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透支手续费
申请执行人:福建石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谢俊明
(2021)闽0581执5118号
偿还借款本金96000元
申请执行人:李胜一; 被执行人:高爱载
(2021)闽0581执5119号
支付货款78000元
申请执行人:胡祖法; 被执行人:石昌田
(2021)闽0581执5120号
支付货款121809元及利息
申请执行人:石狮市瀚成塑胶彩印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武汉长坪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2021)闽0581执5122号
支付货款145000元及利息
申请执行人:徐亦林; 被执行人:张艳彩,吕昊
(2021)闽0581执5123号
支付货款212009元及利息
申请执行人:施纯展; 被执行人:王晓辉
(2021)闽0581执5125号
支付货款99079元及利息
申请执行人:蔡明贰; 被执行人:戴荣辉
(2021)闽0581执5127号
偿还借款本金420000元及利息
申请执行人:施明川,陈德元; 被执行人:胡良雅
(2021)闽0581执5128号
支付工程款62300元及利息
申请执行人:唐振红; 被执行人:叶艺晖
(2021)闽0581执5129号
偿还借款本金150000元及利息
申请执行人:焦前付; 被执行人:祝彬
(2021)闽0581执5130号
支付承揽费用40000元及利息
申请执行人:张兆乾; 被执行人:孙庆辉
(2021)闽0581执5131号
缴交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被执行人:余财福
(2021)闽0581执5132号
偿还借款本金67000元
申请执行人:蔡棉棉; 被执行人:留惠珍
(2021)闽0581执5133号
偿还借款本机30000元及利息
申请执行人:蔡棉棉; 被执行人:施俊杰
(2021)闽0581执5134号
偿还借款本金100万元利息(截止至8月23日的利息为86万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
申请执行人:蔡荣洞; 被执行人:蔡长达
(2021)闽0581执5135号
返还购房款362896.43元及利息(暂计至申请之日为357047元)
申请执行人:陈美红,朱贻红; 被执行人:石狮市豪富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021)闽0581执5136号
支付货款33226元及利息
申请执行人:林雨衍; 被执行人:施金华
(2021)闽0581执5137号
支付工资15500元及利息
申请执行人:陶仕华; 被执行人:吴建安
(2021)闽0581执5138号
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手机一部,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石狮市公安局依法处理
被执行人:蔡良发
(2021)闽0581执5139号
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手机一部、银行卡六张,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石狮市公安局依法处置
被执行人:聂文地
(2021)闽0581执5140号
偿还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
申请执行人:方长; 被执行人:焦前付
(2021)闽0581执5141号
支付货款34万元
申请执行人:林迎迎; 被执行人:施劲生
(2021)闽0581执5142号
偿还借款本金15000元
申请执行人:饶财发; 被执行人:李俊
(2021)闽0581执5143号
支付货款589940元及违约金17405元
申请执行人:泉州市英宏建材贸易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福建省闽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2021)闽0581执5144号
偿还借款本本金110000元及利息
申请执行人:张金锌; 被执行人:程飞
(2021)闽0581执5145号
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手机1部,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石狮市公安局依法处理
被执行人:赵国梁
(2021)闽0581执5146号
扣押在案的1500件侵权产品,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石狮市公安局依法处理
被执行人:周富平
(2021)闽0581执5147号
谭淦文退出在石狮市公安局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二千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扣押在石狮市公安局的作案工具华为荣耀8X手机一部,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被执行人:谭淦文
(2021)闽0581执5148号
苏永杰向本院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85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手机一部,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石狮市公安局依法处置
被执行人:苏永杰
(2021)闽0581执5149号
林清楷退出在本院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一万零二百五十六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手机一部,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石狮市公安局依法处理
被执行人:林清楷
(2021)闽0581执5150号
姚书锦退出在本院的违法所得人民币6000元,连同被告人周本田退出在石狮市公安局的违法所得人民币6500元,均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手机1部,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石狮市公安局依法处理
被执行人:姚书锦,周本田
(2021)闽0581执5151号
文玲英退出在石狮市公安局的赃款人民币8000元,分别发还被害人张虎山6000元、童利梅2000元;退出在本院的赃款人民币1000元,发还被害人张虎山。被告人文玲英、文玲玲退出在本院的违法所得人民币476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扣押在案的手机2部,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石狮市公安局依法处理
被执行人:文玲英,文玲玲
(2021)闽0581执5152号
支付货款43308元及利息
申请执行人:陈本杰; 被执行人:林国玺
(2021)闽0581执5153号
陈丽军退出在本院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一万七千七百二十五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扣押在案的被告人陈丽军、许亚智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九千四百元,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石狮市公安局上缴国库
被执行人:陈丽军
(2021)闽0581执5154号
陈泓瑞退出在本院的赃款人民币11800元,发还被害人李超力;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手机1部,由扣押机关石狮市公安局依法没收
被执行人:陈泓瑞
(2021)闽0581执5155号
一、余清彩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二、追缴余清彩违法所得人民币二百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被执行人:余清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等相关规定,现责令下列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或是申报财产,并自即日起三日内主动到法院执行服务中心领取执行通知,逾期,视为送达。
逾期未履行义务的,本院将依法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出境并对其持有的出入境证件予以宣布作废(请注意:即便是履行后解除限制出境措施,原有出入境证件也无法直接恢复有效,而是需要重新办理证件,后果很严重,请被执行人三思!!!)、曝光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扣留、提取、拍卖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拘留被执行人等执行措施。执行通知书、报告 财产令、执行告知书请参阅:http://shixin.ssfy.gov.cn。联系电话:0595-88617902。(本期执行依据主文内容较长,请自行访问执行文书公开网获取详细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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