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离婚纠纷律师:签署离婚协议要谨慎,撤销变更非常难

所里的律师们最近接触了很多前来咨询想要撤销、变更离婚协议的当事人,但是在实务中撤销、变更离婚协议还是很有难度的一件事情。无锡离婚纠纷律师提醒大家签署离婚协议时一定要理智冷静,切不可冲动行事,导致追悔莫及。

无锡离婚纠纷律师:签署离婚协议要谨慎,撤销变更非常难

一、撤销或者变更离婚协议为什么这么难?

(一)双方都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该有对自己行为产生后果的预见能力,故双方均应遵守执行;

(二)离婚协议中的约定,系双方对身份关系和财产关系综合博弈后达成的平衡结果,与身份关系密切相关;

(三)现代法治行业的发达,使得很多协议均系专业化律师团队起草,很难出现协议无效的事由。

二、撤销或者变更离婚协议有什么限制?

(一)期限限制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从中我们可以看出,撤销或者变更离婚协议的期限为离婚后一年内,这一年是指除斥期间,也就是说不存在任何中止、中断的情形。只要过了一年,双方就没有办法要求撤销或者变更离婚协议。

(二)条件限制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九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因此,要想撤销或者变更离婚协议,我们需要具备法定的撤销理由,即欺诈、胁迫。

欺诈是指由于他人的行为,导致自己陷入了错误认识,从而作出非真实的意思表示;而胁迫是指以给他人的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的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十九条规定,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胁迫行为。但在实务中基本上没有能够以欺诈、胁迫而撤销离婚协议的案件。

【律师提醒】

大家在签署离婚协议时,一定要三思而后行,不要只为了图离婚的效率,反而把自己送进更黑暗的“坟墓”里。必要时应当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以更好地保障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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