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代表肖胜方:发挥法律工作者优势 助力法治建设

全国人大代表肖胜方:发挥法律工作者优势 助力法治建设全国人大代表肖胜方:发挥法律工作者优势 助力法治建设

经过一年的积极调研,在今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高产代表”肖胜方提交了29个议案建议。其中议案18个,建议11个,内容涉及法治建设和民生热点。

全国人大代表肖胜方:发挥法律工作者优势 助力法治建设

(全国人大代表、中华全国律协副会长、广东省律师协会会长肖胜方)

发挥专业优势

努力推动法治进步

作为一名经验丰富的律师,肖胜方尤其注重从法治建设方面提出相关议案建议,直面律师执业中遇到长期未解决的堵点,为促进相关领域的立法发声发力。

律师常年和法院打交道,近年来,随着多元解纷模式的不断推进,律所承接的调解工作尤其是商业纠纷也越来越多。肖胜方发现,有别于一般的民事纠纷,商事调解目前还没有明确的法律作为依据。基于此,他建议制定《商事调解法》,规范行业秩序,提高办案效率。

无罪推定原则是现代法治国家刑事司法通行的一项重要原则。肖胜方表示,当前存在一些侦查机关在刚抓捕犯罪嫌疑人阶段就宣传案情的情况,容易给公众传递错误印象,误导他们以为犯罪嫌疑人有罪,容易引发人肉搜索、舆论审判等情况。“即使通过缜密侦查发现该犯罪嫌疑人不存在犯罪事实,对其终止侦查并予以释放,但经历过‘媒体游街’、‘舆论审判’的当事人,在外界看来永远是‘戴罪之身’,往后漫漫人生之路将一直笼罩在‘舆论审判’的漩涡之中。”基于此,他建议尽量避免过早过度宣传未办结的刑事案件,以避免“未审先判”、“媒体游街”等舆论审判行为。

“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是当前公安机关,尤其是基层派出所社区警务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因几乎没有统一的法律执行规范,导致基层派出所不开具、乱开具、错开具该证明的现象时有发生。”肖胜方表示。2021年12月31日起,《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办理犯罪记录查询工作规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开始施行,虽在一定程度上规范了犯罪记录查询工作,但仍不尽完善,对行政违法记录的查询及出具并未提及。对此,肖胜方在全国“两会”上提交《关于杜绝公安机关基层派出所将行政违法行为记录在“无犯罪记录证明”中的建议》。

近两年,随着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的政法系统教育整顿活动持续深入,越来越多因暂予监外执行所引发的“纸面服刑”案件也随之暴露。肖胜方表示:“‘纸面服刑’的丑闻不时见诸媒体,这类案件的共同特点,主要是罪犯出现怀孕,哺乳自己的婴儿、患有严重疾病等身体原因,根据相关规定,在生效裁判作出后、未被送交监狱等执行刑罚前或者在送交之后不久就被‘暂予监外执行’,造成刑罚全部或大部分都是在纸面上“服刑”完毕。而上述事件的发生,几乎都与暂予监外执行的期间可以折抵刑期这一“制度缺口”相关。”因此,肖胜方提出议案,建议建立“暂停执行刑罚”制度,切实防止“纸面服刑”。

此外,肖胜方还将提交相关建议,支持广州立法先行先试。目前,广州地方立法权限受约束,在数字经济、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无人驾驶等的立法上未能凸显制度创新性,特别在新兴领域立法不敢大胆尝试创新,这不利于广州营商环境法治化水平提升。为实现广州老城市新活力和推动“四个出新出彩”,他建议赋予广州在行政管理特定事项上先行先试立法,加强与港澳深化规则对接,营造一流法治化营商环境。

关注民生痛点

促进民生问题的改善

履职以来,肖胜方积极反映社情民意,回应人民关切。今年全国“两会”,肖胜方提交的议案建议内容涉及近期多个热点话题。

近日,公安部最新发布消息,自3月1日起至12月31日开展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专项行动,把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专项行动作为今年重点任务来抓。全国“两会”上,肖胜方积极为妇女儿童发声,提出《关于修改刑法,调整拐卖妇女、儿童类犯罪罪名、罪状表述以及提高其相应法定刑的议案》,建议调整拐卖妇女儿童类犯罪罪名并提高相应刑期。他指出,应参照拐卖妇女儿童罪相应提高收买罪的刑期,提升至起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高可处死刑,实行买卖同罪同罚,严厉打击此类犯罪。

随着直播行业日新月异,青少年盲目给主播打赏、消费造成事后纠纷的案件时有发生。肖胜方说:“我们要禁止非专业类的,没有专业知识类的直播打赏,让我们的国民特别是青少年,建立起一种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此,他提出《关于进一步促进网络秀场直播行业健康发展的建议》,认为有必要提高网络直播行业“打赏”功能的门槛,促进良性发展。

一起看看肖胜方今年的议案建议

全国人大代表肖胜方:发挥法律工作者优势 助力法治建设

议案

1.关于修改《刑法》,增加对骗取公证文书行为的刑罚条款的议案

自我国公证制度确立以来,其以独特的司法预防和法律先导等功能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也是当下深化“放管服”改革、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一环。然而在公证实务中,存在权责失衡,公证执业风险过大;强约束缺位导致道德风险畸高,骗取公证文书的现象屡禁不止等问题。现行法律制度供给存在对不同性质的公证机关保障不一及救济手段缺失;对骗取公证文书的惩处措施公证法与刑法缺乏衔接,形成了事实上的法律漏洞。为此,肖胜方建议,在刑法中增设关于骗取公证文书罪的刑事处罚规定。

2.关于修改《刑法》,增设成年人犯轻罪之前科消灭制度的议案

为预防犯罪,我国现行刑法第一百条规定了前科报告制度,即“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在入伍、就业的时候,应当如实向有关单位报告自己曾受过刑事处罚,不得隐瞒”。前科报告制度在设立时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增强犯罪惩罚的力度,起到预防犯罪发生的效果。但随着社会经济发展,我国刑法通过修正案的方式大幅度扩张了打击轻罪的范围,而在前科报告制度下,任何犯罪人均受制于该制度,即使该犯罪人所犯罪行系过失犯罪,或主观恶意不大的轻罪。久而久之,前科报告制度下的弊端愈发明显。因此,肖胜方建议通过刑法修正案的形式增设成年人犯轻罪前科消灭的法律规定。

3.关于修改《刑法》,废除寻衅滋事罪的议案

1997年刑法大修,将流氓罪废除并拆分为数个罪名,寻衅滋事罪便在此背景下应运而生。立法者新增该罪名,目的是为了准确厘清罪与非罪的标准,更好地实现惩罚犯罪及保障人权的功能。但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寻衅滋事罪包含的内容变得包罗万象,成为了一个新的“口袋罪”。该罪名不仅与犯罪构成类型化要求相悖,有违罪刑法定的原则;在罪责刑相适应方面,也因为其“兜底性”容易引发轻罪重判或者重罪轻判的情形。基于此,肖胜方建议通过修改刑法废除寻衅滋事罪,对现有法律可调整的行为类型,将其拆解归入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等罪名中;对现有法律不能调整的行为,新增恐吓罪等罪名予以规制。

4.关于修改《刑法》,调整拐卖妇女、儿童类犯罪罪名、罪状表述以及提高其相应法定刑的议案

“丰县八娃母”被栓铁链事件震惊全国,引起社会公众对拐卖妇女、儿童类犯罪定罪量刑问题的热议。肖胜方认为“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的法定刑应当参照“拐卖妇女、儿童罪”做相应提高,才能有效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类犯罪的发生。同时,上述犯罪行为高发的现象还与我国现行刑法对拐卖妇女、儿童类犯罪罪名、罪状的法条表述有一定关系,“拐卖”“买受”“出卖”“收买”等将人口商品化的词语不应当被用来表述该等犯罪的罪名以及罪状。为此,肖胜方建议修改刑法,调整拐卖妇女、儿童类犯罪罪名、罪状的表述,将“拐卖妇女、儿童罪”“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调整为“拐取妇女、儿童罪”“收受被拐取的妇女、儿童罪”。同时,将“收受被拐取的妇女、儿童罪”相应的法定刑提升至“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5.关于修改《刑法》及《刑事诉讼法》,加强在刑事追赃过程中保护善意第三人财产权益的议案

当前,电信诈骗犯罪高发,大量赃款通过各种途径被“洗白”。因此,在公安机关、金融部门联合开展“断卡行动”过程中,一旦查证到某笔涉案资金有流向至某一账户,那么该账户内的资金往往会被认定为赃款,进而导致相当多的案外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善意取得的款项同样被冻结乃至扣划,致使财产权益受到侵害,这无疑是对法治化营商环境的严重破坏。为了能够规范办案机关的追赃行为,肖胜方建议通过修改刑法、刑事诉讼法,明确善意取得制度在刑事追赃中的适用以及完善对案外人追赃不当的救济程序,使追赃活动既能发挥应有的价值功能,也不致损害案外人的合法权益。

6.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提高证人出庭率的议案

根据现行刑事诉讼法,证人能否出庭作证的决定权在法院。而囿于司法实践中控审双方的关系,法院在行使是否同意证人出庭的审判权时往往不够独立,存在提前与控方沟通协商的情形;同时,控方作为公诉人出于指控犯罪的目的大多不倾向于让证人出庭;此外,即便没有控方的阻力,现行法律赋予法院决定证人是否出庭的自由裁量权过大。关于证人出庭的症结问题不符合当前人民法院正积极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积极贯彻落实庭审实质化改革的要求;也不利于刑事诉讼法打击犯罪、保障人权的目的。因此,肖胜方建议重点围绕刑事诉讼法中证人出庭的决定权、申请证人出庭的程序规定以及关键证人不出庭作证的法律后果等问题对刑事诉讼法进行修改。

7.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明确刑事第二审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的议案

刑事案件第二审程序不仅肩负着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任,也是对第一审法院不可或缺的监督。2012年,我国修订了《刑事诉讼法》,扩大了第二审案件开庭审理的范围,明确除了被判处死刑上诉的案件以及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外,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也应当组成合议庭,二审法院应当开庭审理。然而司法实践中,二审法院往往基于司法资源不足、案件繁多等案外因素,以上诉案件不符合二审应当开庭审理条件为由,剥夺刑事案件法律赋予被告人开庭审理的权利,使得二审程序有时候流于形式,难以实现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的改革。为此,肖胜方建议以修订《刑事诉讼法》的形式明确规定刑事第二审案件应当开庭审理。

8.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建立“暂停执行刑罚”制度,切实防止“纸面服刑”事件发生的议案

近两年,随着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的政法系统教育整顿活动持续深入,针对监禁性执行场所内“减、假、暂”案件倒查30年过程中,越来越多因暂予监外执行所引发的“纸面服刑”案件也随之暴露。而在此前,“纸面服刑”的丑闻也不时见诸媒体。该类案件的共同特点,主要是罪犯在生效裁判作出后、未被送交监狱等执行刑罚前或者在送交之后不久就被“暂予监外执行”,造成刑罚全部或大部分都是在纸面上“服刑”完毕。而上述事件的发生,几乎都与暂予监外执行的期间可以折抵刑期这一“制度缺口”相关。因此,肖胜方建议修改刑事诉讼法,建立“暂停执行刑罚”制度,切实防止“纸面服刑”事件的发生。

9.关于修改《民事诉讼法》,增设律师调查令规定的议案

近年来,广东、北京、上海、天津等多省市试行律师调查令制度成效明显。然而时至至今,我国在法律层面仍未明确律师调查令制度,由此产生的跨地域适用难、协助调查单位不认同、与其他部门法律法规相冲突、拒绝配合律师调查令的违法成本低等问题严重阻碍了律师调查令制度的推行。基于此,肖胜方建议以修正案的形式对《民事诉讼法》作出修改,在《民事诉讼法》层面确立律师调查令制度;待《民事诉讼法》层面确立律师调查令制度后,肖胜方建议由最高人民法院牵头,以司法解释或指导意见的形式对律师调查令制度的运行程序进行具体规定。

10.关于修改《民事诉讼法》,增加律师费转付有关条款的议案

我国律师费转付实践成效明显,初步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实际司法运行规则,但也存在实体法与程序法对于诉讼制度构建的冲突,法律和司法解释存在明显张力的问题。兼采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之所长,借鉴域外司法样本完善该制度迫在眉睫。因此,肖胜方建议修改《民事诉讼法》,将行之有效的各类司法实践及时上升为统一的制度,确立民商事诉讼律师强制代理和律师费转付制度,有效减缓人民法院案多人少压力,解决当事人诉讼成本过高等问题。

11.关于修改《破产法》第70条,完善破产清算转重整程序申请机制的议案

现行《企业破产法》第70条规定了重整程序的初始申请和后续申请。但该条款对债务人自行申请破产清算的案件,后续能否转入重整程序,以及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清算的情况下,其余债权人后续能否再提起重整申请等问题未予明确。立法的缺失导致实务中商事主体的市场退出机制无法与实践需求相契合,不同法院在司法实践中亦存在不同做法。这减少了企业拯救、自救机会,与当事人的心理预期也不符合,不利于市场经济发展的同时,也实质性地影响了营商环境的建设。因此,肖胜方建议对《企业破产法》第70条进行修改,以期完善破产清算转重整程序的申请机制,提高企业存活率,优化国内营商环境,促进经济发展。

12.关于加快制定《行政补偿法》的议案

当前,我国行政补偿立法几近空白,行政补偿中程序及实体事项问题等缺乏规范指引,行政机关裁量权过大,行政补偿制度实施效果差。相关复议、诉讼等救济手段也难以实现有效监督。因此,肖胜方建议加快推进制定《行政补偿法》,以促进打造稳定、可预期、法制化的良好营商环境;统一行政补偿程序、范围、标准,提升立法效率;链接《宪法》与下位法;规范行政行为;优化营商环境,保障公众信赖。肖胜方认为,在立法过程中,应加强行政补偿程序建设,确定“完全补偿为原则,适当补偿为例外”“先补偿,后行政”的原则,加强信息公开、公众参与;明确和统一补偿主体责任、补偿时限、补偿救济路径等。

13.关于加快制定《司法鉴定法》的议案

当前,已有23个省市区出台了司法鉴定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有力地强化了对司法鉴定行业的管理,但是在国家层面,目前尚未制定司法鉴定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仅有2005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2015年修正),但更多的是以部门规章甚至是规范性文件的形式予以规定,效力层级不高,同时由于《决定》制定时间较早,一定程度上落后于当前司法鉴定活动的实践,导致各省市的管理要求、管理水平参差不齐,严重影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明建设。同时,由于无法可依,行政行政管理主体也缺乏有力的司法监督、有效的执法手段。因此,肖胜方建议加快制定《司法鉴定法》。

14.关于制定《法治宣传教育法》的议案

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提出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工作布局,明确要求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十九大将“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基本建成”确立为2035年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重要目标。十九届五中全会将此明确为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远景目标组成部分。上述目标的实现需要全社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为前提。因此,肖胜方建议总结成功的普法经验,制定《法治宣传教育法》,将法治教育列入国民教育体系。

15.关于在《民事强制执行法》制定过程中加入“增大义务人不自动履行的成本”的制度设计,让更多的生效判决得到自动履行,彻底解决执行难的议案

自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基本解决执行难”的要求以来,全国各级法院的执行工作均取得了重大成效,大量执行历史积案基本得到解决。下一步,在解决了执行案件的“存量”后,法院应如何减少执行案件的“增量”,通过增大“义务人不自动履行的成本”的制度设计,让更多的生效判决在未来可以得到自动履行。肖胜方建议从顶层制度的设计入手,制定《强制执行法》,设立被执行人主动报告制度,规定由法院主动启动强制执行程序,简化执行程序的流程环节等,只有这样,才能有效控制执行案件的“增量”,从根本上解决执行难问题。

16.关于制定《商事调解法》的议案

改革开放以来经济社会形态急剧变化,一方面无偿的人民调解虽然有《人民调解法》规范,但其主体队伍、经费支持、议事规则和执行保障等发生深刻变化,发展空间受限。另一方面有偿的商事调解适合化解数量庞大、专业性强的金融商事纠纷,涌现出一些值得推广的模式,但还没有统一的法规规范。近年来,最高法、司法部的政策文件以及上海、深圳、广州等地方法规分别就商事调解进行了规范和指引。因此,肖胜方建议制定统一的《商事调解法》,给予商事调解明确的法律依据,规范行业秩序,对接诉讼话语体系,衔接国际规则。

17.关于加快制定《首都法》的议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章共四条,分别规定了国旗、国歌、国徽、首都。我国于1990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1991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2017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法》。目前我国尚未制定颁布专门的首都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最后一条(即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首都是北京。”这一条款仅有12个字,需要进一步立法,明确相关问题。该法条是规范性语句还是事实性语句,意味着首都叫北京还是首都在北京还是首都应该叫北京且首都应该在北京。首都是什么,应当承担哪些功能。作为首都的北京,与作为直辖市的北京,法律上的关系和权责如何界定。作为国家统合象征的首都,应当如何设定并维护其法定尊严。肖胜方建议就这些问题制定颁布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首都法》。

18.关于在《仲裁法》修改中,增加仲裁地概念、建立临时仲裁制度等的议案

我国《仲裁法》经2009年、2017年两次修正,已经基本实现从仲裁大国走向仲裁强国的转变,完成了仲裁工作的国际化、专业化建设。然而,通过与国际仲裁强国的比较,我国现行《仲裁法》仍存在一些不足,这其中包括法条中尚未明确“仲裁地”概念、临时仲裁制度的缺失以及商事仲裁机构不够规范等。为了更好地推动我国仲裁事业向现代化、国际化方向发展,真正地实现国际仲裁强国,肖胜方建议修改《仲裁法》,在法律条款中明确“仲裁地”概念、增加临时仲裁制度以及进一步规范商事仲裁机构。

建议

19.关于将看守所移交司法行政机关管理的建议

长期以来,看守所隶属公安机关管理,客观上产生诸多负面问题,其社会公信力备受质疑。鉴于公安机关无法摆脱其自身机关利益的内在驱动力,致使近年来看守所的管理方式确系有所改革,但是更深层次的安全隐患仍然存在。随着司法改革向纵深发展,执法规范化与人权保障机制的日益完善,看守所应当成为更加中立超脱的场所。肖胜方建议公安机关应当摆脱对被羁押人员供述的过度依赖,将看守所移交给司法行政机关管理,腾挪出更多的精力去大力发展刑事侦查科学技术,增强客观证据的取证固证能力,方能走出执法困境。肖胜方认为,由于司法行政机关具有丰富的监管场所管理经验及相对独立的职责立场,推动看守所管理体制的变革,不仅能破除长期以来社会公众对当前看守所管理体制的疑虑,还能以更加透明的监管机制全面保障侦查办案工作的有序推进及有效维护被羁押人员的合法权益,进而实现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有机统一。

20.关于修改司法解释,限缩倒卖车票罪入罪条件的建议

1999年颁布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倒卖车票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解释》将高价、变相加价倒卖车票或者倒卖坐席、卧铺签字号及订购车票凭证等行为认定为“倒卖车票”的行为,一旦票面金额及获利达到立案追诉条件的,便要追究刑事责任。然而,自2012年元旦起,全国所有旅客列车均实行车票实名制,致使该罪名适用的条件发生了重大变化,但由于立法存在滞后性,亟需对于成立该罪名的条件进行补充释明。基于此,肖胜方建议适时启动司法解释的修改工作,厘清罪与非罪的边界,在司法解释中明确规定:对于低价有偿代购、代抢车票,未损害铁路客运票源公平分配秩序的行为,不以倒卖车票犯罪论处。

21.关于进一步促进网络秀场直播行业健康发展的建议

网络直播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丰富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国家亦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法规,为促进网络直播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提供了法治保障。然而,网络直播行业依然存在不少问题,必须引起高度重视。为进一步促进网络秀场直播行业的健康发展,肖胜方建议:一是建立网络直播协会,采用国家行政监管和行业自律相结合的模式进行管理。二是将直播划分成三种类型并采取不同措施。鼓励支持一类直播;对二类直播强制实施打赏冷静期制度,并将二类网络直播打赏规则设置权归于监管部门;禁止第三类直播,并追究直播平台和主播的法律责任。三是制定具体的网络秀场直播违法、违规行为处罚办法。

22.关于避免刑事案件“未审先判”、“媒体游街”等舆论审判行为的建议

无罪推定原则是现代法治国家刑事司法通行的一项重要原则。然而,在司法实践中,侦查机关在对犯罪嫌疑人实施抓捕后,经常为了彰显办案“功绩”,对案情过早进行大肆宣传。此举无异于“媒体游街”,容易导致“未审先判”等舆论审判行为的出现,会误导公众认为只要被抓获的犯罪嫌疑人就是有罪的,也容易产生迫使检察院提起公诉、迫使法院做出有罪判决的不当倾向,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这完全与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目标相背离。因此,肖胜方建议侦查机关应当杜绝过早宣传未审结案件的情况,避免影响案件的公正办理,切实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23.关于杜绝经济欠发达地区司法机关通过“长臂管辖”到发达地区进行“劫富济贫式”逐利性执法的建议

在实践中,罚金、没收财产、没收违法所得既是惩治犯罪的常用手段,也是地方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由于司法罚没收入常被按比例返还至基层办案单位用以弥补经费短缺,从而导致有的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办案单位为了“创收”,通过“长臂管辖”的方式,积极选择侦办各类发生于经济发达地区的案件,此类“劫富济贫式”的逐利性执法活动既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是对于法治化营商环境的严重破坏。因此,为了避免公安、司法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因受经济利益驱动而无法公正办案,肖胜方建议将刑事罚没收入统一上缴至中央国库。

24.关于公安机关与人民法院建立全国人口信息数据互通查询的建议

人口信息查询是律师办案过程中经常需要面对的工作环节。但由于缺乏统一的规则支持,各地对于律师查询人口信息产生不同的理解及操作规则,导致律师需为此花费大量时间了解当地有关人口信息的查询规则然后实地向公安机关申请查询。此举大大降低诉讼效率,限制律师执业权利,间接增加当事人讼累。人民律师一直是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坚实护卫者,也是营商环境优化的重要促进者。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同时切实有效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创新人口信息查询措施、优化查询程序,肖胜方建议统一全国人口信息查询规定,实现地方法院立案庭与公安机关建立全国人口信息查询系统的平台端口,以便法院立案庭能在律师办理立案时依申请查询并核实当事人的人口信息。

25.关于统一网络司法拍卖税费负担的建议

在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中,有部分省市法院在网络司法拍卖的过程中,未能准确理解我国税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明确规定,公告由竞拍人承担被执行人被司法拍卖财产所产生的税费。该做法不仅损害了竞拍人的合法利益,使被执行人获得税务豁免等不当利益,不利于网络司法拍卖的健康发展,也违反了法制统一的原则,造成法律适用的冲突,给司法公信力造成一定的损害。为提升司法权威,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肖胜方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关注地方省市法院执行局的网络司法拍卖行为,通过法院内部机制保证法律统一适用。

26.关于杜绝公安机关基层派出所将行政违法行为记录在“无犯罪记录证明”中的建议

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是当前公安机关,尤其是基层派出所社区警务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然而,司法实践中,基层派出所对此几乎没有统一的法律执行规范,以致在没有相关规范情况下乱出具、错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例如,有的基层派出所将“违法行为”认定为“犯罪行为”,不开具“无犯罪记录证明”;有的则超越职权开具“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有的则将检察机关作出的不起诉决定错误地记录在“无犯罪记录证明”中等等。自2021年12月31日起,《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办理犯罪记录查询工作规定>的通知》(下称“《通知》”)已开始施行,该通知的施行虽在一定程度上规范了相关工作,但却仍不尽完善。鉴于此,肖胜方建议公安部应当针对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制定更为明确的执行规范,以避免不良社会影响。

27.关于建设远程视频会见系统,便利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建议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三条,律师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看守所要在48小时之内安排会见。但是在“刑事辩护全覆盖”政策背景下,律师会见在押人员需求呈现爆发式增长。看守所律师会见室突显不足,出现新“会见难”现象。加之新冠疫情爆发,看守所贯彻疫情防控措施,律师更是无法会见在押人员。这已严重影响在押人员的辩护权利和刑事诉讼程序。因此,肖胜方建议当前亟需总结各地看守所建设律师视频会见在押人员系统的经验,发挥制度优势,在国家层面统一建设“律师远程视频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系统”,便利辩护律师会见。

28.关于支持广州立法先行先试的建议

根据现行《立法法》规定设区的市限于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三大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鉴于地方立法权限受约束,广州在数字经济、生物医药、国际人才引进、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无人驾驶、人工智能等立法上未能凸显制度创新性,特别在新兴领域立法不敢大胆尝试创新。广州的法律制度创新力不足,不利于广州营商环境法治化水平提升,更可能影响着今后广州城市竞争力。为实现广州老城市新活力和推动“四个出新出彩”,促使广州立法工作高质量发展,肖胜方建议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通过清单批量式授权模式,赋予广州在行政管理特定事项上先行先试立法,加强与港澳深化规则对接,营造一流法治化营商环境。

29.关于尽快出台适合律师行业特点的征税措施,准予公益法律服务抵扣部分业务成本,助力法律公共体系建设的建议

资料来源 | 人民政协报、南方都市报、广东广播电视台、肖胜方

组稿、编辑、排版 | 晓玲

校对 | 宣传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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