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有新人想入伙,要如何做才是最合法的?

法律微言:

1.合伙协议约定,不得再有其他人入伙,那就不能再新入伙;

2.合伙企业法规定,新合伙人入伙,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有一个人不同意,就不能入伙;

3.甲私自拉人入伙的行为,是违约行为,新“入伙人”也不是法律规定上的合伙人;

4.新加入的人不是合伙人,那么他的出资行为不是入伙,不能算到合伙份额内,更不能参加分红;

5.如果强行给“新入伙人”分红,就属于侵害合伙企业和其他合伙人的行为,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和退还损失;

6.由于是甲的违约行为导致了损失,所以列甲为被告,“新入伙”的人可以列位第三人,共同起诉。

合伙企业有新人想入伙,要如何做才是最合法的?

法律依据和理由:

1.《合伙企业法》第43条规定:“新合伙人入伙,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合伙协议都约定不能再入伙了,法律也规定不经全体人同意就不能再接受入伙。所以无论从哪个角度来讲,甲拉新人入伙的行为,是违约和违法行为;

2.第33条“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合伙协议已经约定了如何分红,就应该按照约定分红。“新入伙”人的出资,并不在合伙协议的约定范围内,也没有新入伙,所以,不能参与分红。其出资行为在法律上不被承认。

3.第49条“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一)未履行出资义务;(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三)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四)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甲的行为,属于第(三)款的规定,执行合伙事务的时候有“不正当”的行为,可以对其除名。

合伙企业有新人想入伙,要如何做才是最合法的?

4.第96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或者合伙企业从业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应当归合伙企业的利益据为己有的,或者采取其他手段侵占合伙企业财产的,应当将该利益和财产退还合伙企业;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私拉新人入伙,给其他合伙人造成了分红上的利益损失,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5.起诉时,甲具有违约和违法行为,列为被告。“新入伙”的人如果有损害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利益的行为,列位共同被告,如果没有,可列位第三人。诉讼请求建议三项:其一,清退第三人的出资行为;其二,由甲承担乙丙二人的分红损失;其三,对甲进行除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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