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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背诵考点汇总

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
1.民事诉讼:平等主体对抗,法院居中裁判,解决民事权利义务纠纷。
2.当事人的私权利处分权 VS 国家审判权
3.
①诉讼程序:一审,二审,再审
②非讼程序:除选民资格以外的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
③选民资格:不是诉讼程序也不是非讼程序,涉及政治权利
诉的基本理论
1.诉的要素
*诉讼标的:法律关系
① 诉讼标的≠诉讼请求
② 基于一个诉讼标的可以有多种诉讼请求,诉讼请求的不同导致诉的性质不同。
2.诉的分类:看原告的诉讼请求!
① 确认之诉 VS 形成之诉(变更之诉)→法律关系有争议 VS 无争议
② 形成之诉:既存的法律关系的客体,主体,内容,任何一个发生改变都是形成之诉
3.反诉:独立于本诉
① 反诉≠反驳
② 本诉和反诉有牵连关系,但不要求基于同一法律关系
③ 反诉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④ 二审可以提出反诉,但应当先调解,调解不成,告知另行起诉,保护上诉权,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起反诉。
基本原则与基本制度
【基本原则】
1.平等:① 相同 ② 相对应
2.同等、对等: for 外国人
3.辩论原则:所有诉讼程序都可以辩论,非讼程序不辩论
4.处分原则:注意要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行使权利
5.诚实信用:贯穿民诉全过程,约束所有参与民事诉讼的主体(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法院)
6.检察监督:监督公权力,法院及其工作人员行使审判权和执行权
7.支持起诉:支持受害人,受害人以受害人名义起诉
【基本制度】
1.合议制
① 合议制:诉讼程序&选民资格、重大疑难案件的特别程序
② 独任制:其他特别程序,简易程序(一审&基层),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
③ 人民陪审员:一审的诉讼程序
2.回避制度
① 审勘执书翻鉴
② 为什么回避?
③ 谁决定?台上→院长/台下→审判长/院长→审委会
*证人的回避谁决定?证人不用回避
④ 申请回避的程序:
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开始审理后才想回避,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此时被回避人员要暂停工作(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等待决定。
决定需要回避,马上走人,但不用重新审理,继续审即可。
决定不用回避,被回避人员回来,继续审,但申请人很不爽,可以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回避人员不停止工作。
3.公开审判制度
① 法定不公开 ② 申请不公开
*审判时不满 18 岁:民诉公开,刑诉不公开
4.两审终审制度→有例外

主管与管辖
【一】原则
① 管辖权恒定原则:起诉时
② 专门管辖原则:双方均为军人的民事案件,军事法院管辖
【二】级别管辖
(1)中院:重大涉外,本辖区重大影响,最高法确定的由中院管辖的(① 海事海商, ② 知产,③ 公益诉讼,④ 除国内仲裁的保全和国内仲裁的证据保全以外的仲裁,基层法院即可
*知产案件可由 3 种法院管辖
(2)最高法
① 全国重大形响
② 有且仅有最高法有权管辖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基层和高法的不用背
【三】地域管辖
(一)一般地域管辖
(1)原告就被告:双方都特殊
(2)★被告就原告:被告一方特殊(这种也是一般地域管辖!!)
* 2 个身份关系的案件,必须被告就原告;2个既可以被告就原告,也可以原告就被告
(二)特殊地域管辖
(1)合同纠纷:
→先看有无专属管辖
→没有再看有无协议管辖,协议管辖必须书面,注意不能违背级别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你们觉得哪方便就在哪
→都没有,法定管辖,先拿下被告住所地,再看有没有实际履行。
没有履行,约定履行地又不在任何一方住所地的,被告住所地;
履行了,约定住所地+被告住所地
(2)专属管辖
1.一般专属管辖:
① 不动产:不动产所在地
物权纠纷& 4 合同(农村,租赁,建设,政策性房屋)
② 港口作业:港口所在地
③ 遗产:死亡时住所地、主要遗产所在地
2.涉外专属管辖
*中国甲公司与日本乙公司合资了丙公司,甲乙 2 公司的纠纷适用涉外专属管辖,由中国法院管辖
(3)协议管辖
*只有合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协议管辖,必须书面协议。
5 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被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
(4)侵权:侵权行为地(发生地&结婚地)or 被告住所地
(5)公司诉讼:公司住所地(股东太多太分散)
(6)保险纠纷:被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
① 保险标的是运输工具 or 运输的货物: 3+被告住所地
② 人身保险:被保险人住所地+被告住所地
(7)海难救助,共同海损:没有被告住所地
【四】共同管辖,选择管辖
都有管辖权,找一个起诉。
去了多个法院起诉,最先立案(不是受理)的法院有管辖权。→ 无法移送,因为有管辖权,移送了也不能退回不能再次移送,真滴不归我管啊! ! !报请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五】裁定管辖,管辖权异议
(1)移送管辖 VS 管辖权转移
同级&上下级 VS 上下级
纠错 VS 级别管辖的变通
(2)移送管辖 VS 管辖权异议
移送管辖:答辩期间届满后未应诉答辩,法院发现有错,自己移送以纠错。
管辖权异议: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当事人自己申请换法院。
若当事人未提出管辖权异议,应诉答辩了,不管法院以前有没有管辖权,反正它现在就get了所有权!此为应诉管辖
1.移送管辖:纠错!纠错!纠错!
所以有管辖权的不能移送!
2.指定管辖
报请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管辖权有争议,协商无法解决,层报共同的上级法院 。
3.管辖权转移:能上能下
① 下→上:下经上同意后转移
上认为该自己审,裁定转移
② 上→下:确有必要+应当报请自己的上级批淮
4.管辖权异议
① 只有当事人可申请,有独三无独三均不可申请
② 对管辖权异议的裁定不服,可以上诉3 种可以上诉的裁定之一
③ 管辖权异议裁定作出前,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法院准予撤回的,不再审查管辖权异议,并在裁定书中一并写明。
④ 提出管辖权异议,裁定驳回其异议,不服上诉(注意这里是管辖权异议进入二审),此时原告申请撤诉:二审法院对管辖权异议不再审查;但原审案件仍在一审,仍由一审法院准予撤诉。
当事人
【诉讼权利能力】,【诉讼行为能力】,【当事人适格】,【常考的适格当事人】,【其他问题:当事人变更,当事人恒定主义】
★1.诉讼权利能力 VS 当事人适格
① 抽象 VS 具体
② 有诉讼权利能力是成为适格当事人的前提
2.合伙企业 VS 个人合伙
① 已依法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 VS 未
② 告合伙企业 VS 告全体合伙人
【一】诉讼权利能力
1.自然人:精神病也有诉讼权利能力,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只是无诉讼行为能力
2.法人:终于终止注销即终止
3.一些符合条件的组织:依法登记(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
① 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外资企业;
② 分公司(分支机构);
③ 金触机构 or 非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太多了!总公司所在地法院忙不过来)
*当事人变更:
① 自然人死亡,继承人继承,但有人身专属性的除外
② 法人,组织合并分立:合并分立后的法人组织承担
【二】诉讼行为能力
亲自参加诉讼,行使权利承担义务。
(1)法人&组织:同时
(2)自然人:
① 无限人:无
② 完人:有
③ 未满 18 岁的人无诉讼行为能力(已满 16 不满 18 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人,有诉讼行为能力)
【三】 当事人适格
判断是不是适格当事人的标准: 1 原则, 2 例外
① 原则:民事法律关系的双方当事人
② 例外 1:确认之诉中,对诉讼标的有确认利益的人(常见于消极的确认之诉中)
③ 例外 2:根据当事人的意思 or 法律规定→以他们自己的名义
(例: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遗产管理人 etc)
【四】常考的适格当事人
1.个体工商户(开小商店etc):
→先找字号
→没字号,找经营者:① 一致,告!② 不一致,实际的和登记的是共同诉讼人
2.个人合伙
3.无限人致他人损:无限人及其监护人都是被告!(★无限人的监护人此时不是法代!)
VS 无限人被他人损:无限人是原告,此时他的监护人是【法代】
4.村委会&有独立财产的村民小组是适格当事人
5.以挂靠形式从事民事活动的,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担责的, 2 人为共同诉讼人
6.★法人 or 组织的工作人员执行工作任务致他人损,法人 or 组织是适格当事人;
7.企业法人解散的:
① 注销前,法人是适格当事人
② 依法注销后,债权债务消灭,想告也告不了
③ 未清算就注销了,是在逃债,我们不答应,此时股东,发起人,出资人是当事人
8.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致他人损,接受劳务一方是被告
9.劳务派遣的,被派遣的人因工作致他人损,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是当事人;当事人主张劳务派遣单位担责的,劳务派遣单位是共同被告。
10.连带保证,想告谁告谁
11.一般保证
① 仅起诉债务人,债务人是被告
② 仅起诉保证人,法院应当将债务人列为共同被告
③ 都起诉了, 2 人是共同被告,但要在判决书中明确执行顺序,执行债务人的财产,不够的找保证人,以保障一般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
12.侵害死者的遗体,姓名,肖像,名誉etc ,死者近亲属是当事人,注意这里近亲属有顺位:
① 顺位:父母,配偶,子女
② 顺位:其他
未完待续,敬请关注下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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