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犯罪的概念及构成要件

共同犯罪的概念及构成要件

共同犯罪的概念及构成要件

共同犯罪的概念及构成要件

1.共同犯罪的概念

《刑法》第25条第1款规定了共同犯罪的概念,即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 上共同故意犯罪。

2.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

(1)主体要件

共同犯罪的犯罪主体必须是二人或二人以上。即二个以上达到法定责任 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可以构成共同犯罪;二个以上法人或非法

人单位也可以构成共同犯罪;一个以上法人或非法人单位和一个以上自然人勾结在一起也可以构成共同犯罪。无论是自然人还是法人和非法人单位,都必须具备法定的犯罪主体资編的主体,正如他不能成为单一犯罪主体一样。共同犯罪的成立是以二人以上 共同实施犯罪行为为前提条件,所以单人实施的犯罪行为无论次数多少,都 不存在共同犯罪问题,只有二人以上实施的犯罪才可能构成共同犯罪。

第一,共同犯罪人必须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 人因此,两个以上未满14周岁的人或精神病人共同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或者有责任能力者教唆或帮助无责任能力者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均不构成 共同犯罪。后一种情况,在本法理论上称为间接正犯,是单独犯罪的一种特殊形式。

第二,限制责任能力人的主体资格问题。限制责任能力人共同实施,或限制责任能力人与完全责任能力人共同实施本法第17条第2款规定的故意杀 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 毒罪的,也可以构成共同犯罪。

第三,特殊主体问题。对于本法规定必须以具有特定的身份作为犯罪构 成必要条件的身份犯罪,有身份者和无身份者能否构成共同犯罪,要做具体 分析:①在无身份者教唆或帮助有身份者实施特定身份犯罪的场合,可以构 成共同犯罪,但无身份者只能是教唆犯或从犯,而不可能是实行犯。例如, 妇女教唆或帮助男子强奸另一个妇女,即构成强奸罪的共犯。②在有身份者 教唆无身份者实施特定身份犯罪的场合,有的可以构成共犯,有的则不能构 成共犯。前者如作为国家工作人员的丈夫教唆妻子收受贿赂,可以构成受贿 罪的共犯关系。后者如对于强奸罪,男子根本不可能教唆妇女去强奸妇女, 因而根本不可能成立共犯。在某些场合,有特定身份者和无特定身份者,则 可能构成不同的犯罪.也不发生共犯关系。例如,邮电工作人员教唆非邮电 工作人员毁弃本人经管的邮件,对邮电工作人员可以作为私自开拆、隐匿、 毁弃邮件、电报罪的教唆犯,依照本法第253条论处,对非邮电工作人员则 按照本法第252条,以侵犯通信自由罪论处。

第四,单位犯罪问题。对于走私罪、受贿罪、行贿罪等法律明文规定可 以由单位构成的犯罪,单位共同实施这些犯罪,或单位与自然人伙同实施此 类犯罪的,也可以构成共同犯罪。

(2) 客体要件

各个犯罪人所侵害的必须是同一犯罪客体。共同犯罪既然是二人以上勾 结在一起共同实施相同的犯罪行为,那么参与共同犯罪的各个犯罪主体的犯 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即客体必然是相同的。如果各个犯罪主体的犯罪行 为侵害的客体不同,就说明他们不是共同实施同一犯罪,而在各自实施不同 的犯罪,因而也就不构成共同犯罪。但是,在共同犯罪中,犯罪主体与犯罪 客体并不是一一对应的关系,而是同一犯罪客体成为各个犯罪主体的众矢之 的。这种特殊的客体关系扩大了主体侵害客体的能力,从而更容易给客体造成危害或造成更大的损害。犯罪主体所侵害的犯罪客体的共同性,决定了犯 罪主体的共同犯罪故意以及在共同故意支配下的共同犯罪行为。如果缺乏犯罪客体的同一性,就不能构成共同犯罪。

(3)客观方面 从犯罪的客观方面看,构成共同犯罪,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是各共同犯罪人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所谓共同的犯罪行为,是指各共同犯罪人在参加共同犯罪时,尽管所处的地位、具体的分工、参与程 度.甚至参与的时间等可能有所不同,但他们的行为都是指向相同的目标, 为了达到同一个目的。而且,彼此相关,紧密配合,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 各自的行为是整个犯罪活动的必要组成部分。因此,所谓共同行为不仅包括 在共同正犯(共同实行犯)场合的共同实行行为,而且也包括复杂共犯中的 组织行为、教唆行为和帮助行为。

二是在共同实施以特定的危害结果的发生作为犯罪构成必要条件的结果犯时,各共同犯罪人的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其中,在共 同正犯的场合,只要行为人的行为直接引起了危害结果,其他共同犯罪人的 行为也应当视为与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而在共同犯罪人存在分工的场合, 尽管危害后果是由实行犯直接造成的,但由于教唆犯、从犯的行为是整个共 同犯罪行为的有机组成部分,因而,教唆行为和帮助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也 存在因果关系。共同犯罪行为在客观上的表现具有三种形式:①共同的作为, 即各共同犯罪人都积极参加了共同犯罪的实施。②共同的不作为,即各共同 犯罪人都负有履行某种行为的义务,而消极地不去履行自己应当履行某种行 为的义务。③作为与不作为的结合。如仓库值班员甲与乙密谋盗窃仓库中的 贵重金属,事前商定,届时甲故意擅离职守,由乙入室行窃,之后两人分赃。

这就是以作为或不作为形式相结合而构成盗窃罪的共犯。各共同犯罪人具有 共同的犯罪行为,是构成共同犯罪的前提条件。如果没有共同的犯罪行为, 即使具有共同的犯罪合意,也不成立共同犯罪。例如,甲教唆乙去杀丙,乙 在教唆下亦产生了杀丙的意念,但后因悔悟而未实施任何杀害行为,故甲、 乙不构成杀人罪的共犯,对甲则应当单独以杀人罪的教唆犯处罚。

(4)主观方面

从犯罪的主观方面看,构成共同犯罪,要求各共同犯罪人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所谓共同的犯罪故意内容是:①各共同犯罪人知道不是自己一个人单独实施犯罪,而是和其他 人配合共同实施犯罪。②各共同犯罪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和他们的共同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③各共同犯罪人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和他们的共同行 为与共同犯罪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例如,甲、乙二人合谋杀丙,按照约定, 届时甲将丙按倒在地,乙用绳子勒住丙的脖子,至丙死亡。在此案中,甲、 乙双方都知道他们相互配合杀害丙,也明知自己的行为和双方的共同行为会 发生丙死亡的结果,从而具备了共同犯罪故意的认识因素。而且还认识到有 其他犯罪人和自己一起共同实施犯罪。如果没有认识或根据实际情况也不可 能认识的,即缺乏共同的认识因素,从而也就失去了构成共同故意的前提。 二是意志因素,即各共同犯罪人明知共同犯罪行为必然或可能造成危害社会 的后果.但仍希望或放任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比如前例中,甲、乙不仅是 自愿结合实施杀人行为,而且都是希望丙死亡结果的发生,符合共同犯罪故 意的意志因素。正是这种希望或放任的共同心理状态,把各共同犯罪人的行 为联为一体,并指导和调节着整个犯罪行为的发展进程。因此,在共同犯罪 中,尽管各共同犯罪人可能存在着具体分工的不同,以及所处地位和所起作 用的差别,但无论是组织犯、实行犯还是教唆犯、帮助犯,其主观故意的内 容都相同,并且主观上具有犯意的沟通和联系。这是使共同犯罪人承担共同 犯罪的刑事责任的主观基础。共同犯罪故意的类型,一般为共同直接故意, 即各共同犯罪人都是希望犯罪结果的发生。但在个别情况下,也可能是共同 间接故意,就是每个共同犯罪人对犯罪结果的发生都持放任发生的态度。还 可能是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相结合的共同犯罪故意,或者说在共同犯罪人中 有的是直接故意,有的是间接故意的情形。不过,在后两种场合下,只有在 发生了实际危害结果的时候,才能成立共同犯罪。同时,对于直接故意与间 接故意相结合而构成的共同犯罪来说,各共同犯罪人所触犯的罪名,既可能 是同一的,也可能是不相同的。例如,甲、乙合谋报复丙,甲希望丙死亡结 果的发生,乙则对丙死亡的结果持放任态度。如果丙的死亡结果发生了,甲、 乙二人构成共同故意杀人罪;如果没有发生丙死亡的结果,而是致其重伤, 甲、乙二人虽系共同犯罪,但对甲应定故意杀人罪(未遂),对乙应定故意伤 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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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自《刑法条文理解适用与司法实务全书》 根据刑法修正案1-10编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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