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激励有时候是个套路,你以为“白给的股份”真有那么好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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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给你一笔股权,你是不是就有希望成为未来的亿万富翁?有了这个激励,你还能不忠心耿耿、尽心尽责为公司办事?想想BAT、华为、小米等大公司的员工,一些人分到股份后就摇身一变就成为了亿万级富翁,让人艳羡不已。股权=利益+公司的认可,谁能拒绝呢?

如今的职场上,股权无疑是对职场人员的一个巨大吸引。尤其是互联网企业,初创型互联网公司给创业合伙人、早期员工分配股权,或是实施股权激励计划,互联网企业员工没点股权都不好意思说自己在IT行业混。但是,这种公司“白给的股份”到底能不能要呢?最后的“果实”真能到你嘴里吗?

股权激励有时候是个套路,你以为“白给的股份”真有那么好拿?

真实案例:公司给干股30%,欠债后,股东被要求负连带责任,还被纳入失信名单

李总在行业内小有名气,2018年率团队加入A公司,公司承诺,李总年薪百万元,同时给李总及其团队30%的“干股”,登记在李总名下,后期由李总自行决定分配。双方另行注册成立北京B投资公司,注册资本5000万元,A公司占70%股份,李总持股30%,李总任B公司法定代表人。B公司成立一年,A公司累计投入约2000万元,2019年7月,B公司受大行业政策调整影响,陷入经营困境。欠员工工资100多万,欠供应商货款200多万元

目前李总已被要求在认缴的1500万出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并已被列入失信人员名单,限制高消费,不能乘坐飞机、高铁,同时丧失购房、买车之金融便利。

本以为天上掉了个大馅饼,谁知道是个陷阱。为什么会造成这种局面呢?

股权激励有时候是个套路,你以为“白给的股份”真有那么好拿?

看看法律规定:股东认缴出资额后意味着义务,给干股不过是一种套路

《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其股东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原股东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未依法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股权激励有时候是个套路,你以为“白给的股份”真有那么好拿?

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规定,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依法享有期限利益。债权人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请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1)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

(2 )在公司债务产生后,公司股东(大) 会决议或以其他方式延长股东出资期限的。

实务总结:干股可不是白给的,你得自己掏腰包

公司初始登记注册资本5000万元,李总作为30%股权的持有者,相应也应该履行1500万元的认缴出资义务,这个30%的股权是白给的吗?显然不是!李总根本就是自掏腰包,相信如果李总一开始知道要自掏腰包,肯定不会要这些股权。

股权激励有时候是个套路,你以为“白给的股份”真有那么好拿?

我们再来看一下,遇到公司白给股权时应该怎么办呢?

一、“天下没有白吃的午餐”,“干股”其实是一种股权的赠与行为,给“干股”一定要关注股权对应的认缴出资是否到位,否则可能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注册初始登记时,登记在股东名下的股权需按认缴出资比例,由该股东实缴,故初始登记的股东股份不是“白给”的。

二、股权激励是正确的打开方式,公司给员工配发股份是好事,由律师制定专业的股权激励方案,防止出现法律风险,对公司和员工都是最好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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