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管辖权的救济方式

一、一般管辖

救济方式:管辖权异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这个注意期间的问题就好。

二、移送管辖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七条 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救济方式:

1、是否可以上诉

不可以。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5785号建议的答复》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有两种裁定形式,一是当事人异议成立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二是当事人异议不成立裁定驳回其异议。需要指出的是,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是《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的“对管辖权有异议的裁定”的核心要素。因此,人民法院依职权作出的移送管辖裁定,是不允许上诉的裁定。

2、是否可以提管辖权异议

可以。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5785号建议的答复》

同时,若当事人对于法院依职权移送管辖有异议,可向受移送人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

三、指定管辖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九条 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确有必要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下级人民法院对它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

救济方式:

1、能否再审

不能

17年民诉法修改了09年民诉法关于管辖再审的规定,排除了管辖权案件申请再审的规定。

法律依据:参见09版民诉第179条的变更。

2、能否申请检察建议或抗诉

不能

法律依据: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一)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规定的;

(二)认为民事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的;

(三)认为民事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一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

(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

(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当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不涉及指定管辖。

3、是否可以提管辖权异议

待定

目前没有相关案例和法理支撑

4、是否可以上诉

理论上可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一条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管辖裁定也属于第一审裁定的一种,但是与《最高人民法院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5785号建议的答复》的论述冲突。

相关案例: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4)苏商辖终字第0023号民事裁定书

上诉人陈绍芳、林月松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以下简称工商银行昆山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苏中商初字第012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该案例为中院指定管辖,向高院上诉,高院受理的成功案例。(虽然最后也没改变结果。。。)

但笔者代理的一件案件,中院指定管辖给基层。向高院提起上诉。不论是基层、中院、高院均拒绝收受民事上诉状,理由均为管辖是法院的内部职权划分,不涉及当事人的核心利益,当事人无权对指定管辖提出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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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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