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看守所会见,询问犯罪嫌疑人过程中,律师可以用录音笔录音吗?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17修正)》第三十三条,律师担任辩护人的,有权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会见在押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其次,我们需要考虑看守所的规定。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六百五十八条,看守所在处理案件时,有一系列的规定和限制,包括不得为在押人员通风报信,私自传递信件、物品,帮助伪造、毁灭、隐匿证据或者干扰证人作证、串供的;不得违反规定同意侦查人员将犯罪嫌疑人提出看守所讯问的;不得违法安排辩护律师或者其他人员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不得在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予以监听的。

最后,我们需要考虑录音行为是否违反了上述规定。录音行为本身并不违反律师的权利,也不违反看守所的规定。但是,录音的内容和用途可能会涉及到违规的问题。例如,如果录音被用于通风报信,帮助伪造、毁灭、隐匿证据或者干扰证人作证、串供,那么这就违反了规定。

在中国的刑事诉讼中,律师在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进行调查的过程中,是否可以使用录音笔进行录音,实际上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但是,根据《刑诉法》第121条第一款规定,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这一规定主要是针对侦查人员的行为,对于律师的行为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另根据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指引第三十一条,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应当制作会见笔录,并交犯罪嫌疑人阅读或者向其宣读。如果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应当允许犯罪嫌疑人补充或者改正。在犯罪嫌疑人确认无误后要求其在笔录上签名。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可以进行录音、录像、拍照等,但事前应征得犯罪嫌疑人同意。会见时侦查机关派员在场的,应在笔录中注明。

在实际操作中,律师是否可以录音主要取决于看守所的规定和实际操作。一般来说,为了保护犯罪嫌疑人的权益和确保讯问的公正性,律师应当有权进行录音。但是,具体是否允许,还需要根据看守所的具体规定和实际操作来确定。

总的来说,虽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律师是否可以在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时进行录音,但从保护犯罪嫌疑人权益和确保讯问公正性的角度来看,律师应当有权进行录音。具体是否允许,还需要根据看守所的具体规定和实际操作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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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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