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工人,加班工资这笔账,怎么才能算对?|普法便利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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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快节奏高强度的工作,加班似乎已成为很多人的常态。春节长假马上就要到了,距离“每逢佳节胖三斤”的目标越来越近,但有些小伙伴在春节除了“胖三斤”还要“加班三天”……那么,打工人的春节加班工资怎么算?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如何确定?休息日自行加班能主张加班工资吗?这些疑问,闵法君为大家一次捋清。

Q1

加班有哪些类型?分别如何计算?

根据规定,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就不同工时制度劳动者而言,根据加班所处的时间,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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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实行标准工时制的一般劳动者而言,可按如下标准计算:

平时延时加班:月工资÷21.75(月计薪日)÷8小时×加班时长×150%;

休息日加班:月工资÷21.75÷8小时×加班时长×200%;

法定节假日加班:月工资÷21.75÷8小时×加班时长×300%。

Q2

春节加班,工资怎么算?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24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今年春节放假日期安排为:2月10日至17日放假调休,共8天。2月4日(星期日)、2月18日(星期日)上班。其中,2月10至12日3天(正月初一、初二、初三)是法定节假日

即在2月10日至12日这3天劳动者因为工作需要继续工作的,单位应按照其本人工资的3倍来支付加班工资

另外5天属于休息日,在这5天工作不能补休的,单位应按照其本人工资的2倍来支付加班工资

Q3

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该如何确定?

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为劳动者所在岗位相对应的正常出勤月工资,不包括年终奖,上下班交通补贴、工作餐补贴、住房补贴,中夜班津贴、夏季高温津贴、加班工资等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加班工资和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按以下原则确定

劳动合同对劳动者月工资有明确约定的,按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所在岗位相对应的月工资确定;实际履行与劳动合同约定不一致的,按实际履行的劳动者所在岗位相对应的月工资确定。

劳动合同对劳动者月工资未明确约定,集体合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对岗位相对应的月工资有约定的,按集体合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约定的与劳动者岗位相对应的月工资确定。

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对劳动者月工资均无约定的,按劳动者正常出勤月的工资(不包括加班工资)的70%确定。

注意: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Q4

加班审批手续忘记申请的,能否获得加班费?

劳动者如能提供证据证明自己是根据公司安排进行加班的,即使未履行加班手续,公司也应支付加班费

厘清上述疑问后,趁热打铁,结合实践中的案例来帮助巩固理解。

案例一 加班工资如何清算

雷某于2019年2月入职一家餐饮公司M,2020年4月,雷某因M公司拖欠工资及加班工资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同时主张M公司支付其2020年1月1日的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896.55元。

M公司就此辩称,雷某2020年1月1日确实存在加班,但其主张加班工资的计算方法有误,认为应当按照基本工资3000元为基数计算加班工资,故公司应当支付给雷某的加班工资应为413.79元。

经审理查明,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甲方(即M公司)根据乙方(即雷某)所任岗位,确定乙方工资为人民币税前6000元/月(其中包括政府规定的各类津贴),乙方的岗位工资为3000元”。实际雷某每月工资均按照6000元标准发放,另外,公司每月发放雷某500元的路费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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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的加班工资应如何计算?

雷某和M公司所主张的896.55元、413.79元如何得出?

法院认为,双方一致确认雷某2020年1月1日存在加班且M公司尚未支付该日加班工资,然就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存在异议。M公司虽称应当按照岗位工资3000元为基数计算,然根据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的约定及工资实际支付情况来看,雷某所在岗位相对应的正常出勤月工资实为6000元,故法院以6000元作为雷某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雷某每月的路费补贴属于福利性待遇,不应作为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雷某该日加班工资算法为:6000÷21.75×300%=827.59元。

案例二 休息日自行加班可以主张加班费吗

徐某于2021年4月入职一家网络科技公司J公司。2022年2月,徐某就J公司未支付休息日加班工资提起仲裁,并提供钉钉打卡记录和会议记录,仲裁裁决J公司应支付徐某休息日加班工资10000元,公司不服仲裁起诉至法院。

J公司主张,其处员工加班需要提交申请并进行审批,现徐某加班未经过审批且无法证明加班事实,故不同意支付。

经审理查明,徐某入职时签收J公司《员工手册》,其中规定:“公司不鼓励加班,员工确因工作需要安排加班的,须提前向部门主管提交申请,经审批后,方可安排加班……”

法院认为,根据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员工手册》明确规定加班须经审批,然徐某从未提出过加班申请,其提供的钉钉打卡记录仅有上班打卡,无法反映实际情况。就徐某提供的会议记录,确存在部分休息日会议之内容,结合发起人均为J公司员工,故可以认定为系工作会议。综合案件的证据情况,J公司应当支付徐某能够举证的休息日加班,支付加班工资2000元。

便利贴时间

年关将近,闵法君再次向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个醒:加班问题,既是劳动者维护自身权益的焦点领域之一,也是用人单位容易出现对法规、政策理解有偏差的地方。

于用人单位而言,应当健全有关加班的规章制度,保护劳动者的法定休息权利,守法的同时亦能激发劳动者的工作热情。一味要求劳动者付出,不仅落得人心迥异,亦可能陷入违法的窘境。

于劳动者而言,提供劳动是应尽的义务,但对于侵犯自身权益的行为,要通过合法的方式进行维权,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就相关条款与用人单位充分协商,同时也要多学习相关的法律法规,学会依法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44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

第3条 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42条 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

第9条 企业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当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劳动者在依法享受婚假、丧假、探亲假、病假等假期期间,企业应当按规定支付假期工资。

加班工资和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为劳动者所在岗位相对应的正常出勤月工资,不包括年终奖,上下班交通补贴、工作餐补贴、住房补贴,中夜班津贴、夏季高温津贴、加班工资等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加班工资和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按以下原则确定:

(一)劳动合同对劳动者月工资有明确约定的,按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所在岗位相对应的月工资确定;实际履行与劳动合同约定不一致的,按实际履行的劳动者所在岗位相对应的月工资确定。

(二)劳动合同对劳动者月工资未明确约定,集体合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对岗位相对应的月工资有约定的,按集体合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约定的与劳动者岗位相对应的月工资确定。

(三)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对劳动者月工资均无约定的,按劳动者正常出勤月依照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工资(不包括加班工资)的70%确定。

加班工资和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来源|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张巧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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