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人民检察院对于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我们做律师的对于法院审判活动的实际情况,发现存在一些弊端。是不是在思考着解决的途径?在国家层面上也思考着解决司法存在的不

谈人民检察院对于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公正公平的问题。可是不管怎样去探讨这个问题,而总是不能够从根本上解决这个问题。我今天突发奇思妙想找到了解决问题的根本途径。那就是人民检察院对于法院审判活动监督权行使的事项了。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我觉得只有人民检察院对于人民法院的法律监督权落实到实处,才能根本性保证司法公平公正的事项。

最近几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了有关民事监督的司法规定,主要对法院经过再审申请之后的及法院在执行方面不作为的法律监督 ,这体现的是事后监督。缺乏事中监督。人民检察院对于民事诉讼监督活动监督的不到位。

我认为人民检察院对于法院审判活动的监督,包括从立案监督、审判监督、上诉监督、申请再审监督、申请执行立案监督、执行过程监督、事后监督各个方面,才能真正起到对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的监督作用。

人民法院的独立审判权与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权,并不矛盾,只有二者相辅相成,才能够保证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保证《民事诉讼法》第二条规定的民事诉讼法任务的完成。

《民事诉讼法》有关人民检察院行使法律监督权的规定过于简化,没有进行详细的规定,缺少具体操作性,也给人民检察院进行具体进行法律监督提供法律依据。

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法院所有案件的立案环节、审判环节、上诉环节等等一切环节派出专门的检察官进行法律监督活动,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供法律监督建议,这样才能从根本上保证人民法院的独立审判权依法正确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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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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