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小课堂】行政检察监督,您了解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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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检察监督,

您了解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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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检察:

行政检察是人民检察院“四大检察”之一,行政检察的核心是行政诉讼监督,贯穿行政诉讼活动全过程,其作用在于监督人民法院依法审判和执行行政案件,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特点是“一手托两家”,既监督人民法院公正司法,又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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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检察业务范围:

对人民法院生效的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进行监督;行政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监督;对法院行政案件执行活动进行监督;对行政非诉执行活动进行监督;对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行为进行监督;促进“民”“官”融合的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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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6月,中共中央印发《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提出:

全面深化行政检察监督。检察机关依法履行对行政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职能,促进审判机关依法审判,推进行政机关依法履职,维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中发现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制发检察建议等督促其纠正;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中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促进案结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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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7月,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规定:

人民检察院发现有关单位的工作制度、管理方法、工作程序违法或者不当,需要改正、改进的,可以提出检察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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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检察的监督方式:

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检察建议、提请抗诉。

其中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是提请抗诉,其目的是促使法院启动相应的程序,再次通过法院审理实现维权目的,而向法院或是行政机关提出的检察建议针对的主要是在行政诉讼监督或行政非诉执行监督案件中发现的法院或行政机关的违法情形,目的是为了纠正其错误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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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人民检察院申请行政诉讼监督的情形:

根据《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或者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认为确有错误的;

(二)认为再审行政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

(三)认为行政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的;

(四)认为人民法院行政案件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的。

当事人死亡或者终止的,其权利义务承继者可以依照前款规定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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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星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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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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