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货:集资诈骗1000万,终判15年,重吗?

通过这个案例,我们一起来探讨:

1、集资诈骗罪的量刑依据

2、退赃退赔的款项能否交与律师,代为退赔

郑某伟等二审刑事判决书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原公诉机关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某健,男,29岁(1990年5月19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高州市,初中文化,北京为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高州市;2013年10月22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同年11月2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集资诈骗罪,于2017年12月29日被羁押,2018年2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卿某国,广东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郑某伟,男,29岁(1990年4月17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深圳市,高中文化,北京为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大鹏新区;因涉嫌犯集资诈骗罪,于2017年12月29日被羁押,2018年2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赵某,广东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小编按:此二人为夫妻关系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认定:

2017年4月至8月间,被告人李某健、郑某伟伙同刘光强、向浩、莫家东、周权(均另案处理)等人在北京市海淀区E世界财富中心C座1142室北京为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为多公司)内,虚构投资广东茂名荔枝酒酒庄的事实,以给予高额回报为诱饵,并通过发传单、办酒会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宣传,非法吸收集资参与人章某1、孙某1、张昆等166人资金共计人民币1000万余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所骗钱款大多被取现伙分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健、郑某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以高额利息为诱饵非法集资,其行为均已构成集资诈骗罪,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均应予惩处。李某健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对其从重处罚。

据此,判决:

一、被告人李某健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二、被告人郑某伟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三、责令被告人李某健、郑某伟退赔违法所得,按比例发还集资参与人(附清单)。

李某健上诉提出:所有事情都是刘光强、陈伟城做的,其是公司的行政人员、管理人员,是四五号人物,要向刘光强、陈伟城和历任总经理汇报工作,原判对其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李某健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李某健系董事长、总经理之下的管理人员,仅起一般管理作用,应认定为从犯;李某健有自首情节;其家人代其赔偿投资人部分损失,请求二审法院对李某健减轻处罚,判处5至8年有期徒刑。

郑某伟上诉提出:其仅参与了公司的前期筹备工作。8月份来京是游玩。原判对其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郑某伟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郑某伟自动投案,并且当庭认罪;郑某伟在本案中作用不大,应认定为从犯;其家人代其赔偿投资人部分损失,请求二审法院对郑某伟减轻处罚,判处3至5年有期徒刑。

检察员的出庭意见为:原判定性准确;二审期间李某健、郑某伟提出了包括翻供理由在内的一些新的辩解,且部分提供的线索被查证属实,李某健、郑某伟在犯罪团伙中的地位需要进一步查清,退赔工作需要进一步理顺。建议二审法庭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在本院审理期间,

李某健的亲属代为赔偿投资人损失90万元,郑某伟的亲属代为赔偿投资人损失30万元。

上诉人李某健、郑某伟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证据有:

关于李某健、郑某伟集资诈骗案与被害人代表协商经过的说明,卿爱国律师、周华(李某健之母亲、郑某伟之岳母)、投资人代表李静、郭某签字的《三方协议书》证明:由周华代李某健赔偿90万元,代郑某伟赔偿30万元,计120万元;钱款存放在卿爱国律师处。

对于辩护人宣读、出示的证据,李某健、郑某伟表示没有意见。检察员认为,亲属代为退赔的钱款120万元存放在辩护人卿爱国处,由卿爱国发还投资人,有裹挟法院的不良企图,案款发还工作应由法院来执行。

对于辩护人提交的证据,本院经审查认为,李某健、郑某伟的亲属自愿代为赔偿投资人损失,属于其亲属的真实意思表示,二上诉人在法庭上亦同意其亲属代为退赔。本院对证据证明的这部分内容予以确认。但证据中提出退赔款由辩护人代为保管并发还投资人一节,同意检察员当庭发表的质证意见,本院不予支持。

本院认为,上诉人李某健、郑某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以高额利息为诱饵非法集资,其行为均已构成集资诈骗罪,且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均应予惩处。李某健系累犯,依法应对其从重处罚。鉴于李某健、郑某伟有自动投案情节,二审期间亲属能代为赔偿投资人部分损失,可对李某健、郑某伟酌予从轻处罚。据此,根据李某健、郑某伟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8)京01刑初105号刑事判决第三项。即:责令被告人李某健、郑某伟退赔违法所得,按比例发还集资参与人(附清单)。

二、撤销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8)京01刑初105号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即:被告人李某健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郑某伟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三、上诉人李某健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2月29日起至2032年12月28日止;罚金限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四、上诉人郑某伟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2月29日起至2029年12月28日止。罚金限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五、在案退赔款人民币一百二十万元并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8)京01刑初105号刑事判决第三项执行。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好,咱们再回到开篇的两个问题。

第一个问题:关于集资诈骗罪的量刑。

小编觉得,集资诈骗罪的量刑,不仅仅考虑涉案的金额,更多的还会考虑对社会造成的影响。

此案集资诈骗罪的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

再者,李某健、郑某伟在骗取投资人钱款后与其他同案犯即时分赃,非法占有目的明显;

且使犯罪分子及时转移赃款,给投资人造成共计1000万余元的损失,受害者多达166人,可谓具有了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第二个问题:退赔款能否交与律师,代为退赔。

答案很明显,回答是否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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