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一起婚姻家庭纠纷案件谈律师的工作

作者:云南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胡常明

一、 基本案情概述

女方张某(户籍地为昆明本市)与男方李某某(户籍地为江西省)原系夫妻,于2015年经昆明中院二审判决离婚,婚生子李某甲由女方抚养,男方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直至李某甲年满18周岁止,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判令男方向女方支付款项合计847956元。判决生效后,张某申请强制执行,法院执行了部分款项,仍拖欠部分款项未执行。李某某为了从法院的失信人员名单中解除,遂与张某进行和解,二人签订了一份名为“情况说明”的协议,约定儿子李某甲上高中三年向学校所支付的所有学杂费用由李某某全部承担,而其余未执行款项不再承担。执行法院将李某某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解除,并下达执行终结裁定书。后来李某甲高中三年(期间其年龄为17-19岁)的学杂费和学校收取的一些补课费在内共支出近10万元,李某某要求张某先行垫付,等三年学业结束再一并结算支付。李某甲高中毕业上大学后,张某经向李某某索要遭到拒绝,2000年9月只好委托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另外,张某、李某某二人离婚后,张某也就李某甲的抚养费问题向法院对李某某申请过强制履行,抚养费的执行案件也已执行完毕;二人之间还涉及其他多起诉讼,如案外人起诉二人共同还款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李某某诉张某追偿权纠纷等多个案件。

二、办案过程及结果

1、案件当事人的确定,即三人里如何列举和确定原告和被告。

本案案件的由来是离婚男女双方张某和李某某之间签订的名为《情况说明》的协议约定,张某是主张权利一方,李某某是悖离契约应该承担责任的一方,故张某为原告,李某某为被告。但是原告张某主张的又是其儿子李某甲就读高中三年的学杂费等费用,且三年期限从17岁至19岁,又历经未成年至成年,主张权利时已成年,本来已成年的李某甲可以单独起诉主张,但又考虑到所主张的费用实际由其母亲张某支付,故以李某甲一人主张存在着被认定为主体不适格的风险,于是确定张某和李某甲二人共同作为原告,草拟诉状。

2、当事人立案受阻,管辖出问题。

多年来,涉及张某与李某某的系列纠纷案件数太多,且张经济困难等原因,云南中天律师事务所胡常明律师对此案原本也只是义务帮忙,为其写诉状和整理证据清单,告诉其相关诉讼流程,张原来也不打算正式委托律师,但是其去立案跑了两次还是受阻。因不属于抚养费纠纷(抚养费纠纷可以原告住所地法院起诉)且在昆明立案可以不用原告来确定和选择案由,立案时按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去昆明某区法院立案。但是法院以离婚诉讼及其他一些诉讼文书所列的被告李某某的住所地要么为外省的户籍地,要么是已超过了两年并不能代表现在还是其实际居住地,故无法立案。于是我们律师正式介入代理,在无法实际出具李某某现实际居住地证明的情况下,采用调取近期李参与其他诉讼时所填写的诉讼文书送达地址确定书,总有一份可以确定其现在昆明居住满一年以上的实际居住地址,从而才得以立案。

3、一审判决胜诉,但是法院的说理并不充分。

庭审中被告答辩称其出具《情况说明》以后,已完全履行了原离婚诉讼生效判决确定的每月1500元的抚养费,而抚养费又包含了教育费、生活费、医疗费等,本案案由应为抚养费纠纷,原告系重复诉讼,且李某某高额的私立高中学费远远超出了一般教育费标准,应该由其监护人张某自行承担,与被告无关。据此,实事求是地讲,本案应存在多个争议焦点,为此作为原告律师我们也曾做好的充分准备,一方面在证据上除了相关离婚判决、二人签署的《情况说明》等核心材料以外,重点还调取被告履行离婚判决确定的财产情况,李某甲就读私立高中的前因后果及必要性,原告现不到十万元的诉求金额远低于张某申请执行案中放弃的金额等,另一方面在法庭辩论口头陈述及书面代理词中,我们详细陈述了本案案由为婚姻家庭纠纷而不是抚养费纠纷,情况说明的由来是张某的权利让度,被告违反诚信原则的辩解不应得到支持等系列观点。后果一审判决支持了原告的所有诉求,但是并未对争议焦点进行逐一评判,而适用法律上也仅仅只是引用《婚姻法》37条认为,被告应给付李某某涉及到的生活费、教育费等费用。这多少为接下来的二审所遇到的波折埋下了伏笔。

4、二审审判波折。

一审赢了,被告李某某提出上诉,反正这些年已离了婚的此二人之间相互起诉或他人起诉涉案太多,几乎每一个案件都要经过二审才罢休,想必此案也如此,李某某上诉也是继续对一审的辩解陈述一遍,张某也认为二审应该很轻松维持原判。于是我们律师并未代理二审,但张一直与律师保持联系。接下来二审以询问的形式进行的审理,询问式开庭就进行了三次,且后两次承办法官均明确同张某讲,合议庭已倾向于认为因教育费包括在抚养费之内,本案构成重复诉讼,要张某做好败诉心理准备。这下张某急了,赶快找我面谈。我自始至终都认为这个官司没有输的道理,于是将一审的代理词稍做整理修改成二审的一份书面答辩,从案由、当事人的权利让度、法律适用等方面进行了陈述。后来,意外没有出现,二审除了在金额上对其中一笔费用未支持予以部分改判以外,基本上支持了一审的胜诉判决。

三、典型意义及启示

1、准确认定案由很重要。

案由问题不只是涉及法院系统内部统计,而是直接影响到案件的裁判。就本案来说,如果认定为抚养费纠纷(属于四级案由),则真的有可能让当事人陷入重复诉讼的局面,因为,抚养费包含了教育费、生活费、医疗费等在内这在实践中基本上达成了共识,最高法院在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理解与应用一书中也是持此观点。在实操中,昆明的法院不要求当事人选择和确定案由而由法院立案庭确定(昆明以外的外地法院要求当事人自己确定案由,对此我个人的观点是如果是律师代理去立案,则我认可外地法院的做法),本案一审法院以婚姻家庭纠纷这个二级案由(大案由)立案而不以四级案由抚养费纠纷来立是对的,这样才为当事人赢得官司创造条件。再举一例,在实践中,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和相关合同纠纷经常被一些法院弄混淆,因前者在《案由规定》里排在前,导到有时昆明的法院将理应定为合同纠纷(包括该项下的三、四级案由)的案件被法院立案时列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2、从本案律师代理词里对权利让度这一法学概念的论述,说明律师除了具体的法律以外,掌握一些法学理论的重要性。

在代理词中,我既陈述了权利让度(或称权利让渡)在现实中的普遍性、合理性、合法性,也结合两人的系列纠纷和签署《情况说明》的背景论述了这在保持社会稳定、了结当事人纷争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3、说清适用的法律条款是代理律师的职责。

实践中一些代理律师曾忽视了这一点,将如何裁判彻底交给法官更是不负责。在本案中,一审事发于民法典实施前,一审判于民法典实施后,而一审判决书仅仅只引用《婚姻法》37条,而未引用其他任何法条和司法解释显得说理不足,当然我们律师在本案中的陈述除了该条以外,还引用其他一些新旧法律的法条和司法解释。4、律师是否可以义务提供法律服务?这肯定存在争议或观点不正确。本案的案件,历经一审、二审,或者准确地说,我们律师并未完整代理,但是我前述所说的办案过程完全属实。现实中二审案件法院以书面审理为主,在此情形下,书面材料如本案的二审答辩意见应该说起到了相当大的作用,这为当事人赢得了官司。可二审阶段我们律师并没有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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