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阳街道干部入室殴打居民一事,当地纪检监察部门给出了处理结果:给予廖主任开除党籍,撤职并行政降级,赔礼道歉。
笔者认为,这个处理结果明显失当,不能让人民满意!

首先,廖主任作为党员,作为干部,严重违反党纪政纪,应该受到政纪党纪处分。
开除党籍那是必须的!
可为啥不开除公职?!
只是给了个撤职并降级的处分?
根据他的恶劣程度,应该开除公职的!
这样的人竟然还能留在我们的干部队伍中,简直是对我们干部队伍的侮辱!
是可忍,孰不可忍?必须清除出去!

其次,赔礼道歉有啥用?如果赔礼道歉有用,那还要法律干啥呢?
我们必须清楚,廖主任不但是个党员是个干部,他还是个公民。
作为党员干部,违反党纪政纪,他必须受到党纪政纪处分!
作为公民,廖主任违反了法律,他同样必须受到法律的制裁!
不能因为受过了党纪政纪处分,就可以免去他的法律责任。
党纪政纪处分也不能代替法律的惩罚!
党纪政纪处分,不能成为法律制裁的挡箭牌!
党纪政纪处分之后,该移送司法机关的,一定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反观廖主任的恶劣行为,违反党纪政纪毋庸置疑。
同时已经明显违反了法律!
至于到底是否违反了刑法,还是违反了其他法律,都应该将其移送司法机关,由司法机关做出公正的裁决!

最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是基本的原则。
不能因为是党员是干部,只要党纪政纪处理了,就可以逃避法律的制裁!
法治社会,必须依法办事!违法必究!谁都不能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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