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天起,全国药店执行新规

5月1日起,全国大批药店执行新规,涉医保飞检、药品营销、药品定价、自动售药机……

医保飞行检查,关系全国药店

自5月1日起,国家医保局公布的《医疗保障基金飞行检查管理暂行办法》正式施行,以加强医疗保障基金监督,规范飞行检查工作。

根据该文件,医保飞行检查是指国家和省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组织实施的,对定点医药机构(涵盖定点药店)、医保经办机构、承办医保业务的其他机构等被检查对象不预先告知的现场监督检查。

在检查过程中,被检查对象应当配合飞行检查工作,明确现场负责人,及时提供真实、有效、完整的文件、记录、票据、凭证、数据、病历等相关材料,如实回答飞行检查组的询问,并对疑点数据和有关问题作出解释说明、提供证明材料。

飞行检查组对被检查对象不配合检查、未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无正当理由拒不认可检查结论的,应当如实记录,并及时移交被检地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置。

需要一提的是,4月24日,国家医保局、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财政部、国家卫健委联合召开2023年全国打击欺诈骗保专项整治工作会议。根据会议内容,各级医保部门要聚焦重点药品耗材,虚假就医、药品倒卖等重点骗保行为,加强大数据监管应用,强化部门协同,深入推进2023年专项整治工作。

依据相关文件,定点药店下列骗保行为,属重点违法违规,药店经营者要格外注意。

1.串换药品,将不属于医保基金支付的药品、医用耗材、医疗器械等,或以日用品、保健品以及其它商品串换为医保基金可支付的药品、医用耗材、医疗器械进行销售,并纳入医保基金结算。

2.伪造、变造处方或无处方向参保人销售须凭处方购买的药品、医用耗材、医疗器械等,并纳入医保基金结算。

3.超医保限定支付条件和范围向参保人销售药品医用耗材、医疗器械等,并纳入医保基金结算。

4.不严格执行实名购药管理规定,不核验参保人医疗保障凭证,或明知购买人所持系冒用、盗用他人的,或伪造、变造的医保凭证(社保卡),仍向其销售药品、医用耗材、医疗器械等,并纳入医保基金结算。

5.与购买人串通勾结,利用参保人医疗保障凭证(社保卡)采取空刷,或以现金退付,或通过银行卡、微信、支付宝等支付手段进行兑换支付,骗取医保基金结算。

6.为非定点零售药店、中止医保协议期间的定点零售药店进行医保费用结算。

7.其他骗取医保基金支出的行为。

网络宣传药品,迎来最强监管

从5月1日起,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正式施行,涉及线上药品营销,覆盖全国所有药店。

针对线上药品营销,该文件重点要求:

1.禁止利用互联网发布处方药广告,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对须经审查的互联网广告,应当严格按照审查通过的内容发布,不得剪辑、拼接、修改。已经审查通过的广告内容需要改动的,应当重新申请广告审查。

3.禁止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

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的,不得在同一页面或者同时出现相关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地址、联系方式、购物链接等内容。

4.在针对未成年人的网站、网页、互联网应用程序、公众号等互联网媒介上不得发布医疗、药品、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酒类、美容广告,以及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游戏广告。

除此之外,该文件针对多种“线上药品营销”违法行为,列出了相应了处罚条例。

例如,违反下述规定的,依照广告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予以处罚(广告主最低罚款20万元)。

明天起,全国药店执行新规明天起,全国药店执行新规

具体处罚规定: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自动售药机售药,全区放开

日前,西藏自治区药监局印发了《西藏自治区自动售药机销售药品管理规定》,自5月1日起试行。

文件要求,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和《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药品零售企业,可以按照本规定依托实体店设置自动售药机,作为药品销售点。零售连锁总部依托连锁门店设置自动售药机,作为连锁门店延伸销售点管理。

同时,自动售药机的设置应遵循布局合理、方便于民的原则,依托自身实体药店或连锁门店的注册地址设置自动售药机,也可在注册地址以外如机场、车站、旅游景区、商业区、边境地区等场所设置自动售药机。

依照该文件,自动售药机仅销售非处方药。不符合自动售药机储存条件的药品以及有特殊或者专门管理要求的药品,不得置于自动售药机销售。销售甲类非处方药,应当提供执业药师指导用药的服务,在执业药师指导下销售药品。

全省定点药店,医保药支付标准有变

近日,浙江省药械采购中心发布通知,该省按照国家和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有关规定,在线交易药品价格联动工作已完成,这对全省定点药店医保药品定价有所影响。

据悉,联动后的价格,即为浙江省挂网产品新的集中采购价格,各单位应以不高于集中采购价格开展药品采购配送,新的挂网价于2023年5月1日起执行。浙江此次联动价格为至2022年10月31日前,以省为单位药品集中采购最低在线交易价格。

对于上述规定,医药云端工作室撰文谈到,在医保药品支付标准方面,支付标准按年度调整,并根据相关药品在线交易情况实时变更动态调整。所有纳入省药械采购平台在线交易的医保目录内药品(不含自行采购产品),均纳入医保药品支付范围。

定点公立与民营医疗机构,医保药品执行相同的支付标准。定点药店医保药品支付标准统一按医疗机构支付标准上浮15%(不含国家和省谈判药品)执行,上浮额以最小包装计最高不超过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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