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纠纷,如何确定管辖法院?

律师 李涛

天津文诺律师事务所

合同纠纷是日常生活中常见的纠纷,当老百姓遇到纠纷后,想要通过诉讼的方式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面临的首要问题就是去哪家法院起诉。今天我们通过一个小案例来了解一下承揽合同纠纷的管辖问题。

【案情简介】

原告陈某住天津市A区,被告天津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天津市B区。陈某将其位于天津市A区的住宅交由被告天津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修。双方于2022年5月签订装修合同,合同金额80000元,工期90天。合同履行过程中,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施工阶段一直推脱延迟,不能按期完成约定工程。2022年10月陈某正式通知解除合同,并向天津市A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退回未完成的合同款项并支付违约金。

【法院审查过程】

天津市A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承揽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A区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中,陈某与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明确约定合同履行地。现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均不在天津市A区,故其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故将本案移送至天津市B区人民法院处理。

天津市B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虽然本案立案案由为承揽合同纠纷,但根据在案证据,本案应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其认为本案系因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引起的纠纷,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根据《天津市家庭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协议条款》等在案证据,案涉工程位于天津市A区,故天津市A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不应移送。遂报请天津市某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天津市某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因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属于承揽合同的范畴,故本案系承揽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首先,本案中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天津市B区,故天津市B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其次,关于合同履行地的理解,合同的履行是指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正确、适当地完成合同中规定的双方应当承担的义务行为,合同履行地应当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和结合合同履行义务,遵循特征履行地为主、结合实际履行地来判断。结合本案证据材料,双方当事人未就合同履行地进行约定,结合陈某的诉讼请求及承揽合同的特征,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完成实际装修工作的过程即其履行案涉合同的过程,装修工作在天津市A区完成,天津市A区即为合同履行地,因此天津市A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亦有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天津市A区人民法院与天津市B区人民法院均对本案有管辖权,因此本案应由陈某提起诉讼且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综上,天津市A区人民法院在有管辖权的情况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天津市B区人民法院属移送有误。故天津市某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本案由A区人民法院审理。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律师提示】

现在市面上装修公司鱼龙混杂,提醒业主们在签订装修合同时务必擦亮眼睛。一旦与装修公司发生纠纷想通过诉讼方式解决,一定要选择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以免浪费自己的时间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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