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走别人的人生,冒名顶替者真的可以心安理得的生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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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走别人的人生,冒名顶替者真的可以心安理得的生活吗?

本期执笔:李凤 上海二中院刑庭法官助理 华东政法大学 全日制法学硕士

近日,高考成绩陆续放榜,志愿填报和录取工作正在如火如荼的进行,可谓是几家欢喜几家愁。而高考冒名顶替事件频频爆出,甚至连央视主持人康辉也曾差点成为“被顶替者”。

那冒名顶替者是如何完成顶替操作的呢?其实基本上有如下三种情形:

一是,“抢”走他人的入学资格。双方达成冒名交易,以补偿钱款的方式从放弃者手中“抢”走入学资格。

二是,“抢”走他人的应届生资格。顶替者家长通过各种渠道,利用辍学学生身份实现孩子“应届生”身份。

三是,“抢”走他人的身份和成绩。顶替者家长通过权钱等非法形式改变孩子身份,实现冒名顶替他人上大学。陈春秀、王丽丽等事件就是典型的此类情况。

虽然当前信息技术相当发达,他人想冒名顶替,操作难度较大,但难免仍有居心叵测之人想暗箱操作,替换他人的“人生”。对此,作为社会最后一道防线的刑法必须有所作为。

一、冒名顶替之入刑考量

冒名顶替者作为“既得利益者”,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如何从刑法角度出发对该行为予以规制,杜绝此类现象发生是亟待解决的问题。对此,相关学者提出专设刑法罪名,对这一恶劣行为予以处置。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们也纷纷建议把“高考顶替入学”入刑,或主张增加“冒名顶替上学作弊罪”,或主张增加“盗用、冒用他人身份罪”,又或主张增加“侵害公民教育权”。

因为冒名,顶替者与被顶替者从此拥有了天壤之别的人生轨迹。偷窃他人财物可被判刑,偷窃他人“人生”更应得到严惩。

冒名顶替行为,是对教育制度的侵害,是对教育公平的践踏,更是对社会公平底线的撼动。代替考试的行为已入刑,而侵害法益远重于它的冒名顶替行为也应入刑。

二、冒名顶替之类罪分解

此外,冒名顶替过程中,对于其幕后的操作者,我国刑法也有相应的条文规定,予以处置。但须注意的是,在法律适用上,必须考虑追诉时效问题。像陈春秀、王丽丽等事件距离犯罪之日,超过了十年甚至十五年,大部分犯罪行为已然过了追诉时效。但并不意味着对其中行为的阐述失去意义。

刑法的评价不仅能为其他类似案件提供指引,而且也能起到警示作用。接下来,本文就此类事件中可能触及的几类罪名作如下分解。

1、伪造类犯罪

实现冒名顶替必不可少的操作就是伪造户籍、户口迁移证等证件,涉案当事人可能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罗彩霞事件中,王佳俊的父亲王峥嵘被法院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刑。

但王丽丽事件中,为陈伟出具虚假户口迁移证的聊城市于集派出所所长杜青,未受到刑事处罚。但杜青的行为属于刑法意义上的“无形伪造”。无形伪造属于伪造行为,相对于有形伪造而言,形式上的合法使其具有更大的欺骗性,更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应予严惩。

2、冒用类犯罪

冒名顶替者使用虚假的被顶替者身份证的行为,构成《刑法修正案九》专设的“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罪”。

那么,像陈春秀事件中,修改或替换高中毕业生登记表、档案卡、准考证等材料的行为,是否也构成此罪?

此罪的“身份证件”应符合证明身份、普适性、权威性三个特征。而前述相关材料使用范围较为狭窄,仅在个别场合起到证明作用,不具有广泛的公民身份证明功能,因此不能作为此罪的身份证件。

3、渎职类犯罪

在冒名顶替事件中,离不开国家公职人员的暗箱操作,他们违法履职的行为触及渎职类犯罪。

须注意的是,因监管不到位或者失职失责未发现相关信息不一致的公职人员并不构成此罪。

如苟晶事件中,崔兴荣作为任城区教委副主任因对档案审核不严,未发现邱小慧档案中信息不一致,导致邱小慧被录用,但其行为仅系工作上的疏忽,并不构成招收公务员中的徇私舞弊罪。

十年寒窗苦读,只因被顶替,与象牙塔擦肩而过,令人惋惜,更令人痛恨,但真相终会到来,“盗窃”他人的人生终将付出应有的代价,窃取者难逃道德上的谴责,更躲不掉法律上的严惩,被顶替者的人生也终将迎来自己的雨后晴空。

来源|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文字:李凤

责任编辑 | 张巧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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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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