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离婚律师:离婚协议中约定的内容应当履行

绍兴离婚律师:离婚协议中约定的内容应当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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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经过:原、被告原系夫妻,双方于2021年5月26日签订离婚协议书,并于当日在上海市XX局办理了离婚登记。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第三条第1项约定“男方于办理离婚手续后30日内一次性支付女方补偿款300万元至如下账户。否则,视为男方违约,应向女方承担违约责任。”第五条约定“男女双方应当严格遵守本协议,任何一方不按本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应承担壹拾万元的违约金。”

法院判决:一、被告陈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孙某补偿款3,000,000元。

二、被告陈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孙某违约金100,000元。

法理分析:夫妻的共同财产可由双方在离婚时协议处理。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处理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中,原、被告签订离婚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并未发现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故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某1履行

郝小青律师|浙江德凡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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