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昌一公司被判向原告支付工程尾款及律师代理费

近日,会昌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被告被判向原告支付工程款9.8万元及逾期利息并给付原告律师代理费8000元。

2019年3月27日,原告华某与被告某公司签订了《静压桩基施工程劳务施工合同》,被告为甲方,原告为乙方,合同不仅约定了该工程具体事宜,而且约定了若因甲方拖欠工程款引起诉讼,甲方须承担乙方的全部诉讼费、律师费、执行费及差旅费等相关费用。合同签订后,原告按合同约定组织人员施工并完成了所有桩基施工任务。同年9月24日,双方对工程进行了结算确认,被告需向原告支付工程款94.8万元。被告前后仅支付了85万元,余款9.8万元一直未付,原告多次催取无果,故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静压桩基施工程劳务施工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已完成了桩基工程,且原、被告对工程已进行结算,被告有义务按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工程款,现被告未按约定及时付清工程款,已属违约,原告诉请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9.8万元及逾期利息,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利息。合同约定被告未按约定支付工程款,被告需按所欠工程款为基础,以月利率2.5%计算利息,但该约定利息过高,因此法院调整为按月利率1.28%计算。关于利息的起算时间,根据约定“余款20%待本工程完成桩基检测合格后,一个星期内付清所有静压桩工程款”,则付款时间应为2019年10月1日。关于律师费。合同中约定了因为拖欠工程款产生诉讼应由被告承担律师费,原告主张律师费8000元,有开具发票及代理合同为依据,属合理主张,法院予以支持。综上,会昌县人民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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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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