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母亲想见女儿却有点“难”法院联合多方成功调解

法律明确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但东莞市常平镇的林女士离婚后欲探望女儿,却被前夫以孩子周末要上补习班为由拒绝,她无奈提起诉讼。东莞市第三法院常平法庭收案后,与妇联及白玉兰家庭服务中心合力调解,并引入婚姻和心理咨询师对双方进行情感疏导,最终圆满化解双方矛盾,林女士向法院撤诉。

离婚母亲想见女儿却有点“难”法院联合多方成功调解

男方拒绝女方探望女儿起纠纷

男方拒绝女方探望女儿起纠纷

林女士与杨某于2013年1月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后因双方感情不和,于今年6月签订离婚协议并在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手续。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婚生女儿由杨某抚养并共同生活,抚养费由杨某负担,林女士享有探望女儿的权利。

离婚后第一个月,林女士每周末都会有一天时间与女儿见面,并带女儿去游乐场等地玩耍。但从今年8月开始,杨某以给女儿在周末报了暑假班为由,拒绝了林女士探望女儿的要求。

两人因此引发矛盾,林女士遂向东莞市妇联求助,同时还向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常平法庭提起了诉讼。

法庭、妇联、白玉兰中心齐调解

考虑到该案是家事纠纷,东莞市第三法院常平法庭收案后遂建议林女士先行调解。获其同意后,法庭专职调解法官及驻庭调解律师通过联系常平镇妇联及白玉兰家庭服务中心工作人员,详细了解了他们在前期调解过程中所发现的问题,并听取了他们的调解建议,从而形成调解方案。

为方便当事人,近日,常平法庭与妇联、白玉兰家庭服务中心安排在杨某居住社区的家庭服务点对该案进行调解,白玉兰家庭服务中心还邀请了婚姻和心理咨询师到场进行情感疏导。

法庭调解法官和调解律师首先向杨某阐明,探望权是离婚后父或母对子女的一项法定权利,直接抚养的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同时还从为孩子营造良好的家庭成长环境这一角度出发,联合妇联代表努力做杨某的工作。

但杨某坚持认为,女儿的周末时间应当用来学习,而不该被林女士探望影响,同时,他还表示林女士要探望女儿,就要支付女儿的抚养费。

婚姻和心理咨询师助力解心结

就在调解陷入僵局时,在场的婚姻和心理咨询师充分发挥专业优势,从与杨某的谈话中分析其与林女士在女儿成长过程中所扮演的角色,并陈述了其做法的弊端。

“母爱在孩子成长过程中是不可或缺的,不让做母亲的探望女儿,会导致孩子更加缺少母爱,不利于孩子成长。”

在此基础上,咨询师对杨某想多报一些辅导班让女儿提高学习成绩表示理解,同时也让杨某明白双方关爱孩子、为孩子考虑的立场是一致的,应寻求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办法。

劝服杨某逐渐放下消极对立情绪后,咨询师再针对杨某提出由女方支付抚养费的问题进一步调解,建议可换成由林女士为女儿购买保险等方式,在缓和双方矛盾的同时,也可让林女士尽其作为母亲的义务,为女儿成长出一份力。

经过近四个小时的调解,杨某基本同意了林女士提出的探望方案。调解当天,法庭调解法官及调解律师“趁热打铁”,组织双方进一步协商,以达成一致意见。最终,双方共同确定了林女士探望女儿的时间,并同意对抚养费问题另行协商。之后,林女士撤回了起诉。

“婚姻家庭是社会稳定的基石,家事纠纷解决的好与不好直接关系到社会关系的稳定与否。由于此类纠纷通常关系到婚姻双方的情感问题,因此在调解过程中进行心理疏导尤为重要。通过联合妇联等部门并引入婚姻和心理咨询师对案件进行调解,让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情,有利于及时把家事矛盾化解在诉前,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常平法庭庭长覃进朋表示。

广州日报全媒体文字记者:刘满元 通讯员:杨亨楷

图片由通讯员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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