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离婚后,这笔“婚前共同债务”她要一起偿还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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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离婚后,这笔“婚前共同债务”她要一起偿还吗?

案件类型:离婚后借贷纠纷

办案单位:安徽华治律师事务所

案例基本情况:

Case in point

洪某某于1998年与蒋某办理结婚登记,婚后发现蒋某有赌博恶习,不得已于2009年8月起与蒋某分居,洪某某独自抚养婚生子,后于2013年7月办理离婚登记。

2016年初,赵某某因民间借贷纠纷以洪某某、蒋某为共同被告向安徽省马鞍山市人民法院堤起诉讼,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受理后开庭审理并认定:赵某某与蒋某系邻居关系,蒋某因经济周转于2013年5月29日向赵某某借款20000元,赵某某以现金的方式给付借款。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债务应当清偿。且上述借款发生于洪某某与蒋某婚姻存续期间,应认定为夫妻债务。故作出(2016)皖0504民初1369号民事判决:判令蒋某、洪某某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赵某某借款20000元。

洪某某收到上述判决书后,认为案涉债务非夫妻共同债务,其与蒋某分居后,二人没有经济上往来,蒋某也无支付过婚生子的抚养费,因此,对一审判决认定案涉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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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过程及结果:

Case in point

2017年1月,洪某某向马鞍山市妇联申请法律援助,法援律师及时了解案情,调阅了原审证据材料,结合案情及相关证据为洪某某向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并向二审法院提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申请,证明蒋某与洪某某分居后无经济往来、婚生子由洪培浩独自抚养的事实。且二审庭审中就案涉借款是否认为夫妻债务,分别从债务主体、举债合意、债务形成时间及洪某某、蒋某之间分居等方面作出详细的分析及阐述。

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案涉借款不属于为夫妻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所负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洪某某依法不应承担共同偿还义务。故作出(2017)皖05民终578号民事判决:一、撤销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2016)皖0504民初1369号民事判决;二、蒋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偿还赵某某借款20000元;三、驳回赵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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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启示:

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债务问题是近年来较普遍的案件,婚姻一方往往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告上法庭并承担共同债务的清偿责任。因此,婚姻存续期间的债务认定应从举债主体、有无举债合意,对外借款有无用于家庭生活、投资及履行赡养、抚养义务等方面予以考虑,然而在婚姻存续期间的债务举证责任方面,就夫妻债务认定有异议一方具有举证责任,现实生活中往往就婚姻存续期间有无用于家庭生活、投资及履行赡养、抚养义务举证较为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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