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秀法律援助典型案例三|企业欲建动物园非法收购野生动物 法律援助律师助涉罪法人获轻判体现法律温情

来源:烟台日报-大小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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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实施。法律援助工作在我国已开展40多年,面对新时代的新需求,针对法律援助工作现实存在的问题,《法律援助法》进一步拓宽法律援助方式、扩大法律援助范围、提高保障水平、加强质量管理、提供便捷化措施等,从而更好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需求,在更大范围通过更多形式,为人民群众获得及时便利、优质高效的法律援助服务提供法治保障。大小新闻即日起开设《2021烟台法律援助典型案例》专栏,对过去一年我市优秀法律援助案例进行报道。

优秀法律援助典型案例三|企业欲建动物园非法收购野生动物 法律援助律师助涉罪法人获轻判体现法律温情

大小新闻客户端1月6日讯(YMG全媒体记者 任雪娜 通讯员 王佳佳) (YMG全媒体记者 任雪娜 通讯员 王佳佳)本案是一起烟台地区较为少见的非法收购珍贵野生动物罪案,诉讼时间较为紧张,工作量较大,从接受委托到一审判决,不足两个月时间。山东行至远律师事务所陈慧梅律师克服时间短、工作量大等困难,最大限度维护受援人合法利益,辩护意见得到法院的支持,展示了法律援助律师良好的职业操守和扎实的专业水平。

2017年8月,烟台某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欲在景区内筹建动物园,公司法人代表、总经理马某在未办任何手续的情况下,安排公司人员前往济宁某县联系从事动物养殖生意的侯某采购猴子等动物。工作人员向马某请示同意后,经侯某等人居间介绍购买猴子5只,梅花鹿、松鼠、鸵鸟等动物若干。期间,因饲养、管理不善致使2只猴子死亡。

2020年2月,公安机关依法在该公司扣押猴子4只,经鉴定该4只猴子均为猕猴,为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4月,马某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野生动物罪被烟台市森林公安局某分局取保候审。9月14日,检察院将该案移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诉请追究法人马某及公司刑事责任。9月21日,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请马某及公司赔偿野生动物资源损失1万元及在市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2020年12月11日,因马某没有委托辩护人,根据刑事法律援助全覆盖相关规定,开发区法律援助中心依法为马某提供法律援助,指派山东行至远律师事务所陈慧梅律师作为马某辩护人。

援助律师接受指派后,第一时间查阅了案卷材料,发现马某曾因该公司经营问题被判处一年八个月有期徒刑,现在还在缓刑考验期内。该案难点在于如何说服法官认为马某仍可以判处缓刑。2020年12月15日,援助律师会见马某,进一步了解该案相关细节,向马某讲解本案所涉及的法律规定。马某对犯罪事实和涉嫌罪名无异议,对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事实和诉讼请求无异议,在审查起诉阶段已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

为在庭审时向法庭提供更多的证据来佐证辩护观点,援助律师走访了该企业所在村的部分村民、企业员工和镇政府工作人员。所有人对马某评价都较高,认为他对当地经济发展和百姓脱贫致富做出了贡献,这次建设动物园也是为了扩大旅游公司规模,吸引更多的游客,促进当地的经济发展。同时,很多人担心马某如果被判实刑,会对企业发展造成不利影响,从而影响当地已初具人气的旅游经济。援助律师对掌握的案情及证据材料充分分析后,认为可以为被告人马某做从轻、减轻辩护。

2021年1月21日,该案公开宣判。因律师观点明确、证据充分、合情合法,法官基本采纳了援助律师的辩护意见。判处被告人马某犯非法收购珍贵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撤销缓刑,与前判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判处被告单位烟台某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被告人马某赔偿野生动物资源损失10000元(交主管机关),并在市级以上媒体向社会赔礼道歉。

宣判后,援助律师再次会见马某,马某对能够被继续判处缓刑非常满意,表示接受判决,不上诉,并对援助律师尽职尽责地为他辩护表示感谢。

责任编辑:徐艳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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