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逐条解读——149条【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行为的法条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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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

第一百四十九条【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行为的法条适用】 生产、销售本节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不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但是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依照本节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生产、销售本节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同时又构成本节第一百四十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犯罪的其他情形及其处刑的规定。

【立法背景】

1.1979年之后至1997年刑法修订前的立法情况。1979年刑法对本条未作规定。1993年7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决定》对此作了补充规定,该决定第八条规定:“生产、销售本决定第二条至第七条所列产品,不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但是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依照本决定第一条的规定处罚。生产、销售本决定第二条至第七条所列产品,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同时又构成本决定第一条规定的犯罪的,依照处刑较重的规定处罚。”

2.1997年修订刑法的情况。1997年修订刑法,将上述规定经修改后纳入刑法。在本条中对本罪罚金刑的数额作了具体规定,并将原决定第八条规定的数额标准由“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以上的”调整为“销售金额在五万以上的”。1997年刑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生产、销售本节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不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但是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依照本节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生产、销售本节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四十八条所列产品,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同时又构成本节第一百四十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刑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了八种具体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的犯罪,这些犯罪的构成以具备一定的危害后果为条件,对于销售金额的多少没有要求。实践中还存在虽没达到上述八种具体犯罪的危害后果,但销售金额较大的,如何定罪量刑,需要予以明确。本条第二款对于如何处理本节规定中的法条竞合问题作了规定,这有利于确保司法机关统一执法。

【条文解读】

第一款是关于对生产、销售特殊伪劣产品行为,不构成有特殊规定的各有关犯罪,而销售金额却在五万元以上,如何正确适用法律的规定。刑法除第一百四十条对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作了一般规定外,为了对群众反映强烈的一些生产、销售直接危害人民生命健康和严重影响生产安全的特定的假冒伪劣产品犯罪行为进行严厉打击,法律又对生产、销售一些特定伪劣产品专门规定了罪名,构成这些生产、销售特殊伪劣产品犯罪的要件又各有不同。

有的要以“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为犯罪构成要件,有的则要求“造成严重后果”,还有的以“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为必要条件。这样在有些情况下,如果生产、销售了某些特定伪劣产品,销售金额已在五万元以上,但由于构成这些犯罪所必需的“严重后果”还没有发生或者难以确定,则难以定罪。为了不影响对于这些犯罪行为的打击,根据本款规定,对于“生产、销售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不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但是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即可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款是对生产、销售特殊伪劣产品行为,如果同时触犯了两个罪名,如何正确适用法律的规定。生产、销售假药、劣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有毒、有害食品,不符合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不符合安全标准的电器、压力容器、易燃易爆产品,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等行为,有的时候不仅构成了刑法规定的生产、销售特定伪劣产品的犯罪,如果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也同时构成了一般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对于这种情况本款采取了从一重罪处罚的原则,即依照处刑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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