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常用办案法律条文汇总

2018《刑事诉讼法》公安常用办案法律条文汇总

1、立案

①、公安机关工作中发现: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

②、公民报案等、自首、行政机关移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

③、检察要求立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2、不予立案

没有犯罪事实、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

3、结案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七十五条

4、移送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三款

5、拘传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6、传唤、延长传唤

①、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②、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延长传唤至二十四小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7、刑事拘留

①、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②、违反取保候审规定,先行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第四款

③、违反监视居住规定,先行拘留。《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

8、延长拘留期限

①、延长一日至四日,特殊情况应在呈批表中写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

②、流窜作案、结伙作案、多次作案延长至三十日,呈批表中应反映出上述三中情况之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

延长呈批需在前一措施届满前24小时内提出

9、提请逮捕

①、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七条

②、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转逮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三款、第八十七条

③、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第八十七条

10、移送起诉

新增“随案移送自愿认罪记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11、取保候审

①、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②、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

③、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

④、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

⑤、拘留期间检察不批准逮捕需要继续侦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三款

⑥、羁押到期仍需继续侦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八条

12、传讯

①、取保侯审传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②、监视居住传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

13、取保交纳保证金或提出保证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

14、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

取保候审结束时,在判决生效时不用解除取保候审,只需退还保证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

15、没收取保候审保证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16、对保证人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 (四部委《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规定为1000元以上2万元一下)

17、解除取保候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第二款

18、监视居住 (需符合逮捕条件)

① 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② 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③、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④、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

⑤、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⑥、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

⑦、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

⑧、提请逮捕后,检察不批准逮捕,需继续侦查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三款

19、解除监视居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第二款

20、释放

①、不应当拘留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

②、检察不批准逮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三款

③、不应当逮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

④、检察认为没有逮捕必要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

⑤、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

⑥、侦查、起诉羁押期限内不能办结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八条

⑦、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

⑧、逮捕后发现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21、公检法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

(嫌疑人、近亲属、辩护人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21、解剖尸体通知家属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22、对家属拒绝领回的已查明死因的尸体处理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一十四条:

23、侦查实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五条

24、搜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

25、调取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

26、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返还合法财产

①、合法财产返还被害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②、与案件无关的,应三日内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予以退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27、销毁物品/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28、扣押物证、书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

29、扣押邮件和电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30、查询存款/汇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31、解除冻结存款、汇款、邮件、文件、电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32、控制下交付、隐匿身份侦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

33、鉴定聘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

34、鉴定告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35、重新鉴定、补充鉴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36、精神病鉴定不计入办案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

37、发布通缉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五条

38、撤销案件

①、有犯罪事实因法定情形(六种)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经特赦令免除处罚的;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②、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③、不负刑事责任的:根据《刑法》第十七条和十八条规定

39、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

40、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

41、再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

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九条

42、 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条

43、询问证人、被害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44刑事和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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