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弋阳四连胜之四:限拆通知书违法导致强拆决定被判撤销

【案情概要】

原告周某军在江西省上饶市弋阳县某镇某路有自己的房产,2019年10月12日,本案被告弋阳县自然资源局针对原告在弋阳县某镇某路的房屋作出了《限期拆除通知书》(弋自拆通字[2019]0001012号)。2019年10月15日,本案被告又向原告发出催告书,催告其收到催告书后二日之内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则依法强制拆除。2019年10月17日,本案被告针对原告在江西省弋阳县某镇某路土地上的构造物作出了《强制拆除决定书》(弋自拆决字[2019]第001017号),该决定书认为原告建造在弋阳县某镇某路的土地上未批先建的构造物,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属于违法建筑予以强制拆除。

原告对被告作出的上述《强制拆除决定书》不服,委托宋玉成律师代理本案,宋律师认为被告在履行行政行为过程中认定事实不清,被告的上述决定书实际上是以拆违促拆迁,是行政权力滥用的表现,故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经江西省万年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作出(2019)赣1129行初120号判决,判决撤销被告作出的《强制拆除决定书》。

【办案掠影】

庭审中,宋玉成律师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本案中被诉行政行为是基于2019年10月12日被告作出的《限期拆除通知书》,而该《限期拆除通知书》因为严重违法,已经被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原告房屋在1994年取得弋阳县城乡建设局颁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被告作出该通知系依据2008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被告未举证证明适用合法性;亦未提供证据证明案涉房屋权属于周某军,属认定事实不清,违反了法定程序,应当予以撤销。原告曾向江西省万年县法院起诉撤销《限期拆除通知书》,且基于此亦将导致《强制拆除决定书》主要证据不足,应当予以撤销。

江西弋阳四连胜之四:限拆通知书违法导致强拆决定被判撤销

判决书

【律师说法】

宋玉成律师指出,根据我国《行政强制法》、《行政处罚法》、《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规定,在违章建筑的行政处罚程序中,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应当履行一系列执法程序,应当作出两个决定,第一个是限期拆除通知/决定,第二个是行政强制拆除决定,这两个行政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前后有承接关系,第一个行为如果不合法,第二行为必然不具备合法性,本案中,因在先的限期拆除通知被法院判决撤销,导致强制拆除决定也必然不合法。司法实践中,基于行政机关未依法查清事实,明确房屋范围、产权、是否取得相关证书等,未经全面调查就作出《限期拆除通知书》是一种滥用权力的表现,或者以拆违促拆迁。这将导致后续《强制拆除决定书》等的主要证据不足,也应当依法予以撤销。当事人应当谨慎处理类似行政处罚文书,如若认为自身权益受到损害,及时采用法律途径解决,必要时可以委托专业律师提供法律意见。

本文是根据宋玉成律师亲自代理的真实案件撰写而成,皆有判决书,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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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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