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事关系的法律适用!应遵循这几个原则

我国《海商法》第26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同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

海事关系的法律适用!应遵循这几个原则

可见,我国海事关系的法律适用,遵循国际条约优先、国际惯例补充的原则。

一、船舶物权的法律适用

我国《海商法》第270条规定,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适用船旗国法律;第271条规定,船舶抵押权适用船旗国法律。船舶在光船租赁以前或光船租赁期间,设立船舶抵押权的,适用原船舶登记地的法律;第272条规定,船舶优先权,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注意】

1.根据我国《海商法》,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应办理登记,但适用登记对抗主义,而非登记生效主义。

2.船舶抵押权属于约定担保物权,设定船舶抵押权,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共同向船舶登记机关办理船舶抵押权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3.光船租赁合同,是指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不配备船员的船舶,在约定的期间内由承租人占有、使用和营运,并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有些国家允许通过光租转换船旗而仍保留其原登记。

4.船舶优先权,是指海事请求人依照海商法规定,向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舶经营人提出海事请求,对产生该海事请求的船舶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海商法规定,具有船舶优先权的海事请求事项有以下五项:①船长、船员和在船上工作的其他在编人员根据劳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劳动合同所产生的工资、其他劳动报酬、船员遣返费用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给付请求;②在船舶营运中发生的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③船舶吨税、引航费、港务费和其他港口规费的缴付请求;④海难救助的救助款项的给付请求;⑤船舶在营运中因侵权行为产生的财产赔偿请求。

以上海事请求应优先于其他请求受偿。同属具有船舶优先权的请求权中,受偿顺序按上列第①项至第⑤项的顺序排列。同一优先项目中,如有两个请求,应不分先后,同时受偿。受偿不足的,按比例受偿。但是第④项关于救助款项的请求例外。救助款项中有两个以上优先请求权的,后发生的先受偿。同时,如果第④项海事请求后于第①项至第③项海事请求发生的,第④项也应优先于第①项至第③项受偿。

【例如】

中国一货轮满载货物从中国深圳驶往法国马赛,航程开始之前,该轮所属远洋运输公司已拖欠船长、船员3个月工资及其他劳动报酬。该轮驶出不远,因船长指挥不力,与一艘新加坡客轮相撞,不仅造成旅客伤亡,还导致货轮自身受损严重。于是在一艘韩国船的救助下,该货轮驶入避难港。在避难港修好船后继续驶往目的地马赛,但没有支付避难港的港务费和韩国船的救助报酬。对于本案,若各方当事人主张船舶优先权,则受偿顺序依次是:避难港港务费、救助费用、船长船员工资报酬、人身伤亡赔偿请求。注意:因拖欠船长船员工资报酬和人身伤亡事件发生在海难救助之前,因而海难救助款项应在它们之前先受偿。

二、船舶债权的法律适用

(一)船舶合同的法律适用

我国《海商法》第269条规定,合同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合同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例如】

某批中国货物由甲国货轮“盛京”号运送,运输合同中写明有关争议适用中国《海商法》,将来若关于运输合同产生争议,则适用双方所选择的中国《海商法》;如果合同中没有法律选择条款,则依最密切联系选择法律。

(二)船舶侵权的法律适用

《海商法》第273条规定,船舶碰撞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船舶在公海上发生碰撞的损害赔偿,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同一国籍的船舶,不论碰撞发生在何地,碰撞船舶之间的损害赔偿适用船旗国法律。《海商法》第274条规定,共同海损理算,适用理算地法律。《海商法》第275条规定,海事赔偿责任限制,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

【注意】

1.同一国籍的船舶,无论碰撞在哪里,均适用船旗国法律;不同国籍的船舶,碰撞在公海,适用法院地法律,碰撞于国家领土范围(内水、领海),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

2.共同海损,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遭遇共同危险,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地和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支付的特殊费用。

①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必须遭遇共同危险。如天气闷热而船上的冷冻设备损坏,可能导致货物腐败变质而船舶本身不受影响,就不是共同危险。

②采取的措施必须是有意而合理的。共同海损中采取的措施必须是船长或其他有权作出决定的人为了挽救船上财物的明确目的而有意采取的。如船舶在航行中遇到大风浪,如果是为了减轻载重而主动将重量大而价值低的货物抛下海,货物的损失就是有意作出的。但如果是货物因船身剧烈颠簸而被甩入大海,这种损失就不是有意作出的。合理是指公平而适当的处置行为,是基于善良管理人的立场,在当时的情况下,慎重考虑后所为的行为。如船舶遭遇海难,须投弃一部分货载,船长不将木材、废铁等重而便宜的货物投弃,而是将钻石、名画等贵重物品首先投弃,则属于不合理的处分,不得列入共同海损。

3.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是海事赔偿规定了最高限额。

【例题】

中国甲公司将其旗下的东方号货轮光船租赁给韩国乙公司,为便于使用,东方号的登记国由中国变更为巴拿马。现东方号与另一艘巴拿马籍货轮在某海域相撞,并被诉至中国某海事法院。关于本案的法律适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两船碰撞的损害赔偿应适用中国法

B.如两船在公海碰撞,损害赔偿应适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C.如两船在中国领海碰撞,损害赔偿应适用中国法

D.如经乙公司同意,甲公司在租赁期间将东方号抵押给韩国丙公司,该抵押权应适用中国法

解析:依据《海商法》第271条,船舶抵押权适用船旗国法律。船舶在光船租赁以前或者光船租赁期间,设立抵押权的,适用原船舶登记国的法律。据此,在光船租赁期间设立的抵押权应适用东方号的原登记国法,即中国法,D项正确,当选。

依据《海商法》第273条,船舶碰撞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船舶在公海上发生碰撞的损害赔偿,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同一国籍的船舶,不论碰撞发生于何地,碰撞船舶之间的损害赔偿适用船旗国法律。由于碰撞时两船的船旗国均为巴拿马,故两船不论在哪里碰撞,损害赔偿均应适用巴拿马法,故ABC项错误,不当选。

故本题选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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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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