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形下才认定为工伤呢?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单位不为职工申请工伤,怎么办?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相关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工伤申请需要递交哪些材料?
1、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
2、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劳动合同)
个人申报案件中,提供以下任一项均可:
(1)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事实劳动关系证明
(2)完税证明;
(3)社保缴费证明和工资发放流水;
(4)仲裁裁决(调解)书或民事判决书,注意仲裁裁决书生效与否。
3、受伤职工身份证复印件,核对有效期。
4、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5、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6、授权委托书和联系函
7、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证据清单》
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
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用人单位参保地和注册地不一致怎办?
以用人单位参保地为第一申报地点,用人单位注册地为第二申报地点;生产经营地不作为申报地点。全国范围内,职工参保的,在参保地为职工申报工伤;未参保的,在生产经营地申报工伤。
被认定工伤如何申领相关待遇?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等规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诊断证明、病历资料等。经劳动能力鉴定达到伤残等级的,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或用人单位应持当地人社部门要求提供的申请材料,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相关伤残待遇。
发生工伤了具体要赔哪些费用呢?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护理费、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食宿费、医疗费、工伤康复费、辅助器具费。
1-10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5条、第36条、第37条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1-6级伤残津贴(按月享受)
(1)1-4级伤残津贴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2)5-6级伤残津贴由用人单位在难以安排工作的情况下按月支付,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5-10级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基准标准为: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五级20万元,六级16万元,七级12万元,八级8万元,九级5万元,十级3万元。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基准标准为:
(用人单位支付)
五级9.5万元,六级8.5万元,七级4.5万元,八级3.5万元,九级2.5万元,十级1.5万元。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为江苏省标准,不适用其他省份。举例广东省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五级本人工资×10,六级本人工资×8,七级本人工资×6,八级本人工资×4,九级本人工资×2,十级本人工资×1。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五级本人工资×50,六级本人工资×40,七级本人工资×25,八级本人工资×15,九级本人工资×8,十级本人工资×4。
停工留薪期工资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停工留薪期护理
所在单位负责,如果单位未安排护理,则由单位支付护理费。护理费标准如何确定,各地并无统一做法。
评残后的护理费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4条规定,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食宿费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规定,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医疗费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规定,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超出目录及服务标准的医药费由工伤职工还是用人单位承担,目前实践中各地处理存在不同做法,多数地区的做法是用人单位不承担此部分费用。
工伤康复费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规定,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辅助器具费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2条规定,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需注意的是,辅助器具一般应当限于辅助日常生活及生产劳动之必需,并采用国内市场的普及型产品。工伤职工选择其他型号产品,费用高出普及型部分,由个人自付。工伤复发待遇
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工伤医疗费、辅助器具费,停工留薪期工资。
因工死亡待遇标准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9条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说明: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62条第2款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1)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这个标准每年都会有变化。2023年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全国统一标准为985660元。
(2)丧葬补助金
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3)供养亲属抚恤金:
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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