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律师打官司 预期目的要约清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飞速发展,民事纠纷也随之增多,许多人会选择通过委托律师代为调解或者向法院起诉来达到解决纠纷的目的。但在委托律师时,切记要与律师约定清楚委托诉讼服务内容及讲明自己的预期目的,从而避免与律师之间产生不必要的纠纷,给自己徒增烦恼。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因法律服务合同产生的纠纷,Y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Y律所)状告曾经代理的当事人白某,要求其支付律师代理费5000元。

基本案情

被告白某与原告Y律所之间签订过民事案件委托代理合同一份,就其诉代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委托Y律所蔡律师进行特别代理,被告白某在该合同及风险告知书上进行了签字确认。后原告Y律所蔡律师按照委托合同约定向被告白某提供了书写起诉状、立案、出庭参加诉讼等法律服务。被告白某一直拖欠原告Y律所代理费5000元未付。原告Y律所经催要无果,遂诉至法院处理。

法院审理

庭审中,被告白某辩称,蔡律师代理的其与代某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官司虽然打赢了,但自己没有收到执行款,蔡律师曾说过为其要到钱,故其不应当支付律师费。对于该辩解意见被告白某未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明,而双方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中未约定原告Y律所必须要胜诉且给白某要到钱白某才支付律师费等相关内容。后经法官耐心释法说理,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达成一致协议,由被告白某向原告Y律所给付律师代理费5000元。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一十九条规定:“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通常情况下,律师与当事人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性质上属于法律服务合同,律师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授权事项及职业道德要求,在其能力范围内为当事人提供书写起诉状、立案、出庭参加诉讼、签收诉讼文书等法律服务,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律师支付代理费用,律师并不会向当事人承诺一定会打赢官司要到钱。本案所涉纠纷系当事人白某未对《委托代理合同》及风险告知书进行仔细阅读确认从而产生误解造成的。一般来说,强制执行并不是民事诉讼的必经程序,具体由当事人之间自行协商确定,如果委托代理合同中约定包括执行,则就包括执行,如果委托代理合同中没有约定执行,则就不包括。如确需律师帮助执行而在代理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执行相关事宜时,则需另行委托。故在本案所涉《委托代理合同》中未约定执行内容的情形下,被告白某在蔡律师完成合同约定的相关诉讼服务后应当向其给付代理费用。

法官提示大家:生活中的纠纷繁多复杂,大家如确需请律师打官司解决纠纷,切记跟律师有效沟通后,选择自己能够接受的代理方式,签订书面《委托代理合同》,并在授权委托书及代理合同上约定清楚双方的权利义务,明确授权范围,仔细阅读核对无误后再签字,以避免类似本案所涉及纠纷的发生。

委托律师打官司 预期目的要约清

版权声明:本站发布此文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代表本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0)
菩提菩提
上一篇 2024-01-17 14:19
下一篇 2024-01-17 15:49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