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不是代开,是虚开,判十年

一个真实案例,提醒大家:这不是代开,是虚开,已有人被判刑!内附判决书!

这不是代开,是虚开,判十年

一、以申请税务局代开发票的方式虚开发票,终难逃法网

这不是代开,是虚开,判十年

判决书原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苏0722刑初511号

公诉机关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单位东海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6762***8P(1/1)。

法定代表人王某顺。

诉讼代表人王某顺,男,汉族,住江苏省东海县****。

被告人王某恩,男,福建省南安市,汉族,初中文化,实际控制人,户籍所在地江苏省东海县,住东海县*******,因涉嫌犯高利转贷罪,于2019年4月24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虚开发票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5月30日被逮捕;因涉嫌犯高利转贷罪,于2019年6月15日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于2019年8月2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程海兵、相浩铭(实习),江苏顺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以东检二部刑诉[2020]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东海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人王某恩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俞中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东海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讼代表人王某顺,被告人王某恩及其辩护人程海兵、相浩铭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被告人王某恩于2017年3月,在实际经营东海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期间,通过东海县某某乡财政所原所长葛某江以东海县某某广告经营部、东海县某某建材经营部、东海县某某建材销售部为其公司虚开(国税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6份,税额合计人民币406922.31元。

被告人王某恩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

为证明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恩在实际经营东海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期间,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恩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恩、被告单位东海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

被告单位东海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讼代表人王某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王某恩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王某恩辩护人提出如下主要辩护意见:1.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均未抵扣,未给国家造成实际税后损失,社会危害性小;2.被告人王某恩坦白、认罪认罚、无前科劣迹,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危害社会,请求从轻量刑。

经审理查明:

被告人王某恩在实际经营东海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期间,通过东海县某某乡财政所原所长葛某江,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于2017年3月以东海县某某广告经营部、东海县某某建材经营部、东海县某某建材销售部为其公司虚开(国税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6份,价税合计13971000元,税额合计人民币406922.31元。上述发票中的11份发票由被告单位东海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违法所得31520.97元。

被告人王某恩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

上述事实,被告单位东海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被告人王某恩无异议,并有被告人王某恩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葛某江、孙某红、邵江**、臧某某、陆某侠、王某旺、许某、阮某春、戴某森等人的证言,东海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账户交易明细、银行流水,被告人王某恩的银行流水,东海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东海县某某建材经营部、东海县某某建材销售部的企业资料查询表,涉案江苏省增值税专用发票,东海县某某广告经营部、东海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会计凭证中涉案记账凭证及江苏省增值税专用发票,东海县公安局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东海县某某乡财政所出具的证明,犯罪线索登记表及陈某远情况反映等举报材料,某某乡财政所会计凭证,连云港大为联合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计报告,东海县国税局提供的东海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17年7月认证抵扣结果清单,发破案及到案经过,前科劣迹登记表,被告人王某恩的照片和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关于被告人王某恩的辩护人提出的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均未抵扣的辩护意见,经查,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部分被抵扣的事实,既有证人证言,又有被告人王某恩的供述予以证实,亦有东海县国税局提供的东海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17年7月认证结果清单等证据予以佐证,上述证据能够形成有效的证据链,足以认定被告单位东海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中的11份发票已经认证抵扣的事实。故该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东海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王某恩,违反国家税收征管和发票管理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单位东海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人王某恩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王某恩到案后,如实供述基本犯罪事实,是坦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单位与被告人王某恩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宽处理;已退出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所提上述内容一致的辩护意见与事实和法律相符,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王某恩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符合缓刑适用条件,对辩护人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对被告人王某恩予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三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单位东海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罚金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王某恩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算)

三、扣押在案的违法所得人民币31520.97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孙 方

人民陪审员 宣乐乐

人民陪审员 王嘉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

书 记 员 姜 童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恩,通过东海县某某乡财政所原所长葛某江,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于2017年3月由某广告经营部、某建材经营部、某建材销售部,在县国税局申请代开了16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合计406922.31元、价税合计13971000元)给王某恩实际经营的东海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述虚开发票中的11份发票由被告单位东海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违法所得31520.97元

法院审理后认定:被告单位东海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王某恩,违反国家税收征管和发票管理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检察院指控两被告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

法院依法作出判决: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东海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判处王某恩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二、如何鉴别发票虚开

每个企业/自然人经营过程中都可能遇到需到税务局代开增值税发票(专票或普票)的情况,但每个企业/自然人面临的实际情况不一致,如何知道自己在税局代开的发票是否有被认定为虚开的风险?

这不是代开,是虚开,判十年

在实际经营中,甲公司为小规模纳税人,2018年到税务大厅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0万元,开票内容为咨询费。2019年主管税务机关检查时让其提供具体咨询服务内容及成果,但是甲公司因保存不妥或其他原因,不能提供相应的服务成果,现在和主管税务机关存在一些争议。

所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也存在虚开的可能,如何判断税局代开是否为虚开,其实只需掌握一个关键点即可:所开发票是否为真实业务而代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纳税人通过虚增增值税进项税额偷逃税款,但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不属于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了货物,或者提供了增值税应税劳务、应税服务;

二、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收取了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款项,或者取得了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

三、纳税人按规定向受票方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内容,与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相符,且该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纳税人合法取得、并以自己名义开具的。

可见,判定是否虚开的本质是业务是否真实发生,主要从四点把握:

1.业务已经发生了;

2.受票方付款了或者有付款的义务(通常为合同约定);

3.开票内容与实际业务内容一致;

4.发票开具方和接收方与业务的发生双方一致。

注意:

判定是否虚开由纳税人对业务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与发票开具方式(自开还是代开)无关。

三、这三种虚开情况该收手了!

1、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什么是与实际经营情况不符?

举几个简单的例子:没有真实交易发生,却开具发票,这是虚开;卖的是苹果,发票开的是桔子,这是虚开;

卖了3个苹果,发票开的是2个苹果,这是虚开;卖的苹果5块钱一斤,发票开的是7块钱一斤,这是虚开;

东西卖给了甲,发票却开给了乙,这是虚开;甲卖东西给乙,发票却是丙开给乙的,这是虚开等等。

总结一下,发票上的销货方、购货方、商品名称、数量、单价、金额必须与实际经营业务一致,有一样不一致,即为虚开。

2、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这个比较容易理解,即不仅对外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属于虚开发票,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情况不符的发票也属于虚开发票的行为。

举个例子,A公司为逃避税款缴纳,A公司法定代表人让好友任法定代表人的B公司在没有实际交易的情况下为A公司开具发票。在这里,A公司和B公司均属于虚开发票的行为。

需要提醒的是,很多经营者或财务人员想当然的认为对外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才属于虚开发票的行为,却不知道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也属于虚开发票的行为。

3、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这一条把中间人也纳入了虚开发票的范畴,这里面又有两种情况,一种是职业的,即以此为赚钱的方式,在开票方与受票方之间充当“掮客”的角色,赚取中介手续费,这种属于知法犯法;另一种是恰巧知道有多余发票的企业和缺少发票的企业,以帮朋友忙的想法变成了介绍人,这种行为多属于不懂法所致。

但是不管懂不懂法,有没有收取介绍费,一旦发生此种行为,所必须接受的法律制裁是一样的。

因此,千万不要介绍他人虚开发票,以免好心办坏事,害人又害已。

四、今天起,自然人代开发票注意以下3大风险

风险一:不要变名代开,否则属于虚开。

好多企业本来是支付了自然人劳务费,却让自然人代开装修费的品名,违背了业务的真实面目。

参考:

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风险二:注意自然人代开发票的地点。

自然人代开发票应该在货物销售地、劳务发生地、服务提供地、工程施工地,不得随意找个地方就开具,否则属于无效凭证。

参考:

1、《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关于增值税纳税地点第(三)项规定,非固定业户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非固定业户应当向应税行为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其他个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或者租赁不动产,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自然资源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风险三:自然人代开发票是否由支付方履行扣缴个税的义务。

自然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申请代开发票的,在代开发票环节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

代开发票单位( 包括税务机关和接受税务机关委托代开发票的单位)在发票备注栏内统一注明“个人所得税由支付人依法扣缴”。

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条,扣缴义务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代扣、代收税款的义务。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第六十九条,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五、最后,送七个提醒

1、 营改增之前玩票是“钱的问题”,营改增之后玩票可是“引火烧身”,切不可盲目冒险!

2、查账必查票、查税必查票、查案必查票,企业经营中财务人员的底线:就是切记不要虚开虚抵发票,我们始终牢记三句话“开好票”、“做好账”、“报好税”

3、营改增后“过票”的春天落幕了,税控系统的升级,严格实行编码开票,一品一码、进销比对,对所有人发出一个警告!

4、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必须填写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便于大数据的信息采集,数据处理的效率大大提高,立刻监控到每一张发票的去向,虚开发票必须收手了,伸手必被捉!

5、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数额1万元或使国家税款被骗取5000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虚开的税款数额每增加3000元或实际被骗取的税款数额每增加15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记住:只要涉嫌发票虚开,量刑点为1万元,很多情况下,老板进去了,会计也跟着进去;老板出来了,会计可能还在监狱里面,切记不要拿自己的生命来赌博!

6、从2016年1月1日起,会计档案的保存期限延长到了30年,基本上涵盖了会计人员执业的大半生,也大大超过了民事案件的诉讼时效最长为20年,不要以为你离职了,责任就会消失。

7、企业正全面进入“税收强制规范”的时代,切记不要到处找票入账了,真实列支公司的支出与收入,真实地取得进项,并同样真实地开具销项,才能保证企业长久安全的经营下去!

最后中广科技提醒大家:千万不能虚开发票。目前,税务稽查力度越来越大,电子发票、数字货币将税收征管真正带上了数字化征管的道路,在这种背景下,只有愚蠢者去偷税,而聪明的人都在做税务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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