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虚假陈述、提供虚假证据,罚!

作虚假陈述、提供虚假证据,罚!

近日,新津法院对在民事案件中作虚假陈述、提供虚假证据的尹某及其律师分别罚款1.5万元,并对两人进行批评教育。两人均当即认错,并表示认同法院处罚决定,将尽快缴纳罚款。处罚决定作出后,新津法院向律师事务所所在地司法局进行了通报

01

15万高价律师费

2021年1月6日,新津法院立案受理原告尹某诉被告季某、叶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雍某系尹某的代理律师。庭审中,尹某、雍某要求季某、叶某归还借款本金80万元、支付利息、承担律师费15万元,并提交了律师事务所出具的三张增值税普通发票(金额共计15万元)以及《委托代理合同》作为证据。季某、叶某认为15万元律师费明显高于正常收费标准,在本院核查律师费情况时,尹某、雍某坚称律师费真实、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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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支付律师费后又部分退回

经法院查实,尹某于2020年12月20日、2021年1月6日和2021年2月2日分三次向雍某所在的四川某律师事务所交付律师费共计15万元。雍某于2021年1月4日、2021年2月1日、2021年3月1日向尹某转账共计8.3万元,以上三笔交易均明确备注“退律师费”。故尹某与雍某之间实际产生的律师费金额为6.7万元,与尹某、雍某主张的15万元不相符。后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雍某所在的律师事务所,该所函告本院,已对雍某进行训诫处罚,雍某于2021年4月1日和2021年4月19日向法院提交了书面检讨。

03

不诚信诉讼遭处罚

诚实守信是法律对每个人的基本要求,而尹某、雍某故意隐瞒律师费收取的真实情况,向人民法院作虚假陈述、提供虚假证据,试图通过司法裁判谋取不当利益,其行为严重妨碍诉讼秩序、浪费司法资源、损害司法权威,应予处罚。雍某作为司法从业人员,其行为严重违反律师执业准则、违背职业道德,本应从重处罚,但考虑雍某已认识到错误,并作出了较为深刻的书面检讨,故酌情对雍某减轻处罚。最终,新津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决定对尹某罚款1.5万元、雍某罚款1.5万元。近日,尹某、雍某分别向法院缴纳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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