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强制执行程序中是否应该委托代理律师?

笔者自2015年起一直工作于法院执行局,奋战于执行一线,对于执行有着一定的工作经验,同时,作为一名曾经的律师,站在律师的角度,我也对执行工作有着切身的体会(本文仅代表个人观点,更多了解请点关注)。

站在执行法官的角度,我是发自内心的希望当事人都能够委托律师。法官和律师打交道要比和当事人打交道容易的多,都是法律人,互相理解,互相支持,将一些话和律师沟通后,基本不需要过多的解释,有时候甚至有一种惺惺相惜的默契。将不敢对当事人说的话说给律师,律师再通过自己的方式转述给当事人的时候,往往也能够争取到当事人的理解,执行工作得以顺利进行。

随着我国的法治的进步,律师在强制执行程序中所起到的作用会越来越强。律师更多的参与到强制执行程序中,有利于保证生效法律文书的履行,维护法律的权威。

在民事执行中基本是以执行法官为核心进行强制执行,大部分执行案件中律师所起的作用并不突出。强制执行突出强制性,执行法官代表国家实施强制执行手段,权力无法让渡。因此,相对于诉讼阶段聘请律师代为诉讼,执行阶段聘请律师参与的案件要少的多。并不是说执行阶段聘请律师起不到作用,而是执行阶段可供律师发挥的空间要小很多。

民事强制执行程序中是否应该委托代理律师?

下面我从执行程序的每一个步骤律师所起到的所用。(特别提醒的是,我所说的仅仅针对普通民事执行案件的执行,如果案件特别复杂,牵涉到海事,涉外等等专业性很强的案件,我没有任何发言权

立案准备阶段。律师可以代写执行申请书,代申请执行人收集立案准备材料,包括判决书(调解书)、生效证明、送达回证、地址确认书。也可以代当事人在网上立案。上述工作对于手足无措的申请执行人来说能起到一定作用,交给律师,省心省力。

立案后,送达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现在大部分地区实行网上送达,方便快捷。基本用不上律师参与。

网络查控阶段。现在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功能非常强大,基本能够做到一键查控。内勤在电脑前点击相关选项,可以查询被执行人在全国范围内的车辆、银行存款、支付宝、微信、自然资源、工商登记信息、保险、股票、债券等等信息,基本上是普通人能够想象到的所有登记的财产信息。就连被执行人曾经结婚几次,和谁离婚后又结婚的登记信息也能查询到,部分银行也支持银行流水查询。也有部分信息不支持一键查询,比如住房公积金、房产信息,执行查控阶段也会通过线下调查的方式予以查询。这个阶段,能够有律师发挥空间的也就是线下调查的住房公积金和房产信息的查询,因为法院往往只调查被执行人住所地和法院辖区的房产、公积金信息。如申请执行人认为被执行人在其他地方还有住房公积金、房产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委托律师进行调查。

民事强制执行程序中是否应该委托代理律师?

执行实施阶段。对于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查询基本都已经固定,有银行公积金、存款、微信、支付宝只要有钱都已经被冻结,房产、车辆已经被查封,其他财产一经发现也已经被采取了相应的查封、冻结、扣留措施,不让其予以转移。这个阶段申请执行人如提供了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提供初步证据,执行法官都会予以协助调查。但如果由律师参与进来,法院在这个阶段非常愿意制作一份律师调查令,让律师协助调查,直接帮助执行法官分担了工作量。如果在没有律师的情况下,这些工作法官也是必须要干的。另外,执行中会遇到被执行人、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等情况的发生,相对来说最好要有专业的律师来参与,但这种情况并不多。我所在的法院,到三个月首次执行立案有近两千起,执行异议案件有二十三起。这些执行异议也并不是一定要有律师参与,简单的执行异议案件,很多都是没有律师参与的。对于银行存款、公积金等,法院会依法扣划。对于房产、车辆等财产,只要符合法定条件,法院会予以评估拍卖,包括其他财产处分需要用到律师的情况不多,绝大部分案件没有律师参与,案件都会正常进行。

民事强制执行程序中是否应该委托代理律师?

执行和解中,执行法官处于绝对强势地位,律师在这过程中处于辅助地位。有的当事人对于执行程序不了解,对于执行法官的释法也不愿意相信,甚至是排斥,如果律师参与进来解释起来就要容易的多。执行中的执行和解也可以由律师参与,但我个人认为参与作用并不突出。就我个人办案经验来说,执行和解中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从诉讼前纠葛到判决生效后,仍然谈不拢的情况下才到强制执行,此时,双方情绪都到了非常不满的程度,彼此也已经失去信任基础,能谈拢的情况在诉讼阶段也就谈拢了。这个时候只有站在强势立场上的执行法官(打个比方,带着强制措施,如果说不成就要对被执行人采取拘留措施)才能强迫被执行人订立“城下之盟”,甚至是“就地生金”将执行款必须予以履行到位。对于执行和解协议来说,经过多少次实践锤炼,每个执行法官都已经形成相对固定的套路和格式,就算交给律师修改,也很难改动,甚至每一个改动都意味着一定的风险。

执行中处置财产。财产的处置只要达到法律规定的条件,在征求申请执行人意见并给予被执行人和案外人异议时间后,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法官必须予以处置。但如果不符合处置条件,执行法官也坚决不会处置,因为处置后所产生的风险最终都会由法院和执行法官来承担。执行实践中,因执行法官错误处置导致被处分甚至被判刑的案例比比皆是。个人认为律师在这个阶段并不能发挥出应有的作用。

民事强制执行程序中是否应该委托代理律师?

总之,我始终认为律师无论在诉讼中和执行中对于促进法官和当事人的沟通上起到非常积极的作用,但在发挥空间上,律师在诉讼中所起到的作用远远大于在执行中所起到的作用。但具体到一些专业性较强,较为复杂的执行案件,律师的作用才会起到相应价值。其价值的大小,也主要显示在配合执行法官查人找物和如何处分财产上面。

个人声明:上述均为个人观点,亦是根据我个人工作经验所产生的认知,或有不成熟的地方,敬请谅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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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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