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口供零体液,可以认定强奸罪吗

凌晨两点半,气温2℃度,江苏宿迁,一员工贾某,身穿内裤,闯进老板娘李某卧室,趴在老板娘身上……被警方抓获后,贾某却坚持自己是因为闹肚子,只是向老板娘借厕纸。

——简要案情回顾

李女士和丈夫共同经营一家物流公司,聘请了员工贾某,却不知贾某其实是一个有犯罪前科的人员(强奸犯)。

一天,贾某陪同李女士丈夫外出喝酒。期间,女士打来电话,告诉丈夫自己没有锁门,等他喝完酒就自己回家。

听闻李女士没有锁门,垂涎老板娘美貌日久的贾某,更加殷勤地向老板劝酒。凌晨时分,李女士的丈夫终于喝醉趴在桌上。

贾某见老板喝醉后,迅速回到了老板娘的房间,趁着李女士睡着之际,仅身穿一条内裤,趴在了她的身上。

李女士被惊醒以后,奋力反抗,但贾某采取搂抱、掐脖子等强力手段,想要胁迫李女士发生性关系。

由于李女士抵抗坚决,贾某又担心时间久了,老板会酒醒后回家,贾某害怕出事,最终逃离了现场。

——本案涉及的法律知识及难点

01 本案涉及的法律知识

一是强制猥亵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是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有其他法定加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02 本案的法律难点

由于贾某有过强奸前科,反侦察能力很强,他自己始终不承认有对李女士强奸或者强制猥亵的意图,而是说当时因为自己拉肚子,只是想找老板娘借几张厕纸而已,警方得到的是“零口供”。

由于李女士及时警醒和反抗,贾某没能得逞,除了李女士单方面的陈述以外,就只有李女士在反抗中造成的颈部和左胸锁骨的伤痕。

——@刘律师漫谈

在我们传统的文化认知中,一直坚信口供为王,所以几千年来,也发生了不少屈打成招的反面案例。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即便没有被告人供述,若证据确实、充分,结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能够排除合理怀疑,仍然可以定罪量刑。

从本案来看,贾某先是否认自己有任何邪念,坚持声称自己只是去找老板娘借厕纸而已。

后来,因为自己也觉得借厕纸的理由太荒唐,又果断地承认,自己只是想要猥亵一下老板娘。

综合来看,贾某作案的时间,已是凌晨2点多,当时的温度,只有2℃度,贾某只穿着一条内裤去老板娘卧室借厕纸,却趴在老板娘身上,明显不合常理。从老板娘身上的多处伤痕来看,更可以否定贾某借厕纸的荒唐理由。

那是否可以认定贾某为强制猥亵呢?如果根据贾某自认是强制猥亵的口供,当然可以认定。但从贾某对老板娘造成的伤痕,以及贾某未得逞的后果来看,如果认定强制猥亵,贾某很可能只是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或者是很轻的强制猥亵犯罪,就有可能让贾某逃脱法律的严惩,或者重罪轻罚。这也是贾某的高明之处。

贾某还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其违背住宅内成员的意愿或无法律依据,进入公民住宅,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综合整个案情,完全可以合理推断出贾某强奸的故意,虽然未遂,但也应以强奸罪追究其法律责任,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幅度内量刑。加之贾某之前有过强奸前科,可以从重处罚。

至于非法侵入住宅罪,因为其目的就是为了实施强奸,可以被强奸罪吸收。

在司法实务中,如果真要以“零口供”定罪,司法机关还是需要巨大的勇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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