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动投案后第一次笔录未如实供述,第二次如实供述,可否认定自首

笔者最近办理了两起在法院审理阶段成功认定“自首”的成功案例,目前两起案件判决均已生效。

第一起案例发生在亳州市,2022年9月10日,几名未成年人在抢劫完成之后,主动到当地派出所进行主动投案。只说了打架的事情,没有说抢劫的事情,派出所以为是小孩子闹着玩,没有过多注意。但是在晚上发现了当事人手机里比较恶劣的抢劫视频,于2022年9月11日正式立案。公安、检察院认为,当事人主动投案后,当天并未如实供述,第二天正式立案后的第一次笔录,即使是如实供述,也不应认定自首。

主动投案后第一次笔录未如实供述,第二次如实供述,可否认定自首

毛成战律师作为一审辩护人提出了如下观点:

1、犯罪事实发生在2022年9月10日,主动投案发生在2022年9月10日,刑事立案发生在2022年9月11日。没有正式的刑事立案,启动刑事侦查是违法的,所取得的证据不具有合法性,所以我们不能允许公安机关在刑事立案之前进行刑事讯问,更不能要求行为人在刑事立案之前就去做笔录。没人给做笔录,怎么如实供述?而在本案正式立案之后,在当天中午一点半取得的当事人的第一份笔录,当事人是如实供述的,应当构成自首。

2、即使按照公诉机关的观点,刚到派出所时,只说了打架的事情,没有说抢劫的事情,不构成自首。但是公安之所以发现抢劫视频,是当事人主动下载登陆微信,在公安机关还未掌握抢劫犯罪事实的情况下,主动将微信内相关抢劫犯罪视频提供给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也是在看到这个视频之后,才意识到事情的严重性,才知道这是涉嫌抢劫犯罪。因此当事人主动提供犯罪视频的行为,应当视为主动供述抢劫相关犯罪事实,系如实供述,应当构成自首。

鉴于没有直接证明自首的证据,同时毛成战律师在一审阶段,向法院书面申请第一时间接受投案的派出所工作人员出庭作证,申请出具《到案经过》的刑警大队承办人出庭作证。理由如下:

1、当事人是前往派出所投案自首,派出所相关民警对于当事人的到案情况、抓获情况最为了解,因此《到案经过》应当由派出所了解情况的相关人员出具,不应当由刑侦大队工作人员出具。

2、根据在案笔录显示,刑侦大队承办人第一次参与讯问是在2022年9月11日中午对当事人进行第一次讯问,对于当事人在2022年9月10日的归案情况,并没有亲身经历,无权出具卷宗229页的《到案经过》。因此应当出庭说明情况。

在一审庭审期间,公安机关反复出具《情况说明》,解释不构成自首,毛成战律师提出,《情况说明》依然是对《到案经过》的补充,本质依然是《到案经过》,本质依然是证人证言的性质。其依然不具有合法性,侦查人员必须出庭作证说明情况。并且提请法庭注意,法院依赖《情况说明》办案,拒绝公安人员出庭作证,实际上是放弃了自己的审判权,容易造成侦查权滥用,以侦代审,造成庭审实质化制度虚设。

为了进一步固定自首事实,除了申请侦查人员出庭以外,在法庭发问环节,对于主动投案和如实供述的具体细节,涉及100多个问题,向同案的多名被告人进行发问。最终一审法院认定自首的情节。

第二起案例发生在合肥市,当事人涉嫌诈骗罪,首先一审司法机关对于主动投案的情节不予认可,其次对于如实供述的情节也不予认可。当事人在凌晨三点至五点的第一次笔录中,并未如实供述,而是在当天的中午的第二次笔录如实供述。一审司法机关认为,当事人未在第一次笔录中如实供述,不应认定自首。并且一审判决没有认定自首情节,当事人不服,提起上诉。

主动投案后第一次笔录未如实供述,第二次如实供述,可否认定自首

毛成战律师作为二审辩护人提出了如下观点:

1、第一次讯问笔录过于简单,讯问时间较短,公安机关没有针对组织人数、具体成员、管理制度、分红和盈利模式洗钱等诈骗相关问题发问,笔录中自然也不可能体现回答了相关问题,且该份笔录是凌晨疲劳审讯获得,不应当作为定案证据,而当事人在当天中午第二次接受讯问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在之后的讯问中均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取证,供述也非常的稳定一致,没有任何翻供的行为,当事人的如实供述与主动投案具有极强的连续性和紧密性,不能割裂来看,应视为一个整体行为。自首情节应当予以认定。

2、虽然本案立案时间较早,被害人笔录取得也较早,但是司法机关对于当事人具体的诈骗模式并未完全掌握,只是掌握了被害人单方的被骗事实;不能视为司法机关掌握其主要犯罪事实。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法发〔2010〕60号规定,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时虽然没有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但在司法机关掌握其主要犯罪事实之前主动交代的,应认定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为了进一步固定主动投案的事实,毛成战律师先后向检察院寄出的《调取证据申请书》,请求人民检察院向公安机关收集调取抓获地派出所出具的《到案经过》。向法院寄出的《调取证据申请书》、《出庭申请书》,请求法院向公安机关收集调取抓获地派出所出具的《到案经过》,请求法院直接向抓获地派出所调取《到案经过》,申请侦查机关侦查人员出庭说明情况,申请抓获地派出所工作人员出庭说明情况。 同时争取到了二审开庭审理,出庭检察院当庭认可辩护意见,最终二审成功认定自首。

主动投案后第一次笔录未如实供述,第二次如实供述,可否认定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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