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继承吗?法院判决给出答案!

​​转自: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

案情

黄某甲自幼过继给黄某乙作为养子,但户籍一直未迁至黄某乙处,仍为同村另一村民小组村民,并从该村民小组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黄某乙生前取得位于连城县北团镇溪尾村0.76亩的土地承包经营权,1995年该田地经当地村委会出租给他人,每亩田租为1000斤稻谷。1998年黄某乙去世后,村委会将稻谷支付给黄某乙所在村民小组。2013年该田地被征收,村委会将补偿款发放给村民小组。黄某甲以自己系黄某乙的继承人为由诉至法院,要求村委会、村民小组共同返还田租稻谷10640斤、征地补偿款及相应利息。

分歧

一种观点认为,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继承。因物权法已经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化,其属于一种财产权,可以成为继承标的。允许继承既符合法理,亦有利于稳定承包关系。

另一种观点认为,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只能属于农户家庭,不属于某个家庭成员。当农户家庭的成员全部死亡,该土地承包经营权即归于消灭,并不能作为该农户家庭成员的遗产处理。

评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性质决定了其具有不可继承性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条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 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利主体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其本质特征是以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户家庭为单位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农户成员以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为前提。也就是说,家庭承包方式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农户家庭,而不是属于某一个家庭成员。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承包经营权具有社会保障功能,其主要目的在于为承包农户的全体家庭成员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而非成员的个人财产。在承包期内,当承包户中的一人或几人死亡时,承包地仍由其他家庭成员继续承包经营,不发生继承问题;死亡绝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应收归村集体组织管理。虽然物权法将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化,也规定了土地承包期届满,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继续承包。但有一个不可忽略的前提,即这个承包农户中承包经营权人没有死亡。如果承包经营权人死亡,又尚在承包期内,应由该农户的其他家庭成员继续承包经营,如果承包农户家庭成员全部死亡的,应当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终止该土地承包合同,收回该承包土地,另行分配。这也就避免出现符合条件的人无地可包或者一人承包数份土地的现象,否则,便会侵犯集体经济组织其他成员赖以生存的生产资料,对集体经济组织其他成员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

值得注意的是,我国对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的是有区别的继承制度,对林地和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经营权可以继承。这主要是考虑到林地和“四荒地”的承包,收益周期较长,投资大,风险大,如不允许继承,很难使前一承包方在其死亡时获得因履行合同所获得的收益,不利于调动承包人的积极性。当然,继承人对林地和“四荒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要以承包合同在承包期限为前提。

2.土地承包经营权本身不属于可继承财产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继承吗?法院判决给出答案!

(作者: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 罗立军 林子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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