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宜春法院
付出劳动
获得报酬
天经地义
但却总有人故意拖欠工资
甚至一跑了之
宜春中院审结一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二审刑事案件。
案情简介
2019年,赖某某承包A县某项目钢筋工程,聘请蔡某某等人做钢筋工,期间支付蔡某某等人工资90余万元,尚欠11.8万元。2021年2月,赖某某虽从发包方领取工程款20万元,但未向蔡某某等工人支付工资,仅出具欠条。
2021年12月,蔡某某等人向A县劳动部门投诉赖某某拖欠工资,经劳动部门组织赖某某与发包方对账,对账单显示发包方已全额支付赖某某工程款,劳动部门当即向赖某某送达《限期改正指令书》。2022年4月,赖某某还与蔡某某等人签署协议,承诺到期支付其拖欠的工资,后赖某某既不按劳动部门指令改正也不按时兑现协议承诺。
法院判决
赖某某逃避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赖某某具有拒不支付他人劳动报酬的犯罪前科,对其酌情从重处罚。法院判处赖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
(以上赖某某、蔡某某均为化名)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一份工资
意味着一份生活保障
甚至是一个家庭的希望
拒不支付工资
既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也影响劳动关系和社会和谐稳定
遭人谴责不说
法理更是不容
希望企业经营者们
能恪守法律底线和道德
按时付薪
别让工友们心寒!
素材来源:市中院刑庭、刑事速裁团队
版权声明:本站发布此文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代表本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