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8日实施!《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发布,“醉驾”认定和立案有变化

每经记者:董天意 每经编辑:孙磊

据新华社12月18日报道,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共30条,将于12月28日起施行。

12月28日实施!《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发布,“醉驾”认定和立案有变化

图片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网上发布厅网站截图

对于《意见》的出台背景,新华社在上述报道中表示,自2011年醉驾入刑以来,各地坚持严格执法、公正司法,依法惩治酒驾醉驾违法犯罪行为,有力维护了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酒驾醉驾导致的恶性交通死亡事故大幅减少,“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逐步成为社会共识,酒驾醉驾治理取得明显成效。为适应新形势新变化,系统总结醉驾入刑以来的执法司法经验,进一步统一执法司法标准,严格规范、依法办理醉驾案件,“两高两部”经深入调查研究,联合制定了《意见》。

在高检网12月18日发布的题为《坚持严格依法办案、综合治理醉驾促进轻罪治理体系现代化》文章中,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梁根林表示,《意见》进一步规范统一了依法惩治醉驾违法犯罪行为的执法司法标准,建立了醉驾案件快速办理机制,为当下日益增多的轻罪案件综合治理提供了可以参考的模版,必将为推进我国轻罪治理现代化发挥重要引领作用。

据光明网12月18日报道,《意见》明确,醉驾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定罪免刑;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上述光明网报道中称,《意见》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予立案的情形作了具体以下规定:血液酒精含量不满150毫克/100毫升的;出于急救伤病人员等紧急情况驾驶机动车,且不构成紧急避险的;在居民小区、停车场等场所因挪车、停车入位等短距离驾驶机动车的;由他人驾驶至居民小区、停车场等场所短距离接替驾驶停放机动车的,或者为了交由他人驾驶,自居民小区、停车场等场所短距离驶出的;其他情节显著轻微的情形。此外,醉酒后出于急救伤病人员等紧急情况,不得已驾驶机动车,构成紧急避险的,依照刑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这些规定兼顾了事理、法理与情理,体现了办理醉驾案件该宽则宽的刑事政策要求,彰显了依法入罪、合理出罪的现代刑事司法理念,有助于克服机械执法和教条司法思维,缩小定罪打击面,消除刑罚副作用,减少社会对立面,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梁根林表示。

另外,光明网在报道中表示,《意见》列举了醉驾15种情形,尚不构成其他犯罪的,从重处理。具体为: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汽车的;严重超员、超载、超速驾驶的;服用国家规定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的;驾驶机动车从事客运活动且载有乘客的;驾驶机动车从事校车业务且载有师生的;在高速公路上驾驶的;驾驶重型载货汽车的;运输危险化学品、危险货物的;逃避、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的;实施威胁、打击报复、引诱、贿买证人、鉴定人等人员或者毁灭、伪造证据等妨害司法行为的;二年内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查获或者受过行政处罚的;五年内曾因危险驾驶行为被判决有罪或者作相对不起诉的;其他需要从重处理的情形。

12月28日实施!《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发布,“醉驾”认定和立案有变化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在高检网12月18日发布的题为《统一执法司法,完善醉驾治理体系》文章中,清华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周光权表示,《意见》统一和规范了立案、起诉、缓刑、罚金刑、行政处罚等标准,有利于解决各地执法司法政策标准尺度不统一、案件处理不均衡的问题。《意见》按照“血液酒精含量+情节”的模式确定入罪标准,更加科学、合理。

“作为当今世界最安全的国家之一,我国社会治安总体良好,同时犯罪态势和犯罪结构正在经历重大变化,以自然犯为主体的重罪案件数量和占比不断下降,以法定犯为主体的轻罪案件数量和占比大幅上升。如何针对轻罪案件的不法属性、危害程度、发案规律和治理需求,建立健全轻罪治理机制,实现轻罪治理体系和治理方式的现代化,是我国当下及今后一段时间面临的新挑战。”梁根林认为,《意见》回应这一时代挑战,提出了惩治和预防相结合的总体要求,建立了相应的行刑衔接、案件快速办理与综合治理、源头治理机制。

在高检网12月18日发布的题为《规范证据收集,完善办理程序提升醉驾案件办案质效》的文章中,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陈卫东表示,醉酒危险驾驶在我国刑事案件中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危险驾驶是我国法定刑最轻的犯罪,近年来发案量稳居榜首。与发生危害后果后因被控告、举报或被办案机关发现而案发不同,大部分醉驾案件是在未发生危害后果的情况下被公安机关通过路查等方式主动查处的,事实相对简单,证据容易收集,定案的主要根据是血液酒精含量鉴定意见,在此类案件办理程序上理应与其他犯罪有所区别。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出台的《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完善了醉驾案件办理程序,同时有不少探索创新,对于高质效办理醉驾案件乃至完善我国刑事诉讼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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