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3日
由闵行区融媒体中心、
闵行区司法局、闵行律工委
共同主办的
律师帮你忙——公益法律线上解答活动
邀请了
来自12家律所的16名律师
持续8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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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市民最为关心的一些问题
我们整理汇总方便大家了解
今天我们精选了
婚姻与债务篇相关案例
一起来看看律师的精彩回答~
婚姻与债务篇
王丽
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只要一方不同意离婚,法院就不判离婚?
《民法典》第1079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1)重婚或与他人同居;
(2)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所以不是坚持不离婚,法院就不判离的,当然除了上述情况外,如果法院没有判决离婚的,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邵玉民
上海熊兆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有些夫妻会选择在婚前签订一份“忠诚协议”,那么“忠诚协议”在离婚时到底有没有效呢?
公民对自己的身体享有支配权和处分权,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在法律许可的限度内自由处分自己的人身自由。夫妻忠诚协议正是已婚公民对自己的性自由进行自愿限制和约束的体现,是夫妻双方合意的结果,符合婚姻法的原则及公序良俗。
即使婚姻法第四条所规定的夫妻忠实义务并非权利义务规范,而是一种倡导性规范,也不妨碍夫妻双方自愿以民事协议的形式,将此道德义务转化为法律义务,以赋予忠实义务法律强制力。
只要缔约过程中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该协议就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黄路遥
上海君典律师事务所
婚前没有任何类似于“忠诚协议” 等约定,离婚时财产分割处理的原则是什么?
婚姻财产分割的一般原则是双方财产平等为基础,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分割除非双方婚前或婚姻中有明确的书面约定,有约定的一般从约定,无约定的按各半分割为原则,适当照顾女方、带子女的一方和婚姻中无过错的一方。
如果夫妻一方隐瞒、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出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赵洪升
上海赵洪升律师事务所主任
什么样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如果离婚是否可以不用偿还对方欠下的债呢?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
1.“共签共债”,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
2.“共需共债”,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亦为共同债务;
3.“共用共债”,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的债务也为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许恬
上海融力天闻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签署离婚协议应该注意哪些方面?
签订离婚协议时一定要深思熟虑,明确细化内容条款,千万不要为了快速离婚,而疏忽了重要问题的约定。
1.无论是通过民政部门离婚还是法院离婚,离婚协议书都是在双方办理了离婚手续之后才生效。所以对已经达成的离婚协议,应尽快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并备案该离婚协议。
2.一定不能轻信口头承诺,双方关于财产分割的所有约定都必须在离婚协议中写明。
3.如有子女的,夫妻签订离婚协议时,应在协议中明确子女探视的具体时间、地点和频率,并充分征询子女的意望,从而避免父母双方日后在探视问题上发生争议。
4.在离婚协议中,财产的分割应尽量在夫妻间进行。双方约定要将房产过户给子女的,由于该过户行为属于一种赠与,赠与方随时可以反悔,而且这种反悔行为还有可能得到法院的支持,所以最好在离婚协议签订前或离婚协议签订同时完成过户,避免孩子利益受损的情况发生。
吴琼
上海道朋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婚姻家事法律部主任
全职太太离婚时能够得到实质性的补偿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88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也就是说婚姻中,如果一方为照料老人、子女或配偶投入了大量的时间精力,很可能使得自我发展受到限制,甚至可能完全牺牲自我发展机会,而受益的是其他家庭成员。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负担较多义务的一方应当享有获得经济补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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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周乐 金晶
编辑:沈佳怡 阮显涵(实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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