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不再需要无犯罪记录证明

司法部近日印发《司法部关于取消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的决定》,取消了司法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28项。

证明事项清理,既是党中央、国务院的明确要求,也是群众和企业的强烈期盼。司法部针对人民群众反映比较强烈的问题,大力削减证明事项,简化办事流程。本次取消证明事项领域涉及律师执业管理、律师事务所管理、取得国家法律职业资格的台湾居民在大陆从事律师职业管理、社区矫正实施、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科研项目管理等方面。

一是取消《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等部门规章设定的“申请人的执业经历证明”“建立执业风险、事业发展等基金的证明”等20项证明事项,改为通过申请人书面承诺,政府部门调查或者内部核查、网络核验等方式办理。二是取消《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等规范性文件设定的“无犯罪记录证明”“职称证明”“被告人或者罪犯的一贯表现”等8项证明事项,改为通过申请人书面承诺,律师协会调查核实或者网络核验、课题申请人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审查、社区矫正机构对社区矫正对象的表现情况调查核实等方式办理。

下一步,司法部将及时做好相关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修改工作,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大力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持续推动减证便民、优化服务,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光明融媒记者靳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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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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