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帮忙”,帮出的“七个坑”

〇一 一篇文章引发的思考

今天上午在同行公众号上看到了一篇文章。

《律师无偿代写申诉状后,被当事人起诉赔偿8万元,返还律师费,法院判决:律师有过失,应赔偿……》。我查证了真假,转发了文章。

案件是真的,在中国裁决文书网上查到了。

匪夷所思,这个案件经过了一审,二审,再审,最终是法院支持了原告一部分的诉讼请求,即法院判决律师退赔了一部分钱。

一审案号:(2015)长民一(民)初字第2514号二审案号:(2015)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2581号再审案号:(2016)沪民申2258号

律师“帮忙”,帮出的“七个坑”

(判决文书网截图)

这样的事情、这样的案件震惊三观。

但作为一名律师,倒也不觉得突兀怪异,毕竟律师碰到的奇葩事很多,见怪不怪了。

比如有人会说:

律师,我打官司输了,能不能想个办法让我不还这个钱;

有件事真不是我做的,你能不帮帮我想个办法,教教我怎么对付警察;

甚至有人,也不知道从哪里得到律师的联系方式,连家住何地、姓氏名谁都不说,张口就让律师帮他修改合同。

律师是可以给人帮忙的,收费、免费的都有。

各样的求助是常有的事,电话网络咨询的有,当面解答的也有。事情紧急需要律师紧急到场协助处理的也有。

但是今天谈到的这个案件,助人为乐是好,可没得到好报;

所以帮忙也要看具体的人,看看是不是真的弱势群体,案子小收费少,不代表当事人就好说话,不代表律师的风险责任就小就少。

律师,首先得是个明白人。

有偿也好、无偿也罢,律师自己要掂量掂量,判断清楚要不要帮这个忙。

〇二 律师也可能被坑的“七个坑”

我总结了一些常见、可能发生的,律师帮忙可以发生的“七个坑”。

1 被白嫖的“非自愿”

2 随手人情的“不领情”

3 举手之劳的“真牢笼”

4 有钱能使“鬼”推磨的“鬼主意”

5 同流合污的“真污秽”

6 背后开枪的“大阴谋”

7 法律禁止的“明规定”

〇三 被白嫖的“非自愿”

我不喜欢“白嫖”这个词。这个词让人产生“没有一个好东西”的联想,所以我更愿意用“非自愿”来替代。

但是,有时律师会被客户“白嫖”,这是事实。

例如,没有诚意的咨询。

律师真心诚意,他却耍小聪明、画个大饼,欺骗律师。

其实大部分律师是看得出来的,只是不愿意揭穿

毕竟,给个菜谱也不是人人都能当大厨;

会拿手术刀也不见能医病救人。

专业上的自信,使律师不屑于计较。

律师也不怕被“白嫖”,像流水一样的知识输出,如能帮别人也没算白流,不算浪费。

只是,不诚信的做法让人不耻,“非自愿”的感觉让人添堵。

所以不要用小聪明来验证大智慧,如果万一碰到“不速之人”,“ 机关算尽太聪明,反误了卿卿性命”。

〇四 随手人情的“不领情”

法律,往轻了说“法律无非柴米油盐醋茶”;

往重了说“事关身家性命”。

“我的合同很简单,你就花几分钟,顺手帮我看看,随便改改就行”这是职业不同的误解。

法律上的事不允许“得瑟”,没有随心所欲,也没有顺水人情。

“天下没有完美的合同”是个事实,“天下的合同都不简单”这也是事实。

律师不知道你的交易,不知道双方情况,怎么给你修改所谓的“简单的合同”,让这个合同变得简洁但不简单。

请你想想,如果这个事简单到都不需要合同,那才真叫简单。既然想通过一个合同来约束,那这个事就不简单。

合同也不能以追求简单为标准,要以保证交易为准则。

所以,所谓的“随手人情”,律师是担心给你的不是“人情”是“风险”。

作为律师,不能为情感所惑,这个“人情”不能轻易“给”。

最好的办法,不领这个“情”。

领了这“情”,事情一旦失控,就伤了这个“情”。

律师“帮忙”,帮出的“七个坑”

〇五 举手之劳的“真牢笼”

我举个“举手之劳”的例子。

以前有个刑事律师,客户说帮他拿包。没想到客户转身去复印店复制了律师随身携带的“案卷”,利用复印的案卷做了不该做的事。

后来这位律师,因这事受到了处分。

实习时指导老师的一段话我终生不忘。

“刑事律师的包不要乱碰。刑事律师做的再大,也要自己拿包,不要让人碰自己的东西。”

当然那是纸质的案卷材料时代,现在律师的电脑是律师的高级机密。

有些事,律师一定要亲自做,助理也不行。

别让举手之劳的辛苦,变成“桎梏”的风险。

〇六 有钱能使“鬼”推磨的“鬼主意”

有些人控制欲很强,尤其建立委托关系后,认为律师就是自己的代言人,甚至认为“有钱能使“鬼”推磨”,去操控律师的代理行为

如果只是指挥指挥倒也无防。

除了刑事律师的独立辩护权外,律师在一般案件中都会和当事人确认、取得一致意见,只怕有人出“鬼主意”利用律师的执业行为做不法之事

〇七 同流合污的“真污秽”

这类案件每年都会有。

发生这样的事,如果案件事实是真的,作为律师,确实可惜但并不冤枉

任何一个职业的从业人员也不能充当不法分子的打手,更不要说律师。

事实为真,律师做了不该做的事,与不法分子“同了流”,还“合了污”,就不是一件光彩事。

“真污秽”害了自己,误了自身,也玷污了律师这个行业。

在这样的事情上,普通人尚可辩解自身清白,律师遇到这样的事,辩解难度更大,取信要求更高。

如果不是准备好了接受“同流合污”的坏结果,就控制好源头。

别让“同流合污”这样的事情发生。

〇八 背后开枪的“大阴谋”

信任是件很奢侈东西,友谊的小船有时经不起考验,说翻就翻。

现实中既有“老乡见老乡,背后开一枪”的险恶,也有“你在我背后开一枪,我依然相信是枪走了火”的真情。

人可以善良,不能软弱,普通人尚且如此,律师面对可能的背后一枪,不能大度,要坚绝反击。

在刑事案件中,就有当事人为图立功,硬说不利陈述都是律师教给的,给律师带来很大的麻烦。

著名前律师的前车之鉴,提醒我们要提防“背后的枪响”。

〇九 法律禁止的“明规定”

最著名的就是《刑法》306条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

律师在执业中可能构成的犯罪还有:泄露国家秘密罪;行贿罪;介绍贿赂罪;毁灭、伪造证据罪;故意或过失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至于律师办理民商事诉讼案件的执业风险就更多、更常见了。

此类律师执业中的“坑”有些是律师执业技能不高,专业不精造成的,也有一些属于事后说明不了,解释不清被认定的。

一〇 莫被鹰啄

“玩了一辈子鹰,最后被鹰啄瞎了眼睛”说的就是这样的事吧。

当有人说,就当给我帮个忙时,请一定要记住:

帮忙可以,千万别让自己进了坑。

律师执业风险防范,是再怎么强调、也不多的内容。

律师“帮忙”,帮出的“七个坑”作者:王盛 金诚同达(济南)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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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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