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在职业资格目录中的“律师经纪人”,3860元拿证

不在职业资格目录中的“律师经纪人”,3860元拿证

不少有关合同纠纷的诉讼中出现了“律师经纪人”。(人民视觉供图)

2023年11月14日,辽宁省经纪人协会开具的一封推荐函在律师界流传。函件显示,该协会向海城市人民法院推荐了一名“律师经纪人”,作为一借贷纠纷案中的诉讼委托代理人。

推荐函后公开后,多名律师在社交媒体上发文,表达对律师经纪人可能败坏行业风气的担忧。

“律师经纪人”并非第一次出现,以此为关键词在裁判文书网能检索到27起民事和执行案件。其中,律师经纪人作为诉讼代理人的24起案件均由辽宁省各级法院审理。

可以肯定,律师经纪人应是辽宁省经纪人协会“创设”的工种。该协会以社会团体名义举荐他人担任诉讼代理人。但相关法律人士指出,辽宁省经纪人协会的操作,违反了有关法律规定,且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中,也没有与“律师经纪”相关的职业。

此事在法律界发酵之后,已有地方律协发出提示:律师履职时发现“律师经纪人”“法务经纪人”问题,应当向所在办案机关提出异议,切勿参与相关公司、机构的运行。

每代理一起案件,需向协会支付500元

过往的判例中,“律师经纪人”主要出现在保险纠纷、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中。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在2023年3月裁定的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肖某驾驶小客车与骑电动车闯红灯的杨某相撞,致杨某受伤。杨某随后起诉肖某和肖某投保的两家保险公司,要求共计25万元左右的各项赔偿。而杨某的两位诉讼代理人均为“律师经纪人”。最终,沈阳于洪区法院判保险公司一方支付12万元左右的赔偿款。

在案号为(2022)辽14民终1093号的一起合同纠纷中,杨某与刘某签订了餐具厂转让协议,约定杨某分期支付17万转让款,但第一笔款项给付期限届满后,杨某未按约定支付。刘某遂起诉杨某要求履约并支付违约金,共计约20万元。杨某一审败诉,向葫芦岛市中院提起上诉,并委托一位“律师经纪人”担任自己的诉讼代理人。葫芦岛市中院未支持杨某的诉求,二审维持原判。

这些案件的相似点在于,代理案件的“律师经纪人”来自同一个社会组织:辽宁省经纪人协会律师经纪人专委会。

全国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公开平台显示,辽宁省经纪人协会于2007年登记成立,其主管单位为辽宁省供销合作联合社,业务范围为指导全省经纪行业工作,组织开展经纪人业务培训,为经纪人提供法律、政策、信息咨询服务等。

律师经纪人专委会是辽宁省经纪人协会的下设机构,协会在《辽宁省经纪人资格证书的说明》中载明,拥有辽宁省经纪人资格证书即可解决代理诉讼资质问题:只需要一次缴纳3860元,经培训和考试就能取得证书,“没有法律基础也能过关”,此后即可在辽宁省内代理民事诉讼案件、从事出庭应诉等相关活动。

此外,取得经纪人资格证的人员每代理一起案件,需要向该协会支付500元以开具推荐函。此外,经纪人资格证每年都需年检,费用50元。

与公民代理有明显不同

律师经纪人事件发酵后,再次将公民代理置于聚光灯下。 但辽宁省经纪人协会发起的律师经纪人代理案件,与正常的公民代理有明显区别。

在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正之前,法律允许3类公民可以代理民事诉讼案件:当事人的近亲属、有关的社会团体或者所在单位的人;当事人委托且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

西南政法大学最高人民法院应用法学研究基地副主任吴志伟表示,公民代理服务质量较差、收费不规范,还容易滋生司法寻租、贿赂法官等问题,在2012年修改民事诉讼法时,删除了“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将公民作为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范围限定为两类: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对于社团推荐的进一步要求,见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其中规定,有关社会团体推荐公民担任诉讼代理人的,社团应当为依法登记设立的非营利性法人。而被代理人应当为社团成员,或者当事人一方住所地是位于该社会团体的活动地域。此外,被推荐人还应该是社团的负责人或与社团有劳动关系的工作人员。

比照相关规定,吴志伟认为,严格来讲,辽宁省经纪人协会的行为,违反了司法解释第87条的规定,“这些人不具备代理法律事务的资格”,代理事务必须属于该社会团体章程载明的业务范围,经纪人协会的业务范围一般与经纪人有关,而从目前公开的裁判文书看,案件的被代理人并非是经纪人,“假如经纪人出现了相关民事纠纷,他们作为诉讼代理人,这才是符合规定的”。

另一个问题是,社会团体能否提供有偿服务。

早在1993年,司法部就发布过《关于公民个人未经批准不得从事有偿法律服务的批复》明文要求,这意味着公民代理不能收取报酬。依据相关规定,公民代理中的差旅费可以要求当事人报销。

但律师经纪人显然是收取费用的。一位律师经纪人因在此前代理的离婚诉讼中未履行出庭义务遭委托方起诉,诉请返还5000元法律服务费。

辽宁省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局于2023年3月22日发布的《社会组织开展法律服务活动提示单》中已提到,个别社会组织违法推荐公民代理诉讼,谋取不正当的经济利益。

这份提示单提到,按照相关规定,涉法类社会组织严格实行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双重负责的管理体制。社会组织应当依照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

不在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中

尽管辽宁省经纪人协会已向多人发授律师经纪人资格证,但“律师经纪”这一职业并不在人社部2021年公布的《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中。该目录规定的职业资格均明确了实施部门或单位,并要求除此之外任何机构或者单位不得再自行设置实施职业资格。

2023年11月15日,南方周末记者就相关问题致电咨询辽宁省经纪人协会会长陈文成,其先表态称只能承接辽宁省内案件,后又表示,目前不直接做民事诉讼,也不做律师经纪人相关业务。截至发稿,该协会官网已无法正常显示。

11月16日,南方周末记者多次致电辽宁省司法厅,接线人员称对“律师经纪人”不了解,具体情况可咨询当地律协。南方周末记者多次致电辽宁省律师协会,截至发稿未获回复。

据上游新闻报道,辽宁省民政厅相关工作人员回应称,对辽宁省经纪人协会的相关情况,将介入调查。

2023年11月15日,北京市通州区律协发出提示,若律师履职时发现“律师经纪人”“法务经纪人”问题,应当向所在办案机关提出异议,切勿参与 “法务经纪人”“律师经纪人”等相关公司、机构的运行。

在辽宁省内,抚顺市民政局、铁岭市民政局等机构都已发出类似提示。

南方周末记者 陈怡帆 南方周末实习生 陈丹

责编 翟星理 钱昊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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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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