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两级法院2019-2021年诉讼离婚调研报告

婚姻是家庭的基石,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婚姻的稳定是家庭和睦的保证,家庭和睦是全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根基。

近年来,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婚姻家庭观念的变化,离婚越来越普遍,由此带来的各种社会问题愈来愈多,人民法院受理的离婚案件数量也居高不下。

为更深入的了解大连市法院受理离婚案件的基本情况和主要特点、探析离婚的原因、梳理离婚案件审理的难点、总结妥善处理离婚案件的方法,以便于更好的指导审判实践,市法院对近三年来全市法院审理的离婚案件情况进行调研,希望能够对离婚案件的审理和维护全社会家庭稳定提供参考。

一、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离婚案件的基本数据

大连市两级法院历年受理的一审离婚案件数量基本在6000件左右,个别年份数量增加到7000余件。

2019年至2021年,全市法院共受理17259件一审离婚案件,其中2019年共计5977件、2020年共计4504件、2021年共计6778件。

三年期间,除2020年受疫情影响数量明显下降之外,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数量仍然较大,但随着调解团队和审判团队调解工作的加强,三年来案件调撤率均保持在较高水平,总调撤率达到62.1%,尤其是2021年调撤率上升到了67.34%。另外,调撤案件数量的增多和审判质效的提高,案件服判息诉率也非常高,上诉案件数量仅占全部离婚案件数量的3%左右。具体情况如下:

1.结案方式

判决情况2019年以判决方式结案的案件2109件,2020年以判决方式结案的案件1590件,2021年以判决方式结案的案件1774件,共计判决5473件。

三年判决的离婚案件占总离婚案件比例分别为35.29%、35.3%、26.17%。

调撤情况2019年调解方式结案的案件2380件、2020年调解方式结案的案件1810件、2021年调解方式结案的案件3740件,共计调解7930件;三年调解案件占总离婚案件比例分别为39.82%、40.19%、55.18%。

2019年撤诉方式结案的案件1135件、2020年撤诉方式结案的案件828件、2021年撤诉方式结案的案件824件,共计撤诉2787件;三年撤诉案件占总离婚案件比例分别为18.99%、18.38%、12.16%。

2019年至2021年调撤案件合计数量分别为3515件、2638件、4564件,共计10717件;调撤案件占总结案数比例分别为58.81%、58.57%、67.34%。

2.审理结果

2019年至2021年,法院受理的一审离婚案件,经判决和调解离婚的案件共计10153件,占总离婚案件数量的58.83%;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数量共计3184件,占总离婚案件数量的18.45%;撤诉和调解和好的案件数量共计2853件,占总离婚案件数量的16.53%;还有部分驳回起诉、不予受理、按自动撤诉处理等其他方式结案的案件,数量共计1069件,占比6.19%。

其中,三年的离婚判决中判决准予离婚的案件分别为887件、685件、717件,占每年的判决案件比例分别为42.06%、43.08%、40.42%;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分别为1222件、905件、1057件,占每年判决案件比例分别为57.94%、56.92%、59.58%;三年调解的离婚案件中,调解和好的案件分别为36件、15件、15件,占每年调解案件比例分别为1.51%、0.83%、0.4%;调解自愿离婚的案件分别为2344件、1795件、3725件, 占每年调解案件比例分别为98.49%、99.17%、99.6%。

3.上诉情况

2019年至2021年离婚案件上诉率比较低,三年上诉案件数量分别为217件、163件、203件,共计583件;上诉案件数量占总离婚案件数量分别为3.63%、3.62%、2.99%。

(二)离婚案件呈现的特征和原因分析

1.年龄特征

30岁以下当事人离婚案件数量不大,原因包括现代年轻人结婚年龄晚,或者此年龄段的夫妻双方大部分新婚不久,故离婚率较低,但数量上仍逐年上升,说明离婚有年轻化趋势。

30岁至50岁是离婚案件当事人年龄主要分布区,其中30岁至40岁当事人离婚的占据了三分之一以上,属于离婚高发期,说明中年夫妻面临赡养父母、抚养子女、事业和家庭的平衡等方面的冲突比其他年龄段的夫妻更多,更容易引发矛盾。

50岁至60岁的夫妻离婚较中年夫妻离婚有所减少,说明老年夫妻的家庭基本呈现稳定状态,夫妻双方之间相互依赖,感情浓厚和牢靠。

2. 婚龄特征

婚龄在三年内离婚的夫妻,相识时间较短,婚前缺乏深入了解,在没有坚实感情基础的情况下冲动结婚,婚后朝夕相处,彼此的缺点逐步显现,继而产生矛盾,容易闪婚闪离。

婚龄在七年内的离婚夫妻比例与三年内离婚夫妻的比例相差不多,说明夫妻之间的感情还比较薄弱,相互的信任和依赖尚未完全建立。

婚龄在八年以上到十九年的夫妻离婚占比较大,此阶段的夫妻工作和生活压力大,易争吵,尤其是在子女高考结束后,夫妻双方无其他顾虑,更愿意选择结束婚姻关系。

婚龄在二十年以上的夫妻离婚率明显下降,夫妻双方多年的相处,感情稳定,出现矛盾比较容易理解和谅解。

3.性别特征

启动离婚诉讼的多半为女性,比例在60%以上,说明当前法治文明不断进步,妇女的社会地位、经济独立性、自我维权意识均得到大幅提高,越来越多的女性当婚姻出现严重问题时,能够勇敢的面对问题,勇于主动离婚,并愿意为此承担后果。

4. 居住地特征

大连地区离婚案件当事人居住地存在城市、农村以及城市和农村交叉居住等情况,离婚案件基本呈现出主要居住在城市的状态,这与近年来城镇化进程加快,农村年轻居民大多外出务工有关。

5.起诉次数特征

2019年至2021年的离婚案件中,第一次到法院起诉离婚的案件占比最大,第二次以及第三次以上到法院起诉离婚的案件逐渐减少。

原因一,包括当事人第一次起诉离婚后大部分经调解或判决解除了婚姻关系。

原因二,未解除离婚关系的,经过调撤工作或者暂时判决不准离婚之后,当事人有时间冷静思考,调整夫妻之间相处模式,改善夫妻关系,起到一定效果,尤其2021年施行的民法典增加了“离婚冷静期”制度,对抑制冲动离婚的效果更为明显。

原因三,民法典对经过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后再起诉的离婚案件应判决离婚进行了明确规定,对以往出现极端事件导致法院无法下判离婚的多次离婚诉讼现象,有明显改善,法院判决离婚的法律依据更加充分,当事人也得到了明确的法律指引。

二、离婚的主要原因分析

(一)夫妻感情破裂的原因分析

离婚案件中夫妻感情破裂的原因多种多样,很多案件离婚的原因不只一种,根据统计数据和审判实践,主要的离婚理由有以下六种,具体包括:

1.性格不合

离婚案件中双方当事人最多的离婚理由就是性格不合,无论是婚前缺乏了解,还是婚后感情被消磨殆尽,当夫妻二人的生活习惯、消费理念、兴趣爱好、思想观念等差异逐渐显露后,双方之间的矛盾不断出现,沟通无效,感情逐步破裂。

2.长期两地分居

在离婚案件中两地分居导致感情慢慢疏远的情况不在少数,尤其是农村居民因城镇化进程的加快,一方外出务工现象比较普遍,而长期分居导致夫妻之间缺少及时沟通和交流的机会,思想意识难以做到同步,尤其是遇到紧急事件时对方不在身边,难免产生失落情绪,对伴侣的期待感和依赖感逐渐减少,夫妻感情也慢慢转淡,不可避免地导致婚姻破裂。

3.一方有严重恶习或家庭暴力行为

夫妻一方有赌博、吸毒或家庭暴力也是导致离婚的重要原因。夫妻一方沉迷于赌博,屡教不改,导致家中负债累累,夫妻感情无法维系,近年来还频繁出现夫妻一方深陷传销、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高利转贷等经济活动,在被公安机关查处或资金链断裂后,投入的财产全部损失殆尽,夫妻双方为此互相埋怨,引发婚姻危机。

家庭暴力也是离婚的原因之一,大部分是男方对女方有暴力行为,个别案件是女方对男方有暴力行为,这些案件中的施暴方往往无视受害方的尊严和人格,经常性、习惯性地对受害方实施家庭暴力,导致受害方长期受到精神和肉体的双重折磨,最后忍无可忍,选择离婚。

4.出现婚外情

婚外情导致离婚的案件虽然数据显示比例较少,但很多案件因为当事人证据较弱,或者基于保留各自的颜面不愿在诉讼过程中过多强调等原因,导致法院直接可从事实上认定存在此类问题的案件数量少,故统计数据占比较少。

5.父母过多干预子女生活

部分夫妻感情不和的主要原因并不是因为双方本身的问题,而是一方或者双方的父母均过多干预了子女的婚姻生活,导致子女因此出现不满情绪,矛盾频发。

虽然很多判决不宜在查明事实中对父母干预的问题进行认定,但实际在审判过程中经常发现此种情况,很多父母作为子女的委托代理人全程参加诉讼,主导诉讼,审理过程中情绪比子女更加激动,使得两方的矛盾难以调和。

6.生育子女后激发矛盾

部分年轻夫妻生育子女后,未能充分预见到新生命给家庭带来的变化,没有及时转变角色,不堪子女出生后繁重的养育责任和体力付出,在此过程中夫妻双方相互抱怨,继而发生争吵。

(二)离婚案件增多的原因分析

1. 工作和生活环境复杂,精神压力大

工作和生活环境的复杂以及社会通讯和交友软件的花样繁多,使得人们面临的选择和诱惑也越来越多。同时,为了在飞快变化的社会中永远保持竞争力,以便追求更好的工作业绩和生活品质,人们的精神压力也不可避免的增大,心情容易浮躁,亦无暇应对夫妻生活中时刻出现的“鸡毛蒜皮”的小事,日积月累,最终婚姻因经营不善而破裂。

2.主张婚姻自由,个人的独立性增强

结婚有自由,离婚亦应自由,成为越来越多人对婚姻的态度,尤其是当“80”后、“90”后成为缔结婚姻和组成家庭的主力人群时,人们追求自我的意识越来越强,在婚姻中受到委屈,不再选择隐忍,各自人格的独立和收入水平的提高也为离婚后的生活提供保障。因此,当婚姻已使双方感到约束,超过自我承受的极限,部分夫妻会选择摆脱婚姻的束缚,法院为此受理的离婚案件数量也自然随之增加。

3.法律意识逐渐增强,维权能力显著提高

近年来,全民教育水平和文化程度提升,法律意识增强,相应的维权能力显著提高,出现问题时更善于利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当夫妻双方感情破裂,对子女的抚养和财产的分割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尤其是夫妻共同财产中夹杂着双方两个家庭的利益时,人们普遍选择到法院起诉,寄希望于法律给予公平公正的处理结果,故法院离婚案件数量居高不下,离婚案件中的矛盾和冲突愈发激烈。

三、离婚案件的争议焦点

和审理过程中出现的困难

离婚案件涉及的主要问题是身份关系的解除、子女的抚养以及夫妻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的负担问题,双方争议的主要焦点和审理过程中出现的困难也是主要围绕上述三个方面。另外,审理程序上还存在送达难的情况。

(一)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方面

法院受理的离婚案件中,经常出现原告起诉以后,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的情况,故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成为双方争议焦点。有的案件中被告一方认为双方感情尚未破裂故不同意离婚,而有的案件中被告不同意离婚的原因并不是认为还与原告存在夫妻感情,而是出于特别的原因不同意离婚。

比如一方考虑子女年龄小,或者担心年迈父母的身体,甚至害怕周围亲友、同事笑话而不愿意离婚;一方因婚内产生的矛盾极度怨恨对方,不希望对方顺利和快速地摆脱婚姻关系;双方在起诉之前对财产分配或者子女抚养有较大差异,不能形成一致意见,一方意图通过不同意离婚的方式达到逼迫对方同意的目的等等。

因此,对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的判断成为审理难点。有的当事人诉讼过程中的陈述,能够体现出其不同意离婚的真正目的,但有的当事人自始至终坚持夫妻感情没有破裂,表示自己愿意改过,甚至采取极端行为进行威胁,要求继续维系婚姻关系,法官在此情况下只能做更多的调解和心理疏导工作,调解不成则需要综合各方面案情权衡考虑,判决是否准予离婚。

此外,部分当事人主张双方已经达到法定可以离婚的条件,比如对方出现婚外情、有家庭暴力行为等等,要求法院按照此种法定情形直接判决离婚,而当事人举证能力较弱,没有直接证据证明对方存在婚外情和家庭暴力,在对方不承认过错又不同意离婚的情况下法院对当事人存在过错的行为无法认定,给夫妻感情破裂与否以及能否支持受害方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审理带来难度。

(二)子女抚养方面

1.抚养权归属

法院受理的离婚案件绝大部分涉及未成年子女的抚养问题,包括抚养权归属、抚养费负担以及探望权等方面的问题。其中,大部分离婚案件夫妻双方均争抢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少部分案件双方均不同意抚养子女。

争夺抚养权的原因,一方面是双方自身均对子女有强烈的抚养意愿,另一方面也是为满足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对孙子女和外孙子女的情感需求。还有部分案件,当事人对抚养权持无所谓态度,但仍在诉讼中提出此项诉讼请求,目的是利用争夺抚养权让对方放弃部分财产权益。

因此,当双方强烈争夺抚养权且均符合抚养条件,判决子女归哪一方抚养更为适当,或者两个以上的子女判决夫妻双方每人抚养一名子女还是全部判决归一方抚养以避免子女分离成长可能带来的不利,均是审判实践中经常遇到的难点问题。

另外,判决子女由一方抚养后,另一方拒绝将子女交给对方抚养,或者从对方手中抢夺子女,甚至带子女到外地生活,导致一方直接抚养的权利难以执行。

2.抚养费标准

子女认定归谁抚养后,另一方支付抚养费的数额又成为双方争议的重要焦点,有的当事人为了减少抚养费数额,拒不向法院提供其收入来源情况或直接陈述无工作和无收入,导致法院判断抚养费标准时没有当事人收入的参考标准。

还有的当事人认为对方收入高,要求法院必须按照对方的收入比例计算抚养费,拒绝参考子女的实际需求和社会消费水平,为案件调解增加难度。

3.探望权问题

法院判决后,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如果坚决不配合对方探望,当事人向法院申请执行,因子女的人身和探望行为不能强制执行,法院难以通过强制手段达到良好效果,而且当事人每次遇到问题均向法院申请执行亦存在不便,无法做到有效性和及时性。

(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方面

离婚案件双方争议最大的问题是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夫妻双方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所有的财产或者共同负担的债务出现争议,有的当事人认为对方在离婚之前转移了大量的共同财产或者隐匿了共同财产;有的当事人认为双方购买的房屋中有婚前财产或者父母的出资款项,要求给予多分;有的当事人认为对方在离婚之前与他人恶意串通,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以达到实际分得更多财产的目的。

因此,离婚案件中夫妻一方离婚前是否存在转移和隐匿财产、伪造债务的行为,或者夫妻共同财产和婚前个人财产出现混同,夫妻共同财产中包含一方父母或双方父母的财产,属借贷还是赠与,属赠与一方还是赠与双方等问题,以及军产房问题、公有房问题均是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常见疑难问题。

(四)审理程序方面

部分案件送达困难。原告提起诉讼后,部分被告或不接听电话,或地址查无此人,法院无法送达。送达后,被告不到庭,导致不能通过庭审查明其对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以及其对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的态度。

其中有的被告是下落不明或者常年在国外无回国打算,有的被告是故意不接听法院电话,不签收法院传票,故意不出庭应诉,法院判决后也不配合签收法律文书,给法院审理程序的推进以及案件事实的查明制造障碍。

四、妥善处理离婚案件的建议

(一)纵向加深家事审判方式改革,为社会和谐稳定提供司法保障。

大连市两级法院自2017年开始陆续开展家事审判方式改革工作,经过多年的努力,大连地区基本实现家事审判改革全覆盖。为更好的处理离婚纠纷案件,两级法院将继续深入开展家事审判工作,推广家事审判先进工作经验,完善工作机制,最大化发挥家事审判专业化优势,通过司法审判促进小家庭和谐,维护大社会稳定。

(二)加大调解力度,利用多元化解纠纷机制将调解工作贯穿始终。

离婚案件属于家庭纠纷,关系到夫妻双方、子女和两方家庭的共同利益。在办理离婚案件的过程中,应将调解工作贯穿始终。立案后,调解人员应注意收集双方的基本情况,掌握双方与诉讼有关的信息,理清双方离婚的矛盾焦点。

如发现双方感情尚有回转余地,尽量做双方当事人的和好工作,劝导双方努力沟通、相互谅解、消除误会,修复夫妻感情。如发现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则努力促进双方在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上能够将心比心、坦诚相待、公平合理的处理。审判过程中,法官继续根据双方焦点问题审理的进展,创造调解机会,把握时机,对双方进行心理疏导,尽可能化解矛盾,劝导双方好聚好散,尤其是在子女抚养方面,提醒双方当事人从子女利益出发,减少敌对情绪,尽量避免子女在父母离婚过程中受到伤害,在离婚之后也要为了子女,互相配合探望,努力让子女感受到父母双方的爱和关心未因离婚而改变,通过调解将离婚的负面影响降到最低程度。

同时,要充分发挥多元化调解机制的作用,在诉前调解阶段以及审理过程中均可针对不同情况邀请人民调解委员会、妇联组织、民政部门积极参与纠纷化解工作,形成合力,邀请双方父母和亲属、双方互相信任的单位领导、社区以及街道的工作人员、村委会领导共同参与调解工作,帮助分析矛盾产生的根源,共同寻找解决问题的办法,让当事人充分感受到法律的温度,愿意化干戈为玉帛。

(三)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确保案件审判质量。

针对离婚案件当事人诉讼能力弱的问题,审理过程中应注重当事人诉讼权利的保护,努力查明案件事实,确保案件的审判质量。

受理案件后,应依照法定程序及时向当事人送达,告知各方当事人在诉讼中享有的各项权利以及应履行的各项义务,提醒当事人依法申请法律援助,对生活困难的当事人办理诉讼费减免缓手续。

在被告不配合送达时可要求原告提供更多的联系方式,视情况与被告单位或者所在居委会、村委会取得联系,请求帮助联系,还可依法进行电子送达以解决送达难问题,送达过程中向被告本人或者被告其他家属释明不配合送达的法律后果,引导当事人积极应诉。诉讼过程中,依法配置举证责任,要求双方对各自主张的事实进行举证,提供感情是否破裂、夫妻共同财产、子女抚养能力、对方存在过错等方面的证据,根据审理情况依法出具律师调查令,要求当事人向法院如实申报财产并告知未如实申报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释明转移和隐匿财产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在当事人提供对方过错行为线索或财产线索的情况下,根据审理情况依职权调查相关证据,保障无过错方的权利。根据查明的全案事实,正确适用法律进行判决,在公平合理的基础上,可适当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充分保护妇女儿童在婚姻纠纷中的权益。

判决作出后以及执行过程中,可向当事人释明不按生效判决履行义务的法律后果,避免判决后出现争子大战,敦促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及时履行支付抚养费义务,劝告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尊重另一方的探望权,友好协商,配合探望。要做好思想教育工作,如当事人仍然拒绝履行生效判决,可依法给予罚款、拘留等处罚。

(四)认真落实《反家庭暴力法》实施,密切关注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颁发情况。

大连市两级法院已严格按照反家暴法和最高法院关于人身安全保护令工作的批复内容等规定,对涉及家庭暴力案件,依法立案、审理、签发,裁定作出保护令后及时送达各部门,相互协作,对加害人采取训诫、拘留等措施,全面开展对受害人的保护工作。

自2016年3月1日反家暴法施行以来,大连地区共计受理13件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除其中2件当事人申请撤诉之外,其余11件全部签发。在审理婚姻家庭案件过程中,如果发现当事人有家庭暴力行为或者有家庭暴力倾向,需及时采取适当措施,向有施暴倾向的当事人进行警示教育和心理疏导,同时给予弱势一方当事人提醒,告诉其有权利用法律保护自己以及如何保护自己,指导当事人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努力避免家庭暴力潜在危险化为现实暴力行为。

(五)建立健全与相关部门的对接机制,推进新时期审判和妇女维权工作协同开展。

离婚案件审判工作带来的社会问题不是法院能够独立解决的问题,需要全社会各方面的共同努力。

大连市两级法院近年来已通过与妇联、公安机关、社区、学校、民政部门等各单位的协作,在家事调解、家事调查、心理疏导以及反家庭暴力等方面进行了沟通、协调和配合,效果良好。

尤其是与妇联组织在婚姻危机干预、家长亲职教育、家暴信息共享、行为强制执行、关联课题研究等方面开展协作,努力建立完善的沟通协调机制、宣传教育机制、业务培训机制、人才储备机制,为促进家庭和睦和社会的和谐稳定形成合力。

(六)加强普法宣传,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

普法宣传工作应重点宣传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及相关司法解释的内容,以及《妇女权益保障法》、《反家庭暴力法》等法律法规,促进人们形成正确的婚姻家庭观念,积极倡导树立优良家风,增强家庭责任感,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营造安定的社会环境。

离婚案件的审理关系到离婚夫妻双方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关系到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和未来的成长保障,人民法院离婚案件整体的审判质量和处理效果关系到全社会的发展和稳定。

因此,法院在离婚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应充分意识到审判工作所起到的重要作用,认真负责、公平公正、妥善合理地处理离婚案件,努力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家庭家风家教建设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来源: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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