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情鉴定闹乌龙,错把旧伤当新伤?湖南娄底邻里纠纷伤害案翻转,七旬老汉服刑516天获国家赔偿29.5万

2019年8月,因为一桩农村常见的宅基地纠纷,湖南娄底涟源七旬老汉廖灿宜与女邻居张某引发肢体冲突。后张某被多家医院和涟源警方鉴定为骨折,构成轻伤二级,廖灿宜也由此获刑1年5个月。

之后,不断申诉的廖家人发现,张某2017年曾有骨折住院病历。经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再次鉴定,认为张某影像资料所示的肋骨前端骨质异常为陈旧性改变,与2019年外伤不存在因果关系。

2022年8月30日,涟源市人民检察院认为张某损伤程度因重新鉴定发生变化,涟源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作出不起诉决定书。同年12月,廖灿宜获赔国家赔偿29.5万元。目前,廖家人仍在申诉求告,要求检方将存疑不起诉纠正为法定不起诉,警方撤案。

7月13日,张某告诉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其2017年住院是因咳嗽等疾病,并未骨折,自己也不接受鉴定结果及判决,将继续上诉维权。

起因:邻里盖房纠纷起冲突

6月29日,廖灿宜的女婿毛康红告诉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岳父家与张某家是同村村民,两家的宅基地距离不远。2019年,张某家新房破土动工。由于认为其宅基地地势高于自家房屋,对方在距离自家2-3米处填土,下雨泥水将顺流而下污染自家房屋,廖家与张家发生矛盾。

毛康红说,2019年8月29日,时年70岁的岳父带着锄头路过张家,发现对方又在填土,便上前阻止。双方遂发生肢体冲突,岳父岳母和小舅子的媳妇均有参与,对方动手的则是张某与其丈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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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警后,双方均被120救护车送入医院救治。毛康红说,岳母因头遭对方打破,被诊断为轻微伤。而与岳父有拉扯行为的张某,后来被确诊为骨折的真实性,成了他心头疑云。据其出示的多份《涟源市人民医院住院证》和《涟源市人民医院住病历》显示,2019年8月29日,张某被诊断为“头颅外伤”,8月30日,上级医师查房为“右侧胸部无压痛,左侧胸部压痛”。

9月1日,张某的常规病程记录为:“胸部三维重建:右第3、4、5肋前端骨折可疑,结合右侧胸部无压痛,考虑右侧胸部骨折不大,予复查胸部三维重建明确是否存在骨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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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毛康红出示的一份《涟源市人民医院住院病人疾病诊断书》显示,9月7日,张某出院,其出院诊断为:“1.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2.右侧第3、4、5肋骨骨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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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9月,张某前往娄底中心医院、同泰医院检查。据《涟源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文书》显示,“2019 年 9月 22 日娄底市中心医院 CT检查报告单(c796045)示:对比涟源人民医院片,考虑右侧第 2-4肋不全性骨折并骨痂形成。”

一份标明申请医院为同泰医院,专家医院为武汉科技大学附属天佑医院的《远程影像咨询意见书》表明,张某被诊断为“右侧第2-4肋不全骨折(愈合期)”。

质疑:对方首次诊断右胸无压痛

毛康红说,警方传唤岳父廖灿宜,但其因恐惧在外躲了一年才回家被捕。2021年1月8日,涟源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廖灿宜犯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据一审《涟源市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显示,“经审理查明,2019年8月29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廖灿宜与邻居廖某凤、张某夫妇因在田地里填土问题发生冲突,引起斗殴,廖某凤、张某见廖灿宜手里拿了一把锄头就上前争抢锄头,廖灿宜将张某推倒在地,张某倒地后仍握住锄头,廖灿宜就拉着锄头走,将张某在地上拖行,后被人劝开。”

判决书显示,经涟源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张某右侧第2、3、4肋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2020年10月1日,廖灿宜被公安机关抓获。

该院认定,廖灿宜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造成了经济损失,应承担主要民事赔偿责任,张某积极参与斗殴,亦存在过错,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2021年4月7日,该院判决,廖灿宜犯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的经济损失共计23332.66元,由廖灿宜赔偿16332元,其余损失张某自负。

判决下达后,廖灿宜一家不服,向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毛康红认为张某的骨折疑点重重,怀疑相关医院的骨折诊断造假,专门辞职为岳父申诉维权。

毛康红说,经过其不断向娄底市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等相关部门反映,涟源市人民医院自行发现了张某2017年的病历,“病历显示,那个裂口是一个旧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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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其提供的一份《娄底市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关于毛康红投诉涟源市人民医院对张某住院病历造假的答复》函件称,“涟源市人民医院的住院病历不存在造假……我局调取张某2017年3月27日和2017年11月13日在该院的两次胸部CT片,发现右侧肋骨有病变,建议通过医学鉴定综合分析确定是否存在骨折。”

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书,获国家赔偿29.5万元

2021年6月30日,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事实不清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2022年3月1日,廖灿宜被取保候审。

据毛康红提供的《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司法鉴定意见书》显示,2022年2月23日,该院受理了涟源市公安局对张某肋骨骨折的损伤形成时间(新鲜/陈旧)及损伤程度进行法医学鉴定(书证审查)的委托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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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赔偿决定书》显示,“2022年3月28日,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1、委托人提供的2019年8月30日被鉴定人张某影像资料所示的右侧第3、4、5肋骨前端(各一处)骨质异常为陈旧性改变,与2019年8月29日外伤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2019年9月22日摄片所见的右侧第2前肋骨折呈骨折愈合中改变,但难以准确判断其确切的损伤形成时间及与2019年8月29日外伤之间的因果关系。

2、依据现有送鉴资料,评定被鉴定人张某右胸部的伤情构成轻伤二级的依据不足。”

2022年8月16日,涟源市人民检察院以该案证据发生变化为由,向涟源市人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亦申请撤回该案附带民事诉讼。

次日,涟源市人民法院作出刑事附带民事裁定:准许涟源市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准许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撤回该案的附带民事诉讼。

2022年8月30日,涟源市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书,认为张某损伤程度因重新鉴定发生变化,涟源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决定对廖灿宜不起诉。

上述《赔偿决定书》还称,另查明,涟源市公安局于2020年10月2日对廖灿宜刑事拘留并于同年10月17日执行逮捕,2022年3月1日,该院决定对廖灿宜取保候审,期间廖灿宜被羁押限制人身自由共计516天。

最终,该院判决,该院赔偿廖灿宜人身自由赔偿金211219.44元,精神损害抚慰金84000元,合计295219.44元,并在涟源市石马山镇范围内发布信息,为廖灿宜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伤情鉴定闹乌龙,错把旧伤当新伤?湖南娄底邻里纠纷伤害案翻转,七旬老汉服刑516天获国家赔偿29.5万

“检察院是做出存疑不起诉的决定,我们不服,应该纠正为法定不起诉。”国家赔偿款项支付到位后,毛康红认为岳父蒙受的冤屈仍未洗清,他仍在为纠正检察院的说法及撤案奔走。

“她不构成轻伤,反而涉嫌诬告陷害罪。”在2022年12月递交给娄底市检察院的申诉状中,毛康红认为,张某伤情经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重新鉴定(书证审查),其右侧3-5肋骨为陈旧性骨折改变,右侧2肋骨为涟源市人民医院出院后受伤,构成轻伤的依据不足。岳父行为所造成的后果没有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故意伤害罪构成要件标准,不具备起诉的法定条件,“没有犯罪事实,依法不构成犯罪。”

当事人张某:2017年自己未骨折,将继续上诉维权

当事人张某向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介绍,两家纠纷的起因,并非廖家所称,而是廖家强占了自家宅基地的几平方米土地,至今廖家仍无理阻拦自家动工。

“我出气不赢,我喘。”张某称,自己2017年在涟源市人民医院住院是因为咳嗽等疾病,并非骨折。自己也并未去位于上海的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参与鉴定,提交的鉴定材料“我不知道,我没有看,我也搞不清”。

她对司鉴院的鉴定结果和目前的判决均不认可,表示将继续起诉对方。

对此,涟源市人民医院医务科工作人员表示,为保护病人个人隐私,病历等材料必须由病人本人调取,也不便透露相关信息。

7月13日,记者多次致电涟源市人民检察院和娄底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电话均无人接听。记者联系涟源市公安局,也未接受采访。

律师:应查明事实,依据具体情况处理

“如上述情节属实,这是一起比较典型的因司法鉴定结论错误而导致的刑事错案。法医司法鉴定意见是故意伤害类案件的核心证据。”湖北武珞律师事务所律师王锐分析称,确定伤害行为与伤情之间的因果关联,是此类鉴定常见的难点之一。而在实践中,往往出现损伤在伤害行为发生前即已存在,或者在现有损伤与前伤害行为之间,介入了新的伤害行为的情形,此时如果不能准确判断该损伤是否由此次伤害行为所造成,则极有可能导致错误的鉴定结论。

在该案中,伤者右肋的肋骨骨折属陈旧性损伤,在伤害行为发生前即已存在,鉴定意见误将该损伤认定为由此次伤害行为可以造成,由此导致错误结论的发生。

因此,需要鉴定人员结合现有损伤的形态特征、伤害行为的类型特点、伤者的既往完整病历以及勘验调查的情况等信息综合判断,以准确认定伤害行为与损伤之间的因果关系。

此外,在实践中出现执法、鉴定错误的原因大体可分为三类:第一,因科学发展的局限、个体认知偏差,以及证据材料的欠缺等不能预见,或无法抗拒的原因导致错误发生的。

第二,因执法、鉴定人员的疏忽大意、过于自信等过失导致错误发生的。

第三,因贪赃枉法、徇私舞弊等故意提供虚假、错误鉴定意见或造成执法过错的。

对于上述几种情形,根据公安部《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的相关规定,应当根据其违法事实、情节、后果和责任程度分别追究刑事责任、行政纪律责任或者作出其他处理。

在本案中,根据现有材料,出现鉴定错误的原因可能有:据以鉴定的证据材料的欠缺——在初次鉴定中,被鉴定人早前陈旧性骨折的病历缺失。也可能是在鉴定中,鉴定人员确实存在疏忽大意,未重视被鉴定人首诊病历中右侧胸部无压痛与新鲜骨折症状之间的矛盾。

王锐认为,应结合进一步调查情况,并依据前述公安部《规定》予以相应的处理。如在调查中,发现相关人员存在故意制造、提供虚假、错误鉴定意见的情形,应当根据事实和情节依法追究其徇私枉法罪、伪证罪等罪名的刑事责任。

此外,王锐介绍,存疑不起诉又称证据不足的不起诉,指检察机关经过补充侦查的案件,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的不起诉决定;

而法定不起诉又称绝对不起诉,指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具有《刑事诉讼法》第16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的不起诉决定。

法定不起诉对于作出认定的条件和标准要求更为严格,须认定犯罪嫌疑人没有实施或基本没有实施犯罪的实行行为,对其行为性质的评价应是确实无误、没有争议的。

本案中,根据现有材料,在伤害行为确有发生的前提下,对该行为性质认定的核心,即在此伤害行为的程度,是否可以清晰、准确、无争议地作出认定。

如能补充相关证据材料,结合司鉴院作出的鉴定结论,伤者右胸第3-5肋的肋骨骨折属陈旧性骨折与此次伤害行为无关,而右胸第2肋的骨折即使不能排除与本次行为的关联,但因轻伤二级标准要求肋骨骨折2处以上,在排除其他可能出现的损伤情形的前提下,对该伤害行为程度的定性即可明晰化:其并非造成轻伤以上后果的故意伤害罪的实行行为。

如能通过相关材料确证这一结论,则据此向检察机关提出变更为法定不起诉的申诉请求,更具有正当性与合法性。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规定,检察院对于不服不起诉决定的申诉,应当在立案3个月(最迟不得超过6个月)内做出复查决定。

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 陈思 编辑 杨德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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