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婚姻无效案例】中国人在国外结婚,在国内起诉婚姻无效

承办律师:李本虎律师,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婚姻家事业务部主任,南京涉外离婚律师

【案件情况】

2015年,女方在法国留学期间与男方认识,2016年双方在德国登记结婚,2018年双方感情不和,女方提出离婚,但男方拒绝配合办理。后来女方回到国内,男方仍在国外生活,回国之前女方已经取得外国籍。女方回到国内后,发现男方在德国结婚之前已经有配偶。

现在女方在国内准备再次登记结婚,考虑到可能涉及重婚风险,委托律师起诉确认之前的婚姻无效。

(注:为保护隐私,案情内容已作处理)

【办案经过】

一、取证

女方仅是从朋友处了解到男方在和其结婚之前在国内已经结婚,并未掌握实质证据,因此,接受委托后第一件工作是调取男方婚姻档案,证明男方之前已经结婚。和男方所在地民政局联系后,民政局告知律师无法调取,需要法院的受理通知或者法院出具调查令才能调取。

二、起诉

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第一项请求:判决确认男女双方婚姻无效;第二项请求:男方向女方作出精神损害赔偿。起诉的同时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调取男方婚姻档案。

法院审查起诉材料时,认为起诉时没有证据证明婚姻无效,不予受理,要求我们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我们将第一项请求变革为“判决解除双方婚姻关系”,法院才受理。

案件受理后,律师持法院的案件受理通知书向民政局调取了男方的婚姻档案,发现男方在与女方结婚前已经结过婚,属于重婚行为,将证据提交给法院的同时申请再次变更诉讼请求为“判决确认男女双方婚姻无效”。

三、审理

本案的复杂性在于,男方在2005年与张某在中国结婚,2016年与本案原告在德国结婚,2017年与张某协议离婚,2020年与张某复婚,期间张某先结婚再离婚又复婚。

审理过程中,法官认为男方在国内结婚在前,但是后面办理了协议离婚,协议离婚后,男方与本案原告的无效婚姻的情节已经不存在了,本案双方的婚姻关系是否仍然无效?男方与张某再次复婚,到底是本案双方的婚姻关系无效,还是男方与张某的婚姻关系无效?

我方代理意见: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不存在阻却事由,即使男方在与原告结婚后离婚,但其与本案原告结婚时这一时间点属于重婚状态,不因男方离婚而否定其重婚行为,况且男方与张某再次复婚。

最高人民法院在《婚姻家庭篇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中明确表明“重婚是严重违反一夫一妻制的行为,不应存在阻却事由,即无论请求确认婚姻无效时,重婚者是存在两个婚姻关系还是一个婚姻关系,都应确认重婚的婚姻无效,构成犯罪的,还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最终,法院认可我方代理意见,判决双方婚姻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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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律师:李本虎律师,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婚姻家事业务部主任,南京涉外离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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