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讲清:申请执行后,律师还需开展哪些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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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讲清:申请执行后,律师还需开展哪些工作?

一个胜诉案件进入到强制执行阶段后,律师的工作是否就完成了呢?

执行程序,主要的操作者是执行法官,但律师也需要在各个节点积极打好配合,全力配合执行法官开展执行工作。否则,终本裁定可能会出乎律师的意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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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财产查控阶段,根据财保情况

加快进度,提高效率

以佛山地区的法院为例,在法院受理执行立案并分配执行案号后,该案件便会进入财产查控阶段,需要历时一个月完成财产查控后,才会分派执行法官进行处理。但对于申请了财产保全并实际上有权申请查封被执行人财产的我们来说,这段时间是有机会缩短的。

1. 足额查封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这种情况可马上联系执行内勤,告知财产保全的情况,请求立即停止财产查控,马上分派承办法官并赶紧扣划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内的存款。

2. 查封到被执行人名下房产或其他财产但并不足额。这种情况可在执行立案之后的十天或半个月左右,再联系执行内勤,请求尽快分配承办法官处理房产,但需注意不能停止财产查控。因为在十天或半个月的这个时间点,法院对于常规的不动产、车辆、银行存款的查控大致是已经完成了。此时提前请执行内勤分派执行法官,尽可能地加快不动产、动产等财产的处置进度。

3. 未查封到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这种情况会比较被动,需要较多地依靠执行法院的查控,但我们在等待法院完成财产查控的同时,也可以尽可能地前往被执行人的生产经营场所实地调查,了解其是否有可供执行的机器设备或其他具有执行价值却无法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进行查控的财产,并在分配承办法官之后及时与其沟通情况。

在执行程序中,效率是第一要素,为避免夜长梦多,我们需要尽快把被执行人的钱拿到自己的手里,落袋为安才是硬道理。特别是被执行人是自然人的情况下,即使我们处于首封地位,拥有处置权,我们也需要警惕被执行人的其他债权人通过参与分配的方式来摊薄我们的执行款。尤其是知识产权案件,漫长的审理周期,更需要我们尽可能地缩短执行时间。

二、财产处置阶段,

提前评估财产价值、执行难度

进入财产处置阶段,我们需要对财产保全查封的财产或法院查控到的财产价值、执行难度做一个大概的评估。

以不动产为例,首选是先通过法院拍卖平台来检索同一小区、地段的不动产的评估价格、起拍价格,该价格的参考价值相对是最高的。其次是通过二手房买卖平台,参考平台上相关的不动产销售记录,同时也可选择实地前往当地二手房买卖中介处了解当地二手房交易行情。

同时需要注意的是,部分不动产虽然仅登记在被执行人一人名下,但该不动产实际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下,在不动产处置的过程中,被执行人的配偶很多时候会提出执行异议,要求分割房产份额,更有甚者会以各种理由提出执行异议之诉中止执行,或以按份共有为由,要求法院仅拍卖被执行人名下份额,不能整体拍卖等方式来阻碍不动产的上网拍卖,而这些“骚操作”往往都会加大法院对于处置不动产的难度,严重拖慢执行的效率。

而提前了解执行案件目前可供执行的财产的价值、执行难度,一方面是便于我们随时与当事人沟通、反馈执行案件的现状。另一方面,我们也需要考虑下一步深挖其他财产线索的调查方案,争取在执行法官处置资产的同时,我们能够尽可能地向执行法官补充新的、相对容易处置的财产线索,让法官同时核实该财产线索,一同完成处置。

三、挖掘新的财产线索,助力法官顺利执结

在财产保全阶段和法院财产查控阶段,都只能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但很多被告都非常狡猾,在实施侵权行为的时候,他们就已经考虑到以后可能会产生债务纠纷,提前把自己名下的财产进行隐藏。所以,在这个阶段我们的工作便是调查虽然挂在案外人名下,但却属于被执行人的财产,我们列举一些常见的例子:

1. 利用配偶、子女代持财产。挂在配偶、未成年子女名下,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中被执行人所持有的份额。这是最常见的财产线索,经过代位析产诉讼后,可交由执行法官一同进行处置。

2. 无偿处分,转移财产。在诉讼审理期间、执行立案前,被执行人通过离婚、赠与等方式,无偿将属于自己的财产处分给他人,以达到转移财产、逃避执行的目的,针对该行为可通过债权人撤销权诉讼等方式来进行处理,撤销其无偿处分财产的行为。

3. 被执行人的对外应收债权。当一个商标侵权行为达到较为严重的程度并引起我们注意时,相应地可以反映出侵权人的生产经营已经达到一定的规模,其对外必定会有应收货款,甚至会产生相应的合同纠纷。因此,我们可以通过裁判文书网、Alpha 等网站对被执行人的涉诉信息进行检索,同时可以申请调取被执行人收款账户的流水明细,细细进行审查,其中可能会有意外之喜。

4. 农村股份经济社分红、投资理财型保险金。调查被执行人退休金、公积金之类的财产,相信大家都是耳熟闻详,我们就不再重复了。而近几年,农村股份分红、投资理财型保险引起了我们的注意,前者在珠三角地区、江浙沪等经济相对发达的地区较多,新闻上随处可见的“某某土豪村分红几十万、上百万”,而后者更多是家境较好的家庭为投资理财同时为了规避某些风险而特别购买的,它们的共同之处都是有较高的执行价值但却无法通过法院的执行网络查控系统进行查控,需要律师手持调查令前往当地农村股份社、保险公司进行调查。

四、案件面临终本时,

申请对被执行人进行信用惩戒

2021 年,全国法院受理执行案件 949.3 万件,执结 864.2 万件,执结率为 91%,这个数字来之不易。但同时也说明,执行案件无法百分百做到执行完毕。即使我们穷尽了一切的执行手段后,总会出现终本的结局,这个是不可避免的。

执行案件要被终本我们阻止不了,但我们仍可以抓住机会,在案件终本时,向执行法官申请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以达到信用惩戒的目的。

根据 2015 年 7 月 22 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限制如下高消费:

( 1 )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 2 )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 3 )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 4 )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 5 )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 6 )旅游、度假;

( 7 )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 8 )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 9 )乘坐 G 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限制高消费后,禁止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财产实施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

结语

执行工作,一定要“胆大、心细、脸皮厚”。调查、检索要放开做,不要畏畏缩缩。执行的时间节点、财产的处置情况要熟记在心,与执行法官沟通时一定要有自己的坚持,要相信:执行法官比你更希望案件能够执行完毕,执行法官比你更不想看到案件被终本。

但同时我们也要认识到,执行法官也是普通人,他们的精力有限,无法全面顾及到每一个案件。执行更多的是相辅相成的,我们尽可能地提供财产线索,执行法官不畏麻烦,核实财产权属,并推动财产处置、拍卖工作,双方通力合作,才能长出执行完毕的果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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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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