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祸受伤住院,成功索赔-东莞专业人身损害律师

【审理法院】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委托代理人】东莞专业人身损害律师邓政威

【委托人】詹某某

【被告】:高某某、某某保险公司

【案件结果】:

被告某某保险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詹某某各项损失129467.32元。

【案情简介】

2019年1月2日20时05分,被告高某某驾驶小型载客汽车,在东莞市与詹某某驾驶的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事故造成詹某某受伤及车辆损坏。经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塘厦大队认定,被告高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詹某某不负事故责任。

事故发生后,原告詹某某被送往东莞市塘厦医院治疗,共住院133天,被诊断为右侧髋臼线形骨折;轻型颅脑损伤,头皮挫裂伤;右肘部软组织挫伤。

经鉴定,该次事故导致原告詹某某十级伤残。

【办案经过】

邓律师在接受委托之后,分析原告提供的证据,积极与詹某某沟通,并结合涉事车辆在被告某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已购买不计免赔),事发时在保险期限内。向两被告高某某、某某保险公司提出赔偿误工费、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后续治疗费等费用是合理的,并且是依法有据的。

随后邓律师代理詹某某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依法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最终取得了被告某某保险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詹某某各项损失129467.32元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车祸受伤住院,成功索赔-东莞专业人身损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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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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