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要争得孩子抚养权,这些具备了吗?

想要争得孩子抚养权,这些具备了吗?

当一段婚姻难以维系,走向法院的时候,法官除了要处理好夫妻共同财产和债务,更关键的是确定孩子抚养权的归属。夫妻双方都想直接抚养独生子女是诉讼的常态(父母都不想要孩子以及二孩家庭的抚养权问题,我们下次再讨论)。

法院判决的目的从来不是给父母分个高下,而是一切从最有利于孩子的原则出发。如果你是正在经历离婚纠纷的父母,以下这些内容或许可以为你提供参考。少了这些条件,法院把孩子判给你的可能性就小了。

一 必备项

01 健康的身体

身体不但是革命的本钱,也是一切的始发站。《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这意味着,在婴幼儿时期,母亲占有绝对的优势。即便如此,《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四十四条也对此作了限制,即对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母亲如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父亲可以请求直接抚养。举重以明轻,不满两周岁的尚且如此,对于更大的孩子,若父母有一方患有严重疾病的,就更不太可能获得孩子的直接抚养权,这正是“孩子本位”主义的直接体现。

02 良好的品德

上善若水,厚德载物。父母的品行必然左右孩子的价值观。《家庭教育促进法》第十四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树立家庭是第一个课堂、家长是第一任老师的责任意识,承担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用正确思想、方法和行为教育未成年人养成良好思想、品行和习惯。因此,法院会考量父母双方是否存在道德品质上的明显缺陷。比如一方有吸毒、嫖娼、家暴、赌博等恶习,极有可能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成长的,就会在获得孩子抚养权的比较中大打折扣。

03 适宜的环境

一个稳定的环境对孩子健康成长的意义不言而喻。夫妻离婚后,如获得直接抚养权的一方居无定所,经常发生让孩子跟着这一方四处转学的情况,这显然是不合适的。

二 加分项

01 稳定的收入

通常而言,具备一定经济基础的父母能够给孩子成长提供更好的物质条件,但这也并非绝对。比如一方虽然年薪百万,但一年里有大半年要出差在外,而另一方虽然收入普通,但工作稳定,不用加班,客观上会花更多时间来陪伴孩子。所以经济基础虽然重要,但并非压倒性优势。这里的收入和陪伴时间是一个动态的平衡关系,有收入没时间不合适,有时间但没收入也不合适,有钱有时间但没责任心更不合适。

02 子女的意愿

《民法典》将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年龄从十周岁降低到八周岁,相应的,听取孩子意愿的年龄也同步下调为八周岁。《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跟随哪一方的生活)真实意愿。但需要指出的是,虽然孩子本身的意见非常重要,但该意见并非凌驾一切,法院会考虑孩子的意愿是否符合其成长的最佳利益,所以通常属于加分项,唯有在父母条件相当的情况下,才具有决定性因素。

03 给力的长辈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四十七条规定父母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直接抚养子女,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者外孙子女的,可以作为父或者母直接抚养子女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在父母条件相当的情况下,如果子女一方已经被爷爷奶奶或外公外婆照顾多年,上下学负责接送,父母下班到家前负责陪伴,且身体都还健康的,显然可以获得一枚有分量的砝码。

三特别提醒

世间唯一不变的就是变化始终存在。在一方获得孩子的抚养权后,仍然会产生其他情况,在此作为特别提醒。

01 变更抚养权

一方获得孩子抚养权后也并非一劳永逸,如果产生了新的情况,没有获得直接抚养权的一方,可以起诉要求变更抚养权。《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五十六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3)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02 轮流抚养

如果夫妻双方能在孩子抚养问题上做到大局为重、心平气和,彼此又都舍不得孩子,司法解释也对此开辟了路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四十八条规定,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直接抚养子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考虑到孩子本身不适合进入执行程序,故只有在父母达成协议的情况下,法院才可以准许轮流抚养,且这种轮流抚养不能影响孩子正常的学习和生活,比如夫妻二人在不同的城市,这种情况下上学的孩子除非在寒暑假,其他时间不宜进行轮流抚养。

健康的身体、良好的品德、适宜的环境,外加稳定的收入、子女的意愿和给力的长辈,如果少了这些条件,父母争取孩子抚养权的可能性就小了。但任何一个积极因素都非绝对,法院判决是一个综合考量后得出的结果。需知,即便没有获得孩子的直接抚养权,孩子永远都是父母双方共同的。探视孩子既是权利,也是义务。未获得孩子直接抚养权的一方,在支付抚养费、定期探视等问题上,也要积极主动。最后,借用《小王子》中的一句话,每个大人曾经都是孩子。当懂得了责任与成长,虽然我们已经不能再回去,但更要努力为自己的孩子撑起一片完整的天空。

转自:上海二中院

来源: 石家庄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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