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普法】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的赔偿范围及赔偿限额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赔偿范围及赔偿限额

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保险。交强险的赔付不同于一般赔偿责任,交强险属于法定险,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对其在我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投保交强险。具有从事交强险业务资格的保险公司违法拒绝承保、拖延承保或者违法解除交强险合同,投保义务人在向第三人承担责任后,可以主张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交强险的赔偿范围

无论被保险人是否在交通事故中负有责任,保险公司均将按照交强险条例及交强险条款的具体要求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二、交强险的赔偿限额

(1)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8000元,其中包括医疗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

(2)财产损失限额为2000元,其中包括车辆损失、施救费、车辆重置费等。

(3)死亡、伤残赔偿金限额为180000元,其中包括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伤残辅助器具费、住宿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在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时,交强险的限额调整为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800元、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8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

三、交强险不负责赔偿和垫付的情形

(1)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2)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3)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之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予以赔偿,但保险公司只是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予以垫付相关费用,垫付后可依法向驾驶人追偿。

诉讼策略: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如果遇到赔偿纠纷,可以将保险公司和侵权责任人作为共同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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