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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司法厅 陕西省公安厅

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查询诉讼当事人户籍登记信息工作的通知

陕司通 [2021] 165号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韩城市公安局、司法局:

为贯彻落实“放管服”政策,保障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规章,现就规范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查询代理诉讼案件当事人户籍登记信息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因代理诉讼案件需要查询本省诉讼当事人户籍登记信息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书)、所属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开具的《查询诉讼当事人户籍登记信息介绍信》(附件1)及诉讼当事人授权委托书(附件2)申请。

二、被查询人户籍在本省的,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持上述材料向被查询人户籍所在地或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查询。被查询人户籍不在本省的,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持上述材料向被查询人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申请查询。

三、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执业证书有疑问的,可登录陕西法律服务网(http://sn.12348.gov.cn)或发证机关网站核验,也可联系主管司法行政机关或其所在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核查。

四、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受理地公安派出所应根据申请登录人口信息系统查询,并当场出具《诉讼当事人户籍登记信息查询结果》(附件3),加盖户口专用章。申请材料不完整或查询内容与代理诉讼案件无关的,不予受理。

五、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提供的被查询人姓名、性别、年龄等信息不准确而无法查询的,应当场告知,不予出具《诉讼当事人户籍登记信息查询结果》。

六、公安机关应妥善保管《查询诉讼当事人户籍登记信息介绍信》和《诉讼当事人户籍登记信息查询结果》(存根)等资料, 保存期不少于2年。司法行政机关要指导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加强对《查询诉讼当事人户籍登记信息介绍信》的管理。

七、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对查询结果承担保密义务。因不履行保密义务造成公民隐私泄露或侵犯公民权益的,将追究相关责任人以及责任单位的法律责任;造成重大案(事)件的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此为准。

附件:

1.查询诉讼当事人户籍登记信息介绍信

2.诉讼当事人授权委托书

3.诉讼当事人户籍登记信息查询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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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转自:微法聚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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